多舉措加強民間神醫執業監督檢查 持證行醫合法

多举措加强民间神医执业监督检查 持证行医合法

中醫是中國延續幾千年的醫療方法,但是由於戰亂時期西方醫學的迅速發展和入侵,中醫開始出現凋零,建國後,歷經戰亂的中醫傳承有所復甦,中醫名醫施今墨先生在接受周總理接見時,建議成立中醫研究院、中醫醫院、中醫學院等,得到周總理的同意。新中國的中醫學開始迅速發展。但是好景不長,特殊時期,一大批中醫名家名醫遭到迫害,脈經典籍被破壞銷燬,傳承凋敝。再見中醫,已經成為了民間傳說,以致於甚至有人將中醫妖魔化,認為中醫是江湖騙子杜撰出來的,中醫根本不治病。

2017年12月20日開始實施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有利於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的開展,從而確保中醫(專長)醫師合法執業。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為促使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進一步提升開展中醫(專長)醫師執業監督檢查工作的業務能力,筆者現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監督檢查的工作方法梳理如下。

中醫(專長)醫師執業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其一,對於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師,檢查其是否按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其二,對於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師,檢查其是否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其三,中醫(專長)醫師可以在其考核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執業,擬跨省執業的,應檢查其是否經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並註冊。

因此,我們在針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其執業範圍與執業地點。具體做法如下:

首先,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註冊的監督檢查標準是按照考核專家認定的考核結論確定執業範圍,包括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範圍。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在考核範圍內進行執業註冊,例如考核的是中醫正骨,就只能註冊中醫正骨,不得超出考核範圍進行註冊和執業。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只提供中醫藥服務。

其次,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範圍的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於現場檢查中醫(專長)醫師診療活動的開展情況,應查看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門診日誌、醫學文書等,檢查診療活動是否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

再次,在認定中醫(專長)醫師執業違法行為構成要素方面,主要認定中醫(專長)醫師開展了執業活動,而且其開展的執業活動超出了註冊的執業範圍。調查取證的方法主要有現場檢查並製作筆錄和詢問調查並製作筆錄。

最後,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地點的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於查看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應檢查外省的中醫(專長)醫師是否經本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並進行執業註冊。

在跨省違法執業行為構成要素的認定方面,主要認定外省中醫(專長)醫師已在本省開展了執業活動,但未取得本省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並進行執業證書註冊。

對加強監督檢查的建議

在進一步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的監督檢查方面,建議各級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從以下四個方面做起。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可操作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醫師權利與義務的大法。它的頒佈實施標誌著政府將醫師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然而,隨著我國各項改革步伐的加快,執業醫師法在執行和落實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中醫藥不同於現代醫學體系,難以用同一套法律法規進行監管。儘管中醫藥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但是它們的落實還可能存在著一些與實際不相適應的情況。應當結合實際對相關法律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同時注意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增強可操作性。

規範監督執法行為,加強制度建設。制度化管理是做好各項許可監督工作的基礎。要制定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許可的各項要求,規範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許可工作,擬定中醫(專長)醫師處罰事後監督管理規定,確定中醫(專長)醫師行政處罰信息市區互通程序,使監督管理工作更加規範有效。

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以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為主要內容的監督制度。衛生監督執法部門擔負著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任。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全面、正確、有效地履行法律賦予衛生執法部門的職責,對於保持穩定和諧的公共衛生和醫療衛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要重視執法效果,建立評估制度。在目前有限的人力、物力條件下,做好、做實日常監督執法工作。對每一項專項工作,從計劃到組織落實,從預期目標到實際效果,都應進行評估。要建立本單位各部門間信息互通制度,並加強與政府其他部門的聯繫。

保障執法質量和效率,加強信息建設。要完善中醫(專長)醫師執業信息數據庫,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現有信息系統的基礎上,以省(市)為單位建立完整、動態的中醫(專長)醫師執業信息數據庫。同時做好數據庫的維護,使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許可信息、監督處罰信息及時互動、全面共享。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註冊後變更執業情況的後續備案管理,通過中醫(專長)醫師佩卡上崗、落實執業範圍、地點信息社會公示制度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把信息化建設作為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監督管理的突破口,通過信息化管理手段,藉助社會監督的作用,提高執法的質量和效率。

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改進工作方式。對中醫(專長)醫師的監督應採取屬地化管理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的模式。首先,要充分發揮區縣衛生監督部門的作用,落實屬地化監督管理。其次,要把違法情況嚴重的醫療機構和違法情況較多的領域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監督管理工作要以點帶面,提高執法效率。

另外,要充分發揮醫療機構在醫務人員管理方面的作用,要求醫療機構從醫院工作制度等方面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管理,配合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監督。同時,可採取一些具有震懾作用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依法執業。

針對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積極開展各項調研工作,深入挖掘問題的根源,並提出解決的方法或建議。在日常監督中,不但要嘗試使用新案由,還要探索新的監督方式和取證技巧。要結合社會發展趨勢,探索中醫(專長)醫師的管理模式,為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客觀依據。(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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