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陽:蛛絲馬跡尋真相 火眼金睛識端倪

人民法治網河南訊(記者:劉傳紅 通訊員:劉懷中)

近日,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無名氏受害人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通過準確判斷案情,作出正確裁判,駁回當事人的不實訴訟,成功避免了陷入當事人精心構築的訴訟陷阱,使死者生命的尊嚴得到了法律的充分尊重,彰顯了司法正義。

河南濮陽:蛛絲馬跡尋真相 火眼金睛識端倪

2016年12月7日00時35分許,馬某駕駛黑DH5092(黑DX06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07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濮陽縣渠村武寨村西處,將前方步行的一名婦女撞倒,濮陽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了濮縣公交認字[2017]第17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無名女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馬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並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受傷婦女被送往滑縣XX醫院以“無名氏”入院治療,被診斷為:顱底骨折並腦挫裂傷;肝挫裂傷並被膜下血腫;頷面部多發軟組織損傷;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失血性休克。該婦女於2017年8月10日出院,病歷記載出院情況“患者病情穩定,生命體徵平穩”。無名氏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203194.14元,其中馬某墊付113952.42元。滑縣XX醫院墊付醫療費108194.14元。無名氏住院期間前45天由馬某護理,此後時間原告稱由其進行護理。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村委證明及和河南省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2017年11月30日證明:“茲有我轄區村民祝某某,男,現年64歲,系滑縣人,本人於農歷1995年7月6日,將其流浪婦女史某某收留並以夫妻名譽生活至2016年12月6日至走失,該婦女年齡大約50多歲,為啞女,並由嚴重智力殘疾,情況屬實”,以及2018年4月25日註銷證明:姓名史某某,住址:河南省滑縣老廟鄉袁XX村XX號,註銷原因:死亡註銷。

原告提交的證據基本具備了證實原告為死者親屬,因此其應享有相關的權利,且被告保險公司就死者醫療費當庭表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作為一宗交通事故案件,至此似乎可以調解或者通過判決順利結案,但關於死者的住址是“袁XX”還是“蘇XX”這一細節引起了辦案法官的警覺,遂對涉案病歷,交警大隊辦案卷宗進行了詳細審閱,從而使一樁精心構築的騙局逐漸浮出水面。

辦案人員經過仔細審查卷宗,發現了諸多矛盾之處:1、傷者年齡與原告提供的證據不符:濮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2017年2月8日在濮陽日報登載的尋人啟事顯示無名女性特徵:年齡50歲左右、身高1.55米左右、短髮圓臉……。同時滑縣XX醫院診斷證明也顯示病人為中年女性。由此判斷可知,傷者為中年女性、年齡50歲左右。而原告提交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2017年11月30日證明中顯示,老廟派出所於2017年9月25日為祝某某補錄入戶的婦女姓名為史某某、出生日期為1947年3月1日,是一位年齡超過70歲的老年人,二者相差懸殊,應不屬於同一人。此外老廟派出所在寫有“經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中查詢,未查詢到姓名為史某某的個人信息,情況屬實特此證明”處加蓋該所戶口專用印章,說明被補錄人確非50歲左右中年人,進一步證明被補錄人員確非傷者無名氏。2、住址不符:滑縣XX醫院提交的史某某戶口複印件顯示,戶主為張某某,住址河南省滑縣老廟鄉袁XX村XX號,而濮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存有的證明是滑縣老廟鄉蘇XX村委會開具的,戶口複印件住址和開具證明的村委會不同。3、證明之間前後矛盾:在2017年1月24日滑縣老廟鄉蘇XX村委會的證明中,祝某某是農曆1995年7月6日將其流浪婦女史某某收留並以夫妻名譽生活至2016年12月6日走失,而2017年10月31日該村委會出具證明中祝某某是1992年3月份和無名氏現戶口登記為史某某的婦女結婚並一起生活,兩份證明關於拾撿時間以及拾撿人的證明內容矛盾明顯,而且庭審中祝某某又將拾撿時間陳述為1993年。加蓋有老廟派出所戶口專用印章的村委的第一份證明中和在派出所自己出具的證明中前後也存在矛盾。

辦案人員在審查無名氏病歷時也發現其中有諸多混亂、矛盾之處,如《患者授權委託書》、《病危通知書》、《醫患溝通記錄》等病歷材料填寫時間、簽名混亂、矛盾,與實際情況不符;多份影像學診斷報告書中被檢查者自35歲至70歲之間多個年齡,且有男性報告單;對檢測結果與無名氏傷情結論部位、結論多不一致等。為此,辦案人員對醫院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詢問,滑縣XX醫院於2018年6月2日作出了《關於無名氏(史某某)在滑縣XX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存檔判例中出現多處記錄錯誤的情況說明》的書面說明,出現的錯誤解釋為醫生的粗心大意和不負責任。在病歷中長時間多次記錄病人無人管、無人照顧,但庭審中醫院對於原告在醫院不間斷照顧病人202天的陳述未持異議。

綜上,濮陽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祝某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在本案事故受害人身份未經核實、祝某某與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身份關係以及身份關係性質未經依法確認的情況下,祝某某以傷者丈夫的身份主張權利,缺乏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駁回。同時,滑縣XX醫院的病歷違反了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的基本規範要求,不能客觀、真實反映傷者診療情況,其據此主張自己的墊付款項,證據不足,應一併駁回。法院於2018年6月26日做出裁定,駁回原告祝某某、第三人滑縣XX醫院的起訴。

為了體現司法公平和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濮陽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5日和7月17日分別向濮陽縣公安局和滑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濮陽縣公安局對被告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進行立案偵查,對受害人無名女氏身份進行核實。建議滑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無名氏治療情況以及滑縣XX醫院的管理亂象進行核實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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