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ATM取出假鈔的法律分析

偶然會看到報道說某儲戶從某銀行ATM上取出假鈔,要求銀行退還該假鈔,但某銀行以自動取款機中不可能取出假鈔、儲戶也不能證明該百元假鈔系從該行自動取款機中取出為由,拒絕了該儲戶的要求。

從銀行ATM取出假鈔的法律分析

那麼儲戶就該自認倒黴嗎?鑑於此現象的客觀存在性和對消費者權益的重大影響,實有認真辨析的必要。

某銀行認為,自動取款機中是不會出現假鈔的。據銀行介紹,自動取款機裡的鈔票不可能是假鈔,理由是:其一,自動取款機裡所有的鈔票事先都要經過專業的工作人員和先進的驗鈔機的雙重檢驗,足以保證放入自動取款機裡的鈔票都是真幣。其二,銀行的每一項工作程序幾乎都相應地設立了監督崗位,內部職員任何可疑的動作都會引起管理人員的注意。其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既然儲戶主張假鈔系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的,儲戶應對此負舉證責任。如果銀行要對儲戶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的不是假鈔負舉證責任,則銀行無法防範儲戶的道德風險:儲戶只要從自動取款機中取過錢,就完全可能聲稱事先準備的假鈔是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的,並向銀行索賠。

不可否認,在提高服務質量和切實保障客戶利益方面,銀行已經進行了很多的努力。但筆者認為,若僅此就認為從銀行裡出來的錢沒有假鈔,似乎有點絕對了。

首先,就儲蓄合同而言,銀行在儲戶取款時應支付款項是其根據合同產生的主給付義務,該義務無疑包括所支付的款項應當不包含假鈔的內容。該項義務的履行,僅有上述銀行內部監控是不夠的。而銀行內部是否存在監控措施,該監控措施是否有效,儲戶也是無從知曉的。如果說儲戶存在道德風險,同樣不可否認的是,驗鈔機會出現機器失靈,銀行職員會出現工作失誤,甚至也會有道德風險,只要是經過人工處理的事情,總有敢鋌而走險之人,所謂絕對不可能出現假鈔,實乃片面之詞。因此,於情於法,都應該保證儲戶能夠有機會檢驗所取款項之真偽。

其次,在櫃檯取款時銀行往往可以提供驗鈔機以保障儲戶取款後有機會檢驗鈔票,而自動取款機則不包括此項內容,那麼,儲戶選擇了自動取款機,是否意味著其放棄檢驗票款的權利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銀行沒有提供這種程序,決不意味著儲戶放棄該項檢驗的權利。從眾多糾紛的情況來看,恰恰反映了儲戶對銀行沒有提供該程序,導致儲戶即使取出假鈔也仍然無法舉證。

再次,票款中出現假鈔畢竟不是經常的事情,而屬於自動取款機取款所存在的風險問題,銀行規定“離櫃概不負責”,實際上是不公平地分配了此種風險。問題是:通過自動取款機取款時,何謂“櫃”,如何判斷儲戶是否“離櫃”?在銀行並未在自動取款機旁配置檢驗設備的情況下,儲戶要驗證鈔票的真偽,必須離開取款的現場。銀行的該行規,事實上是將“如果取出假鈔,則風險由取款的儲戶自擔”這樣的條款事先擬定並反覆適用於通過取款機取款的儲戶。因此,該條款屬於合同法上的格式條款。依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負有公平擬約的義務,而該條款的內容是將票款中出現假鈔的風險全部分配給了儲戶一方,而儲戶是不應當承擔該風險的,故該條款顯然屬於不公平條款,應予糾正。

最後,如上所述,當然也不能排除儲戶的道德風險。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銀行事實上無法保證放入自動取款機中的紙幣都是真幣,且根據現有設施配置情況,儲戶如果確實是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假鈔,也無法進行舉證。考慮到銀行的強勢地位,其提供的格式交易條件無法防範其中可能的風險;而儲戶作為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也無力防範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假鈔的風險,因此,銀行應舉證證明儲戶所持假鈔不是從本行的自動取款機中取出,並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只有這樣,才能確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銀行也必將改進服務設施——部分省市已經試點自動櫃員機配款記錄、存儲、備查冠字號碼,從而有效防範儲戶的道德風險。

從銀行ATM取出假鈔的法律分析

如ATM機取出假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與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處理。

從銀行ATM取出假鈔的法律分析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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