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在路上搶劫我的東西,我在追趕他的過程中,他被車撞死了,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巔峰報團6亞王


搶劫者在被追趕過程中被撞身亡,被搶者因為進行追趕,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吶?

答案是肯定的:你沒有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何來負刑事責任。要說民事糾紛還真可能攤上點難纏的官司,甚至可能需要什麼人道賠償。


但依我個人觀點對這件事進行分析,有幾個理由對這種案例,一分都不應該賠

1.犯罪主體是逃跑者,事主因需要追回財物,進行追趕完全正當合理,雖然不追搶劫者,可能不會死,但丟失財物誰來承擔,說不許追的人會承擔嗎?

2.嫌疑人不會不知道在馬路上跑有被撞的危險,既然連小孩子都知道的,你為什麼還要跑,你可以選擇不跑呀,那不就不會死了嘛,所以說死因屬於自己選擇的結果所致,與追趕者無關。


3.嫌疑人進行的是搶劫,屬於對他人實施侵害
,面對犯罪行為,人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進行制止,並協助捉拿犯罪份子,此行為屬於對犯罪的打擊行為,應該值得鼓勵。

4.嫌疑人屬於被撞身亡,致死原因已屬於交通事故,案件屬性已經改變,與追趕者沒有直接關係,追於逃屬於搶劫案件過程,逃與被撞死屬於交通事故,兩案不在同一範疇,也該變了行為主體,這和追趕者駕車將其撞死概念完全不同。


5.如果認為確實需要給予人道賠償,但既講人道肯定遵從自願原則呀,對於這種人,如果需要講人道那就賠償他一元算啦,因為他連這個錢都不值,難道壞人死了所做的壞事就等於沒做嗎?

所以最終總結:一點責任都不用去承擔,正義無罪。

強烈呼籲嚴厲打擊違法犯罪,鼓勵見義勇為,給正義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


大家如有其它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有人搶劫你的東西,你去追這個搶匪,結果他被車撞死,恭喜你,你為民除害了,這事你一點責任都沒有,甚至應該給你一個好市民獎,還應給你發一大筆獎金。

我們一點點分析你說的這個事:

1、搶劫罪,是有無限正當防衛權的,當你遇到搶劫犯,你可以正當防衛,甚至將他乾死而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個過程也包括你追趕他的過程,你的行為是由他的案子性質決定的,像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都是具有這種正當防衛性質的。

2、你遇到搶匪而追趕,這是正常的選擇,無任何過錯,你追趕劫匪,他惶惶如喪家之犬,這是他的事,他被車撞死,這是老天爺都看不過眼了,是替天行道,因為你沒有任何過錯,所以你不承擔任何責任。

3、這個事件,倒黴的是撞死人的那輛車了,當然交警也會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果是搶匪責任,那麼肇事車可能只需要賠10%的交強險。畢竟是一條命,但也與你追趕無關。

以前,在很多問題的干擾下,可能會認定追趕著有責任,但是現在基本不會那麼認定,前不久,唐山有個案例,就是把人追死了,撞火車,家屬起訴,索要鉅額賠償,結果被法院駁回,大快人心,最後,這個追趕者還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稱號,給予獎勵,非常正能量,輿論給點贊。


韓東言


您好,新年好。

一、我相信,您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聽到了類似的事件、需要事主承擔責任的說法。

其實,您聽到的,甚至看到的,也不一定是正確的。

譬如在悟空問答裡,因為是開放的、任何註冊網友都可以回答,所以,出現在您眼簾裡的,就不一定都是專業的,更不一定是正確的;

請您,以及關心一些專業的法律問題的網友,注意這一點;

真正有難度的專業問題,還是關注專業人士、傾聽專業人士的意見才靠譜,以免無謂的擔憂。

二、搶劫,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在我國刑法中,明文規定了搶劫罪;

搶劫罪是暴力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所以,國家要嚴厲打擊。

三、是否構成搶劫,應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

我國實行無罪推定製度,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確定有罪。

即使是象搶劫這樣的嚴重暴力犯罪、在犯罪現場被抓了現行,也需要經過偵查、公訴、然後進入審判程序,依法定罪量刑並且判決生效後,才能算是搶劫犯罪;

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哪怕他已經失去了人身自由、被羈押,那也還是犯罪嫌疑人,還可能無罪釋放,或因疑罪從無而釋放。

三、如果構成搶劫,搶劫犯的死由其本人負責

1、您不用擔心:人已經死了,顯然走不了刑事訴訟程序,咱不就攤上麻煩了嗎?

請您放心。

如今,到處都有“天眼”,治安監控密度大、效果好,調出錄像查明他實施了搶劫行為,那就一切都清楚了;

2、搶劫是重罪,您對搶劫的防衛是無限度的,不要說是他自己被車撞死,即使是您防衛過程致他於死地,也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3、他的死是第三方車輛致死,即使要賠償,也是車輛保險公司,或者車主;

四、有一點,您必須判斷清楚,他是搶劫,還是搶奪?

搶奪就不是重罪了,必須注意。

搶劫與搶奪的區別,關鍵在於一個是“劫”一個是“奪”:

  1. 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財物,使被搶者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無效甚至犧牲自己;

    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被搶者來不及反抗;

  2. 搶劫罪對被搶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只要實施了搶劫行為即構成犯罪,哪怕分文未到手、一物未到手;

    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並且已經實際搶到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搶奪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但是,攜帶凶器搶奪,或者犯搶奪罪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都構成搶劫罪,叫做轉化的搶劫,是刑事術語。

  3. 搶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壓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強取財物;

    而搶奪雖然也有一個搶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強制,而是乘人不備奪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與敏捷,算是“巧取”。


陳群律師


案情簡介

最近有個熱點問題引起了網友們熱議,一個人在路上搶劫我的東西,我在追趕他的過程中,他被車撞死了,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對此,部分網友認為需要負責,理由是死亡是由於追趕者導致的,另一部分網友認為不需要負責,理由是追趕小偷是是合法合理的行為,小偷的死亡是咎由自取。

從上述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十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八十二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律師觀點

從因果關係上來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我們平常的生活中的理解不太一樣,刑法上規定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而不是條件關係,如果因果關係被切斷,則危害結果不需要由行為人承擔。比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發生了地震,乙被地震震塌的房屋壓死了,那麼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是不需要負責的,因為乙的死亡是由於地震導致的,地震就是介入因素而切斷了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的因果關係。在本案中也是如此,搶劫犯被汽車撞死了就是介入因素,是行為人無法控制的,所以失主的追趕行為與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從正當防衛上來看,從法條中可以得知,正當防衛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①、正當範圍針對的是不法侵害;②、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③、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在本案中,受害人被搶劫之後,立即著手追趕搶劫犯,那麼我們認為搶劫行為還沒有結束,受害人的追趕行為也好,甚至對搶劫犯採取一些過激行為,都認為在正當防衛的範圍內。另外,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任何公民對於正在實施犯罪的人有權進行扭送。

因此,從這兩個角度來看,失主的追趕行為與搶劫犯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同時還是正當防衛行為,所以失主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刑事辯護律師許勝利


被搶劫後,追趕搶劫者的目的無非兩點:一是奪回被搶劫的物品;二是捉拿搶劫者。

1、奪回被搶劫的物品。在民法理論中,這種行為屬於自力救濟的行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公民的自力救濟權,但是,無論如何,這種行為都不具有違法性。所以,被搶劫之後,追趕搶劫者奪回被搶劫的物品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2、捉拿搶劫者。搶劫是犯罪行為,對此,任何人在發現搶劫之時,都有權予以阻止或制止。對於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實施抓捕或扭送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因此,追趕搶劫者,意圖抓捕搶劫者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3、在追趕過程中,發生搶劫者被車輛撞死的後果,追趕人是否因此承擔刑事責任,須考慮追趕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

(1)就本案而言,搶劫者與車輛發生碰撞後死亡,其與肇事車輛之間構成交通事故法律關係。鑑於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於交通事故,而非追趕人的追趕行為,因此,追趕人的行為與搶劫者的死亡之間只是間接因果關係。

(2)另外,追趕人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其行為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社會危害性卻是任何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可以說,如果一個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可能構成犯罪。因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追趕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3)從本案基本事實來看,如果追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話,只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在本案中,追趕人追趕時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過失,也是需要探討的問題。一般認為,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在此,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且造成死亡結果,而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結合本案基本事實,追趕人的行為與搶劫者死亡之間的並非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難以認定追趕者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4、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同時規定了公民對於正在實施犯罪的人有權進行抓捕或扭送。因此,只要上述這些行為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對於上述這些正當行為,應當予以鼓勵,給予積極的評價,而不是動輒追責。如果法律積極賦予並適當擴大公民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力救濟等權利,那麼,對於遏制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一定會起到更大、更好的作用。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你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承擔民事責任。你追趕搶劫犯罪分子的行為,不應被譴責,我認為還值得鼓勵。

為什麼這麼說?

第一、先看看公民在面對犯罪行為時應該怎麼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很清楚明白的法律規定:在遇到上述四類情況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將涉嫌的犯罪分子扭送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扭送是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一種權利。

第二、“在路上搶劫我的東西”,可以表述為在公開場合搶劫他人財產,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於搶劫罪的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條連數額都沒定,只要有搶劫行為,就會涉及到刑罰。也就是說,那個在路上搶劫你東西的人,涉嫌了搶劫犯罪,而且行為人屬於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當中。

根據上述兩個方面的考察,對於涉嫌搶劫犯罪的行為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之立即扭送至司法機關。

第三、你自己的東西被搶了,去追回無可厚非,即使你要將其扭送司法機關,也是法律要求這樣做的。更何況自己的東西被搶、自己去追回了。

為何要扭送?因為犯罪分子要反抗,要逃跑,他要反抗要逃跑,你怎麼辦?還是要扭送。

沒有人願意看到一個人被犯罪分子侵犯,還能無動於衷。同犯罪分子做鬥爭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要讓人們敢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不能對同犯罪分子做鬥爭的人提出苛刻要求。

犯罪分子逃跑被撞致死,是其想要逃避法律追究逃跑造成的,其死亡原因是其逃跑,跟你追他沒有因果關係。

苛責同犯罪做鬥爭的人,會使社會道義退步,會讓犯罪分子猖獗、讓善良的人備受欺凌。

北京中治律師事務所 郭廣吉律師


郭廣吉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和因果聯繫兩個的問題,從法律上講都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從正當防衛的角度,正當防衛必須在危害行為發生之時進行,你被搶劫之後,立即(通常認為在他消失在你的視野之前)著手追趕追趕搶劫犯,那麼我們認為法搶劫行為還沒有結束,你的追趕行為也好,甚至對搶劫犯採取一些過激手段也好,都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的延伸,這個行為是合法的,在追趕的過程中搶劫犯因故死亡,由於是合法行為不具備可罰性,因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從因果聯繫的角度,違法行為和危害結果必須有因果聯繫,如果因果聯繫被切斷,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殺手A受託去刺殺B,在A瞄準的時候B突發心臟病死亡了,那麼A對B的死亡後果就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在本案中也是一樣,汽車撞人這個動作是不受追趕者控制的,是一個獨立的介入因素,追趕者也不需要對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從實務來看,這種情況一般還是會讓追趕著承擔一些法律責任,或民事或刑事,這是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但這種風氣目前正在發生變化,比如2016年福建省有人追趕小偷,小偷為了逃跑就跳河,結果淹死了。事情發生以後,警方立即對追趕者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然而事情被媒體曝光以後,警方經過慎重的考慮,又撤銷了案件,可以說讓人鬆了一口氣,不然以後連小偷都不敢追了。


邏格斯


這是他咎由自取,你沒有過錯,換了誰都得追,他侵害了個人財產,你又沒在追趕過程中將他推倒,使其發生車禍,如果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負刑事責任,真是天理難容。對於侵害他人生命或財產的範罪分子就要給他嚴歷懲罰,不這樣就不能給那些心存不良動機,靠不正當手段謀取錢財者以正視聽,也不能給不法分子以震懾。你追趕的搶劫嫌疑人,逃跑中發生車禍,是正義給他的懲罰,他怨不得別人。而且搶劫要比盜竊還應罪加一等。

2016年3月13日凌晨曾發生過類似事件,黃某華正在家中睡覺,後突然感覺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黃某華便起身追出門外,小偷發現失主出來便往外面的馬路上逃跑。黃某華窮追不捨,當時正下著雨,路面比較滑。黃某華追了一段路後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後掙脫掉,由於身體失去平衡卻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黃某華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人民日報為此曾過發表文章,《“追小偷致死被訴”抓盜有罪不利安定》,說自己財物被盜,奮起追趕是人之常情。而盜賊摔倒死亡有多種情形:或因路滑、或因自己絆倒,當然也可能是外力致死,也有可能是小偷自身有疾,病發猝死。失主如何預見得到?如果“抓盜有罪”,以後遇到竊賊誰還敢出手?勢必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前提是你說的是事實,經得起調查與偵辦。

一個人不去想靠勞動掙得錢財,想靠歪門斜道取不義之財,早晚是要受報應的。搶劫的本身就是犯法的事,既使不發生車禍,也要受到法律懲處,就是僥倖逃脫,也會受到道德與良心譴責,萬人口水唾棄。社會要安定,就要打擊犯罪,前提是就是有人要敢主持正義,敢挺身而出,敢去抓,敢與犯罪分子鬥爭。


劉88說三道四


這問題很不好,這本身就是一偽問題。因為這本身是一件很簡單很明瞭,一望便知是非的事情。但就是這樣一件簡單明瞭的事卻需要經過層層辯論,層層研究,才能確定是非結論,這是社會公德心缺失,是非觀模糊的表現,試問:一隻蚊子停在我身上,難到我還需要先確定它是否吸了我的血,是否已經傳了病毒給了我,才能決定是否該一掌拍死它嗎?而這些搶劫犯和害蟲有什麼區別?可以這樣說:像此類事件,越研究的深,我們社會的風氣喪生的越徹底,其後果是:將來某一天,歹徒搶劫我們,而我們只能老老實實將財物雙手奉上,否則就是破壞了歹徒的收入害其餓肚子了。別忘了在今天頭條上還有一則新聞:廣州街頭,老漢當眾壓在女子身上,眾人圍觀卻無一人施以援手。那邊怪路人冷漠,這邊卻在討論該不該追搶劫犯。不搞笑,不矛盾嗎?呵呵呵


啃大象的螞蟻2


這個問題涉及刑法上的正當防衛,那麼首先告訴你,你不用負刑事責任,然後我再給你細細講來。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所謂的限度,是指不能超出自己遭受的侵害所造成的程度。同時為了打擊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無限正當防衛規則。

犯罪嫌疑人搶劫了你的東西,此時追趕嫌疑人,仍屬於搶劫行為的當場防衛,而且沒有針對嫌疑人的超過必要限度的打擊行為。因此,題主成立正當防衛,而且是在合理限度以內。

不過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受到法律保護,哪怕他是一個罪犯。出租車司機撞死人,要由交警部門對情況進行認定,確定出租車司機所負的賠償責任。題主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記住,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