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試點監獄巡迴檢察工作 確保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發佈會,通報即將開展的對監獄巡迴檢察試點工作情況。就“巡迴檢察改革試點與以往派駐檢察的變化”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守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與監獄派駐檢察不同,監獄巡迴檢察試點通過機動式巡迴檢察,調整檢察機關與監督對象之間的關係,確定監督重點,及時進行整改糾正,確保檢察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開展試點工作後,派駐檢察和巡迴檢察將分別是非試點地區和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進行監督的主要方式。”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守安說,與派駐檢察相比,巡迴檢察主要有四點變化。

在派駐檢察的工作模式之下,檢察人員常駐監管場所,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進行檢察,根據派駐的要求,每一名派駐檢察人員每個月派駐檢察的時間不得少於16個工作日,而且要求每個工作日派駐檢察室都要有人員在崗。

“而巡迴檢察是不定期檢察,雖然對試點期間巡迴檢察的次數及每次的時間、人員安排沒有作具體要求,但必須保證巡迴檢察的工作質效。各試點單位還可以採取不固定人員、不固定監獄的方式,組織開展交叉巡迴檢察。”王守安說,首先在檢察的方式上來看,與派駐檢察相比,巡迴檢察發生了變化。

“二是工作重點的變化。”王守安說,派駐檢察工作職責較多,主要包括對監獄日常監管執法活動的監督和辦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等案件。巡迴檢察工作的重點有所不同,強調加強對監獄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等活動的監督,與監獄共同促進提升監管改造效果,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第三個變化是在問責追究方面,與派駐檢察相比,巡迴檢察也有所變化。”王守安說,根據實踐,派駐檢察工作主要是對發現監獄監管執法和刑罰執行活動中違法問題的監督糾正,要求檢察機關對派駐檢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問題,根據違法程度不同,通過口頭或書面的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的方式予以糾正,督促監獄嚴格規範執法。

“巡迴檢察在注重對監獄糾正違法的同時,還注重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王守安說,如對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對發現的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不予報告、未依法及時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的責任。

“四是監督實際節點的變化。”王守安介紹,按照現在監獄檢察工作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對監獄出監收監、禁閉等活動都要進行日常監督,並且要求填寫監獄檢察日誌,記錄罪犯每日變動情況、開展檢察工作等情況。而在巡迴檢察中,對監獄出監收監、禁閉等活動不再實行日常監督,而是通過巡迴方式檢察監獄出監收監、禁閉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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