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文章来源: 光鹰|青年维也纳(ID:youngvienna)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作者:光鹰(Licht_Adler)

说起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中文世界里许多人的印象恐怕是十分模糊的,对这个帝国的理解可能多少停留在等级社会、十字军东征、邦国林立、“红胡子”巴巴罗萨等零碎的概念或者人物形象上。但实际上神圣罗马帝国历史内容的丰富和复杂程度与知名度更广的英法两国相比,就像是魔苟斯遇见了芬国昐。本文并非为了厘清神圣罗马帝国的在中世纪的整个历史脉络,但试图从领地和平(Landfrieden)这一概念的起源入手,尝试揭开中世纪盛期的君主如何维护帝国法律的画布的一角。全文共计8000余字,阅读需要12-17分钟。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领地和平Landfriedensbruch

领地和平在中世纪时期,泛指领主和臣民通过契约或者宣誓等方式,让渡自己领地上的某些法律和武力特权给君主,来保障自己领地的治安或者纠纷的成功调解,即是对贵族和自由民私人暴力行为的一种法律限制,以及构建国家治安秩序的法律基础。领地和平这一概念在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史和制度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时至今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的刑法典中,仍有Landfriedensbruch这一指代破坏国家治安、妨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的概念或者相似的定义。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私战Fehde

不过在介绍领地和平的起源之前,我们要先从另一个与之密切相关的中世纪术语——私战(Fehde)讲起。私战的英文即是大家熟悉的feud,本意是世仇或者夙怨,在中世纪早期的背景下,也带有“血亲复仇”的含义,是一种私人的复仇行为,最直观的解释即是血债血偿。加洛林王朝晚期一位著名的教会法学家——普吕姆的雷吉诺(Regino von Prüm)曾在《宗教会议案件与教会纪律》一书中提到:“……(我们)称血缘亲属进行的报复行为为血亲复仇……”在当时的社会,私人复仇在某种条件下不仅具有法律正当性,甚至是一种道德义务。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也曾在《封建社会》一书中写道:“中世纪,特别是封建时代的生活,自始自终笼罩在私人复仇的征象之下。……复仇是他(受害者)必须履行的最神圣的职责,甚至是延续到死后的职责。……在大多数情况下,伤人致死是必须复仇的。在此情况下,家族群体行动起来,血亲复仇(faida)产生了。……任何道德义务都难比血亲复仇更为神圣。”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克里姆希尔德砍下贡特的头颅以恐吓哈根,画家约翰·海因里希·菲斯利(Johann Heinrich Füssli)大约在19世纪初的画作

纵观历史,血亲复仇的案例几乎曾遍布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甚至一直到今天在巴尔干半岛某些国家(例如阿尔巴尼亚)都普遍存在。在欧洲历史上,大家族之间的冲突与仇恨成为了各行吟诗人、编年史家和作家们津津乐道的主题:例如,《尼伯龙根之歌(Nibelungenlied)》中克里姆希尔德(Kriemhild)中借匈人之手把自己的勃艮第亲戚们全部杀死,以报贡特(Gunther)与哈根(Hagen)谋害齐格弗里德(Siegfried)之仇;冰岛的尼雅尔萨迦(Njáls saga)则讲述了几大家族之间长达50多年的仇恨与厮杀;法国的武功歌《康布雷的拉乌尔(Raoul de Cambrai)》则描写了同名主角与维尔芒杜瓦伯爵埃尔贝尔(Herbert de Vermandois)家族之间惨烈的战斗;12世纪诺曼底的吉洛瓦(Giroy)与塔尔瓦(Talva)两大家族之间的世仇则被当时的编年史家明确地记载了下来;脍炙人口的《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背景其实也是维罗纳城中蒙太古(Montague)与卡普莱特(Capulet)两大家族之间的恩怨情仇。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国王和平令Königsfrieden

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血亲复仇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王权建立以后,随着贵族势力的发展壮大,血亲复仇逐渐成为了贵族的一种“特权”,13世纪末的法国法学家菲利普·德·博马努瓦尔(Philippe de Beaumanoir)曾表示“除了贵族意外,不允许其他人发动战争”。因此,在王权衰微之后,贵族之间为了利益与荣耀以“血亲复仇”的名义互相攻伐,导致这一行为的破坏力越来越大,从家族或者族群之间的冲突逐渐扩大成为了贵族间的小规模战争。于是,虽然词语没有改变,但内涵上从“私人复仇”转变成了“私战”。在中世纪的德意志地区,民众并没有对“私战”与“战争(Krieg)”做明确的区分,人们将“私战”称为“小骑战(kleine Reiterei)”,将“战争”称为“大骑战(große Reiterei)”,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只有规模与程度上的不同。贵族之间私战的缘由也不仅仅是人身伤害,还可以包括人格侮辱、财产损害乃至财产纠纷(此处的财产可以包括财物、地产以及农奴等等)。不过,国王对于私战也有着一定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向国王近旁或者在去向国王或者从国王那儿返回的人发起私战,

同时国王有特权对某人授予保护免遭私战伤害,即国王和平令(Königsfrieden)。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以上两张图分别描绘了中世纪晚期维尔茨堡地区两场不同规模的私战场景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上帝和平(Pax Dei)运动Pax Dei

在10世纪,随着加洛林王权的旁落,西法兰克王国境内出现了许多小伯爵和小领主,他们为了对方或者某个共同的领地统治权而相互厮杀,同时各大贵族则为攫取更大权力而明争暗斗甚至还出现了对立国王,再加上维京人的不断侵扰,令王国内部民不聊生,即使是教会也难以保障自己的财产与人员们的安全。于是在十世纪末期,受私战破坏最严重的法国南部(阿基坦、普瓦图、奥弗涅等地区)的教会们便发起了上帝和平(Pax Dei)运动,向贵族与骑士发起和平倡议,并反复教会对流血冲突的厌恶,宣扬维护公共和平的理念,要求骑士和平宣誓,保护社会非武装人员,否则将遭到重罚。同时在11世纪的诺曼底,教士们也发起了神命休战(Treuga Dei)的运动,提议在每周四至每周日这四天,以及基督教的休息日(feria)内,不能发起私战。法国的上帝和平运动中,尽管私战和武装自卫权(Faustrecht)仍得到法律的允许,但骑士的暴力活动还是受到了教会的一定程度限制,不过由于大贵族们仍然肆意妄为以及教会并不是执法机构,导致和平运动的实际效果在卡佩王朝的王权得到伸张以前十分有限。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此图是后人绘画的鲁道夫国王正在主持法庭审判的想象图,注意图画右侧的旗帜上绘有“Treuga Dei(神命休战)”的字样

与西法兰克王国不同,东法兰克王国在向神圣罗马帝国转型的过程中虽然也存在相似的贵族私战,例如波波家族(Popponen)与康拉德家族(Konradiner)之间的争斗——巴奔堡世仇(Babenberger Fehde),但并未经历如卡佩王朝建立前后的那种狼烟四起的惨象。法国的私战对德意志地区的影响十分有限,基本仅局限于弗兰德、洛林以及勃艮第等边界地区而已。美国历史学家詹姆斯·W·汤普逊(James W. Thompson)曾表示:“德意志人看待‘法国’无政府状态的目光中夹杂着嫌恶与轻蔑。维护国王治下的和平是德意志君主的首要职责。”汤普逊还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中曾写道:“在诺曼诸王使英国安定之前好久,在法国的卡佩王政开始摆脱混乱局面之前好久,德意志萨克森诸王不仅在中欧已建立有秩序的政府……德意志不需要教会以‘上帝和平’的形式来行使警察权的干涉。因为德意志的王室能使法律和秩序通行无阻。”第一次提出类似上帝和平倡议的德意志君主是亨利三世,根据11世纪的学者赖兴瑙的赫尔曼(Hermann von Reichenau)的记载,在征讨匈牙利国王奥鲍·沙穆埃尔(Aba Sámuel)胜利而归之后,他在1043年10月的康斯坦茨教会会议上呼吁建立全新的长久的尘世和平(…inauditam multis seculis pacem effecit),并且发布赦免令。此后亨利三世又曾多次鼓吹和平运动。历史学家揣测当时倡议和平的原因主要是受到了南法与勃艮第地区的上帝和平运动的触动,再加上亨利三世本人的性格就很虔诚,而且当时即将结婚的未婚妻阿妮斯(Agnès de Poitiers)拥有阿基坦公国和勃根第伯国的统治家族背景,因此难免也会受到枕边风的影响。因此法国的上帝和平运动对神圣罗马帝国的影响多少仅局限于西部边疆地区和帝国的精神与宗教领域,一直到叙任权之争和萨克森大叛乱的爆发前,上帝和平运动并未在帝国内部站稳脚跟。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此图描绘了亨利四世于1103年在美茵茨宣布全帝国范围的领地和平法令的场景,出自19世纪画家赫尔曼·威斯利森努斯(Hermann Wislicenus)之手,现珍藏于戈斯拉尔皇宫内

在11世纪80年代初,虽然亨利四世的敌人个接一个的失败或者死去,但是帝国的内战仍然没有结束,第二个对立国王——萨尔姆的赫尔曼(Hermann von Salm)依然还在萨克森地区拥有着号召力,而帝国的底层人民对和平的需求日益增长。于是列日主教亨利(Henri de Verdun)与科隆大主教西格文(Sigewin von Are)先后在1082-1083年宣布局部的神命休战并扮演上帝和平的守护者角色。随后对立国王赫尔曼在1084年也宣布萨克森地区神命休战,同年的班贝格宗教会议也施行了相似的措施。在亨利四世从罗马加冕回到德意志后,在1085年的美茵茨则宣布了实行全帝国范围内的上帝和平与神命休战政策,每周三晚上至下周一的早晨强制性休战,同时僧侣、商人、农民、妇女以及儿童无论何时都不得受到战争的暴力侵害,教会的财产不得受到破坏。这一次的全国性质的上帝和平法令,可以说成为了未来帝国领地和平法令的雏形。

在12世纪初,亨利四世依然没有与教廷取得和解,新上任的教宗帕斯卡二世在1102年再次对皇帝宣布绝罚,将他逐出教门。皇帝为了与教廷和解,在巴伐利亚、策尔林根(Zähringen)以及施瓦本公爵的支持下,于1103年的美茵茨帝国会议上,宣布大赦天下,并推行全国范围内的领地和平。在1085年的上帝和平运动政策推行以后,德意志内部已有许多领地已提前进行了达成局部和平协议的尝试,因此亨利四世将这一领地和平政策在1085年的基础上推广至整个帝国。

之前的和平政策的时限都不长,基本都是在一段时间或是一年时间内的若干天数采取神命休战政策,此次领地和平政策则将时限延长至四年,同时皇帝还被授予死刑裁判权(Blutbann, auch als Hohegerichtsbarkeit)的特权,扩大了君主的司法权力,这一法令成为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第一份帝国领地和平的法律文件。虽然这项法律文件在2年之后即因为皇子亨利(即未来的亨利五世)的叛乱而无效,但是它却成为了未来所有帝国和平法令的雏形,其影响力将一直延续到1806年帝国终结。在此之后,虽然也有德意志君主发布了领地和平法令,但基本都是1103年的领地和平法令的延续,例如弗里德利希一世在1152年登基以后不久便颁布了《帝国领地和平大法令(Große Reichslandfrieden)》,而且有赖于巴巴罗萨命令将这份文件手抄并派发至帝国所有的主教、伯爵和边区伯爵,并在1179年再度重发,这份法令成为了第一份有复本留存下来的帝国领地和平法律文件。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14世纪的画家描绘了信使寄送私战信的场景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帝国著名的骑士弗朗茨·冯·济金根(Franz von Sickingen)在1522年写给特里尔大主教的一封私战信的照片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Mainzer Reichslandfrieden

随着罗马法的原始文献在帕维亚和博洛尼亚重见天日,在霍亨施陶芬王朝时期,罗马法在帝国法律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领地和平法令的部分内容也在慢慢改变,例如在1186年颁布的领地和平法令中,为了在法律上将合法的私战与应依法严惩的谋杀行为区分,对私战做出了新的规定:私战的发起者无论身份是骑士还是城市,都应当以私战信(Fehdebrief)的书面形式提前三天公开宣战。为了平息自己的儿子亨利的叛乱而从意大利北归的弗里德利希二世也把西西里王国中新鲜的法制“血液”(1231年颁布的包含讯问程序的成文法典《梅尔菲宪法》)注入到了德意志的法律当中,皇帝于1235年颁布的《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Mainzer Reichslandfrieden)》第一次将领地和平政策在既推广到全国的同时又将时效延长至无限期。这次的领地和平法令共包括29项法条,除了刑法法规外,还有审判、铸币、关税以及运输等方面的法令,同时也对诸侯的护送权与筑堡权做了相关规定,还设立了教会辖区。更重要的,尽管私战权依然被视为合法,但《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结合以前的法令内容,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只有在法庭解决纠纷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私战;发起私战的三天前还必须发布私战信;禁止杀害与私战无关的人员:教士、妇女、病人、朝圣者、犹太人、商人、正在运货的车夫、正在工作的农夫和葡萄园园丁,甚至不得破坏犁铧、火炉或灶台等生产工具;私战期间,教堂、磨坊和公墓等场所不得遭到破坏,但允许私战者烧毁对方房屋、破坏农田;破坏以上规定的人,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皇帝为了更好地施行这些法令,建立宫廷法院(Hofgericht)并设置了宫廷法官这一永久的职位,每一位法官的任期至少一年,由帝国自由民担任,并配备一位世俗法官作为他的助手。宫廷法官负责代替皇帝进行每天的审判工作,他的助手则负责搜集判例以形成法律的基础。不过即使弗里德利希二世对帝国的法律进行了这般改良,但是实际效果依然有限。由于宫廷法官的担任者必须是自由民,因此在那个年代这一职位不可避免地将被高级贵族占据,此外帝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也缺少法律判决的执行机构。尽管如此,《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成为了未来领地和平政策和帝国法律的一块基石,也是德意志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此图是1235年《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一副手抄本中某一页的照片,该手抄本现珍藏于德累斯顿萨克森州立和大学图书馆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领地和平运动的继续演进

写到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暂时回顾一下中世纪盛期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地和平政策。前文中多次强调了它们的历史意义,但我们不应因为他们对私战权的容许而误认为对私战以及帝国和平破坏行为的“放纵”。实际上,在1103年的第一份帝国领地和平文件中,亨利四世在扩大了自己的法律裁判权后,实际上在刑法领域,帝国较此前加强了肉刑的惩处力度,例如对盗窃、抢劫及勒索等罪行,按照法律将被处以剜眼、截肢等重罚,对公然破坏领地和平法令的人也将处以重残刑罚的同时没收个人财产以及封地。虽然这种做法更加残忍,但是在当时而言其实较以前的赎杀金(Wergeld)制度更加公平,因为穷人几乎没有财务可以支付赔偿金额。此外,随着罗马法在德意志地区的引入,帝国的法律条文也更加细致,例如开始区分谋杀与误杀,区分谋杀或故意伤害与私战等行为的含义,对私战的行为添加更多的约束条件。不过,私战权的保留在当时的中世纪社会仍然说明它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帝国当时缺少遍布全境且由帝国直属的法律执行机构以及地方判决机构,而地方的贵族在裁判案件的时候也不可能绝大部分案件得到合理的解决,再加上

中世纪的政权并未像现代社会一样垄断了国家的暴力权威,因此对私战权的容许相当于是对当时法律体系的一种“无奈”却灵活的补充。此外,作为名义上的帝国最高法官的皇帝,也没有可能去审理帝国所有的案件,因此颁发领地和平法令还有一个实用的目的在于将皇帝或者宫廷法官从帝国的小型案宗解放出来,专注于解决大诸侯、帝国直辖领地内部或之间的纠纷。从政治角度考量,亨利四世和之后的继任者颁布领地和平法令的另一个出发点也在于利用道德上的号召力占据主动权,将政敌或对立国王塑造成帝国和平破坏者的反面形象以打击对手。亨利四世最早就是利用这一点于1083年有效压制住了对立国王赫尔曼,将他赶跑到了丹麦。

在弗里德利希二世推出了《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之后,帝国的领地和平运动本应继续平稳推进下去,但是以13世纪中叶为一个粗略的分界点,我们可以发现帝国在此后的政治局面与中世纪盛期出现了剧烈的变化,导致领地和平运动也偏离了此前预计的轨道。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即是霍亨施陶芬家族绝嗣后帝国内王权的快速衰弱,导致帝国大诸侯全面的异军突起,帝国内部的封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同时帝国的等级运动也在这时崭露头角,之前的许多制度开始出现新的变化。弗里德利希二世死后,他的领地和平政策虽未就此人亡政息,但是政策的主导权便自发地转移到了诸侯贵族或者帝国的城市手上,直到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登上王位。

对于帝国的诸侯而言,虽然各诸侯们都期望见到帝国王权的衰弱,却都愿意接受霍亨施陶芬家族既有的和平政策,因此弗里德利希二世的领地和平运动在大诸侯领地内反而更具备连续性。早在1244年以及1255/56年, 巴伐利亚公国就在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的基础上诞生了自己的领地和平政策,奥地利公国则是在1254年。此外,像美茵茨大主教和中莱茵地区的贵族们也在13世纪60年代先后颁布了自己领地的和平政策。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又是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

但是在大空位时期,没有一位君主,哪怕是对立国王愿意重申领地和平政策。对于帝国的统治者而言,虽然领地和平政策会让教廷和其他诸侯们联想起令他们不悦的“世界之惊奇”,但大空位时期的许多自发性的和平法令已经证明,1235年的领地和平政策的确是给新的君主提供了一个恢复帝国和谐与安宁的很好的工具。所以,当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在1273年被帝国的选侯们推选为国王后不久,这位看起来并不起眼的上阿尔萨斯小伯爵便许诺将重建帝国的法制与和平,保护帝国的领地,以此换取选侯们的支持与效忠,但是他的家族地位和实力以及与奥托卡二世的矛盾尚不足以使他立刻推行帝国范围的领地和平。当1276年11月“铁与金的国王”身穿国王服装跪在坐着木凳穿着皮衣的“又小又穷的伯爵”的面前缔结和约并交出奥地利、施蒂利亚和克恩顿三个公国、克赖因边区伯国(Krainer Markgrafschaft)以及埃格尔兰(Egerland)之后,鲁道夫便在当年迅速推出奥地利公国的领地和平法令。这份法令的基础其实就是此前奥托卡二世统治奥地利期间推出的领地和平文件(1254)以及奥地利公国古老的邦国法,而前者的法令内容基本就是在1235年的《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而且,只有在奥托卡于1278年死于马希费尔德战役之后,鲁道夫才能逐渐展开拳脚,在其他地区推行领地和平运动。

在1281年的7月与12月,鲁道夫将《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的内容进行节选和修正后,分别在弗兰肯与莱茵兰两地推出各自的领地和平法令;在同年7月,鲁道夫在1244年和1255/56年的旧领地和平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了新的而且是完整的巴伐利亚领地的和平法令,不过这次是以国王自己的名义,而非上/下巴伐利亚公爵。至此为止,鲁道夫实际上是将弗里德利希二世在1235年留下的本该推广至全国的政治遗产在帝国版图上做了切割,分别在南德的几个大邦国以及莱茵河流域进行 “小范围试验”,试图一步步重塑帝国领地和平。然而在其执政后期,由于哈布斯堡家族领地在帝国东南和西南地区快速扩张引起了各选侯和其他大诸侯的戒备与敌视之后,鲁道夫的局部领地和平政策一直无法推广至北德地区。直到1287年3月的维尔茨堡帝国会议,在1281年弗兰肯与莱茵兰的领地和平政策基础上,鲁道夫才推出了再次覆盖全境的帝国领地和平法令。不过这次法令的有效期仅有三年,但对和平破坏者的惩罚措施有了新的规定:在地方法官判决前,和平破坏者有14天的悔改期。在鲁道夫之后,国王拿骚的阿道尔夫在1292年,以及阿尔布雷希特一世于1298年颁布的两次和平法令都不过是在1287年维尔茨堡帝国领地和平法令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而已。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此图绘于16世纪,描绘了国王鲁道夫一世在维尔茨堡宣布领地和平法令的场景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此图为1254年的莱茵城市同盟主要成员的分布地图

对于帝国的城市,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即是反对诸侯横征暴敛以及保护地区和平的莱茵城市同盟(Rheinischer Städtebund)。尽管弗里德利希二世在1231年确认的《有利于诸侯的规约(Statutum in favorem principum)》以及1235年颁布的《美茵茨帝国领地和平法令》都明确地承认了诸侯们敌视城市并压迫城市利益的态度,禁止城市组成联盟,但即便如此,1254年2月由美茵茨与沃尔姆斯两座城市牵头缔结的“永久联盟”成为了莱茵城市同盟的肇始,奥彭海姆(Oppenheim)与宾根(Bingen)也在随后加入,最后于1254年7月成立了通过自发的联合建立秩序与和平而成立的区域性领地和平同盟(Landfriedensbündnis)。莱茵城市同盟在没有皇帝的时期仍然秉承着弗里德利希二世时代的和平精神来维护着莱茵河流域的帝国和平:守护联盟内部成员每个人的和平,无论贫富,无论是否是僧侣还是平信徒,哪怕是犹太人也一样;组织水陆的武装力量以维护商路的治安(实力最强大的时候,巴塞尔和科布伦茨之间的武装船舶总计超过一百艘),打击掠夺财物或者绑架人质的和平破坏行为;更关键地,组建关税同盟并废除过高的无理的关税。

同盟成立以后,周边许多贵族和主教为了不被视作帝国的和平破坏者也加入了进来,以城市放弃桩上居民/城郊市民 (Pfahlbürger/ Ausbürger)的权益为条件同意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关税。在同盟的鼎盛期,加盟城市的数量超过了70个,既包括美茵茨、沃尔姆斯、科隆、施派尔、斯特拉斯堡、巴塞尔等莱茵河流域的核心城市,也包括不来梅、吕贝克、纽伦堡和雷根斯堡等中德、北德等大城市。莱茵城市同盟在1255年沃尔姆斯帝国会议上得到了国王荷兰的威廉(Wilhelm von Holland)的承认,威廉只要求 “不要不经过国王或者由他任命的帝国大法官的同意就进攻和平破坏者;在诸侯和同盟城市之间发生纠纷时,由国王本人担任仲裁法官”(《德意志史》),于是莱茵城市同盟也成为了第一个得到国王认可的城市同盟。虽然这个本可大有所为的城市同盟在成立之初就设定同盟时限长达十年,但是由于国王威廉在1256年意外身死以及1257年帝国的双重选举,使得莱茵城市同盟仅存在了3年就不幸“夭折”。

在此之后,帝国内部出现的城市同盟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在功能上较莱茵城市同盟(1254)有多少偏差,例如以实现贸易利益为目的的跨国性质的北德汉萨同盟,以及为了抵抗邦君和骑士侵犯的南德的施瓦本城市同盟,但不管如何,基本所有城市同盟都多少延续了此前的领地和平精神。例如包括罗斯托克、吕贝克、维斯马(Wismar)、施特拉尔松德(Stralsund)等8座城市和包括萨克森公爵在内的几个诸侯以缔结永久和平盟约(Rostocker Landfrieden)的形式于1283年成立了汉萨同盟中的文德商圈(Wendisches Quatier)。此外,帝国内部也会存在一些范围更小的领地和平条约以抗击并惩治领地内的抢劫、非法拘禁、高利贷与敲诈勒索,甚至制造伪币等犯罪行为,例如科隆大主教韦斯特堡的西格弗里德(Siegfried von Westerburg, Erzbischof von Köln)先在1279年8月与布拉班特公爵、克莱费伯爵(Graf von Kleve)以及格尔德恩伯爵(Graf von Geldern)缔结了旺库姆领地和平条约(Wankumer Landfrieden),后于同年10月与于利希伯爵(Graf von Jülich)家族签订了平斯海姆领地和平条约(Pingsheimer Landfrieden),这两个临时性的领地和平联盟所涉及的领地范围仅限于今天德比边境一带。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后人于19世纪绘画的阿道夫国王之死

到了13世纪末,经过大空位时期政局起伏以及90年代王位更迭的冲击,国王的政治号召力早已大不如前,拿骚的阿道夫国王甚至“沦为”了科隆大主教等诸候谋取私利的“摇钱树”。当国王试图走上“独立自主”的政策时,便遭到了选侯们的集体背叛,最终不仅横遭身死之祸,还落得被帝国教会与诸侯集体废黜的结局,成为帝国历史上第一个未被教宗绝罚却被自己的选举者免职的国王。在这种情况下,领地和平政策的施行就越发依赖于国王与帝国诸侯以及城市同盟的“精诚合作”,普遍性的领地和平运动在实际当中已很难实现,“区域化”的趋势已无法扭转,领地和平运动从大空位到鲁道夫一世时期的这种转变已经为14世纪帝国治理的新模式埋下了伏笔。

在这个话题无孔不入且热爱阅读的新媒体编辑部,我们经常在各种五花八门的公众号上,遇到或曲高和寡或趣味小众、但非常有意思的新鲜玩意儿。

现在,它们都将一一出现在这个栏目里。

我们也随时欢迎您的参与,留言向我们推荐您读到的低调好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