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進口救命藥,該不該罰?!

代購進口救命藥,該不該罰?!

我們知道,很多癌症腫瘤的治療是需要昂貴的醫藥費的,而許多有效的救命藥是進口藥,經過層層的過關安檢,到了患者手上就成了成千上萬的藥,同時還“一藥難求”。從電影《我不是藥神》到現實版代購救命藥以銷售假藥罪被刑拘,我們不禁深思:代購救命藥,該不該被罰呢?現在就由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由於國家嚴格把控和高壓稅負的雙重壓力,造成了進口救命藥越抬越高、越賣越貴、越求越神秘的窘境,即便如此為了救自己的命,許多人為了減少花費,不惜以身冒險到外國代買救命的進口藥,這是屬於銷售假藥嗎?對於真真切切為了挽救生命的人來說,這是犯罪嗎?

代購進口救命藥,該不該罰?!

一、假藥的概念

首先我們要明確假藥的概念,《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為假藥。也就是說,對於代購未經批准進口的救命進口藥的人而言,無疑是認為代購了假藥,更別說是代購了在國內未上市的抗癌藥。

儘管這個說法有點過於絕對,因為如果從安全角度去參考,日本和歐美的安全標準遠高於中國,有些藥品吃了很多年,臨床驗證確實是有效安全的。但是具有合理之處,因為相比東南亞等地區,中國的藥品管理標準更高,可能存在購買東南亞生產的藥品後產生不良反應的情況。

二、銷售假藥罪的處罰

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在現實版“我不是藥神”的新聞中翟某因涉嫌代購未經批准的抗癌藥被刑拘,結合實際情況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現實中還有更多像翟某這種因代購進口藥物受到懲罰的。這是法律與現實的碰撞,一個人因幫助其他病人而成為罪犯,保命的代購進口藥成為法律上的假藥,所以才引發了人們對代購救命藥是否該罰的熱烈討論。

代購進口救命藥,該不該罰?!

其實,代購進口救命藥是否該罰是一個複雜的立法改革問題,按律師的說法就是對自救自主性質的國外代購藥品,必須設置有危害後果的條件,如果沒有危害後果,無論是否有所獲利,都不應入刑。這樣,代購進口救命藥是否涉及犯罪的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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