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勝訴,購房者7000元買的房被判無效(現價2.5萬),你怎麼看?

小神燒香


第一,如此開發商,缺乏法治底線。

一是沒有起碼的市場契約精神。都是雙方合意的合同,居然如此草率,不把消費者當回事。

二是開發商想錢想瘋了,不惜用違法手段來攫取暴利。

三是典型的蔑視法律,根本沒有把有關預售證的規定放在眼裡。

其次,對於這樣的黑心開發商,法律絕對不能縱容。

本來,違反預售證有關規定,就是你開發商的問題,與消費者沒有什麼關係,消費者在這個合同裡面又沒有惡意。

儘管司法解釋認定無預售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其立法本意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不能簡單予以認定,而要追尋合同的本意。

顯然,開發商不惜舉報自己違法,並不是守法和維護合法權益的表現,而是故意違法,是為了攫取不正當、不法的鉅額利益,法律不能給予支持。否則就是在縱容不守法、不講道德的人。

最後,對於開發商,有關方面和法律應該嚴懲重罰,決不能讓這種商人破壞市場經濟和社會秩序,甚至挑戰法律的公信。

一是要給予開發商鉅額罰款,沒收毀約所得到的利益。二是如果開發商毀約的話,要按現行市場價給予消費者賠款,並要賠償精神損失等。三是將不良開發商納入黑名單。


碧翰烽


開發商夠無恥的,自己賺了那麼多錢,看到有法律空子就鑽。作為一個機構來說,它當然更有利用法律的能力。

在前一篇相關問題中,我就預測說,法院很可能會判購房合同無效,因為內部方式認購本就不再法律保護範圍。

但為什麼要從道義上討伐開發商這種行為?因為法律不可能涵蓋一切、保護一切,社會的運轉更依賴於相互信任,依賴於共識,依賴於私下達成的協議大家都會去遵守。

就像現在數字資產,數字貨幣一樣,目前國內並還沒有完善的法律來監管,也沒辦法進行獎懲,但國內依舊很多人活躍在這一領域,這全靠大家自覺,大家都信任背書了。

當然節操碎滿地的也非常多,誰能在幾千萬利益面前經受住誘惑呀,幾千萬不夠,那麼幾個億呢,幾十個億呢,不少知名人士紛紛在利益面前投降,割韭菜之後逃之夭夭。

這則西安開發商主動訴購房者案例,也是看到了幾百萬的實際利益,利益面前一切鬼臉都顯現出來了。

需要指出的是,這則判例可能會激發更多地“無良”開發商效仿,那麼房價下跌時,勢必也會出現購房者利用這樣的法律空子,你來我往,把誠信和節操都扔在地上踩了。

給我們啟發有二:

1、儘量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行事;

2、即便開放商打贏了官司,呼籲其他相關部門要重罰它,明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卻主動違法出售,這本就是開發商的不對。罰的金額比它獲利還重,給予重的懲戒,就不會帶出這麼不好的榜樣了。

裡外都賺足錢,無良開發商真是夠不要臉了。


財經作家邱恆明


此前曾答題預測過,這12戶買家,勢單力孤,也不是什麼關係戶,開發商在巨大利益面前,絕對不會講什麼仁義道德,絕對無所顧忌,不顧吃相難看。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開發商沒拿到預售證,就銷售,簽訂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最高院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可惜,時過境遷,竟成為開發商對付買房者的尚方寶劍。

開發商折騰購房者容易,購房者反訴開發商太難了。即使買家獲得開發商的賠償,最多10萬,20萬,相比房子從7000到25000的增值空間,基本可以忽略不計。

良心喪於不義,契約止於金錢。這種事,不但西安,很多地方,比如石家莊,都發生過。

親戚在石家莊買房,也遇到過這類事。石家莊長期以來樓盤五證不全卻大肆銷售,幾年前恰逢上方巡視,查出該問題,責令整改,不整改,不能繼續施工。這事一拖就三年過去了。開發商一方面說沒錢補手續,另一方面看到房價翻倍上漲,想毀約,說自己五證不全,合同無效。好在這盤規模大,有數千戶。結果,這麼多人,當然用中國最傳統的解決辦法,你懂的。開發商才罷休。

高房價時代,金錢利益當道,房事怪相橫生。房價漲,開發商自己告自己;房價跌,購房者集體退房。這被房地產撕裂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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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昱


雖不能說是現代版《葫蘆神判糊塗案》,按照法院的判決,都有法律依據。但是,死板地套用法律條文,是不是一定符合法律,起到揚善除惡的效果,就很難說了。

還願此起開發商舉報自己的案件,從發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錯誤的軌道上運行的,是由開發商一手導演的。先是為了借人家的雞生自家的蛋,通過無證銷售吸納資金,然後面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檢查,我行我素,繼續大肆宣傳和無證銷售。兩年後,當職能部門再度檢查時,仍然無證銷售,但由於房價由7000多元/平方米漲到期 2。5萬元/平方米了,就開始耍賴,以舉報自己無證銷售的方式要求取消此前的售房合同。

問題的關鍵是,面對開發商這種無賴行為,法院竟然以合同無效方式判開發商勝訴,而根本不考慮開發商錯誤在前這個前提,且不考慮政府職能部門已經早在兩年前就已經責令其停止銷售,可開發商仍然銷售這個事實,強行判決開發商勝訴,讓開發商獲取不該獲得的利益。,

要是法院能夠尊重事實,就應當認定開發商從起步起就是違法的,就應當按照非法銷售來處理。要麼認定銷售有效,要麼依法沒收全部所得。如果將這批違法銷售的房產收歸國家,購房者可以接受,讓開發商得利,則購房者不能容忍。法官不能如此斷案,不然,公信力全失。更重要的,今後企業都可以按照此案,選擇先違法,再起訴。這也難怪,購房者利益受到傷害了,司法機關可以置之不理,開發商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了,司法機關就“依法”執行了。法律這把劍,到底該怎麼刺呢?

在這裡,筆者有個建議,既然法院認定開發商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那麼,開發商收取了這麼多人的錢,是否可以認定為是非法集資呢?不然,開發商有什麼權力將這麼多人的資金聚集到一起。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改判,那利益受損的群眾就狀告開發商非法集資,並同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非法集資,看法院做出如何判決。總不能一屁股坐在開發商一邊,都判開發商勝訴吧?


譚浩俊


這個事暴露了個人的弱小,也說明有些開發商確實在鑽法律的空子。雖然法院判決開發商勝訴了,但這並不是光彩的勝訴,而是一種利用消息不對稱對購房者的欺負。如果是房價跌了,那麼開發商肯定不會這麼做,說白了就是為了利益什麼都不顧了。陳女士一次性支付166萬餘元認購這套房屋當時肯定是得到了某種承諾的,不然誰也不會拿著百萬鉅款去冒險。

開發商的惟利是圖總是暴露無遺,一房多賣、抵押房再度出售等明目繁多的欺騙購房者的招數很多。就有一對老夫婦因為是全款購買房子,所以不知道房子被開發商抵押,結果錢交了,房子住了兩年了,銀行狀告要將房子收走。每每發生這樣的事情,總是讓人心痛。不可否認夠房者有瑕疵,但是多數普通購房者對住房領域的知識掌握的不是那麼詳細是很正常的。

房子的暴漲確實讓很多人失去了底線,特別是瘋狂的開發商為了利益根本沒有了任何底線。房子成了很多人的痛,這個確實是不正常的。這位陳女士當初花了166萬買這套房,如果投資在別的房產上可能也會升值不少,如今敗訴後只能被退後當初的購房款,等於說她的這些錢完全貶值了。所以說,房地產裡面套路多,普通人購房還是多小心,畢竟對於不少人來說一輩子積蓄就買一套房。


深度軍備


這是對社會誠信的巨大破壞。


關於這個事件,孔方兄在之前的問答當中也詳細說過,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些業主的購房合同很有可能被判無效。如今法院這麼判,並不意外。


開發商這麼做,實則是赤裸裸的、惡意毀約的行為。開發商最開始要無證銷售,必然是做出了相關承諾的,比如什麼時候拿預售證,拿到預售證後如何過戶等等。


開發商和購房者掌握的信息必然是不對等的,比如預售證是否能夠取得,沒有預售證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開發商肯定掌握信息優勢,不排除開發商在最開始賣房的時候就算計好了要利用這一法律漏洞。


從商業道德來說,一旦達成合同,那麼開發商就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下去,除非什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但這家開發商卻主動利用法律漏洞,完全忘掉當年購房者的購房款對自己的“救命大恩”,故意讓合同無法執行,這顯然是違背商業道德的,類似的案例此前聞所未聞。


當然,對購房者來說,眼下的判決非常不利,但後續也不是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畢竟開發商導致購房者損失上百萬元,購房者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如果這樣的商家都沒有任何懲罰,甚至讓它大獲其利,那也太難讓人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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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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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真是沒有任何契約精神和誠信道德了,滿滿的都是金錢的銅臭味。

自訴自己沒有許可證,那購房合同是否簽訂,簽訂的合同是否是正規備案合同,如果是,如何進行的備案,如果不是,是誰默許他對外出具的非網籤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非標準格式,就對外構成了合同欺詐,而不是沒我預售許可證的問題,合同欺詐如果用於買賣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假一賠三。買家也可以起訴開發商合同欺詐維護自己權利。

而且合同欺詐屬於詐騙罪,是刑事犯罪,法院可以認可銷售無效,但所銷售房屋屬於違法對象,款項也是違法所得,也不應該直接歸還銷售。而且應該追溯明知沒有銷售資質。

法律是公平的體現,不偏向強者也不同情弱者,但是一定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法律意義,讓法制更堅強。而要求公民守法懂法,讓法律發揮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才能更信服對嗎?


張小帥說理財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的心裡就更堵了,作為購房者來說,還有比我們更弱勢的群體嗎?先從碧桂園、恆大等千億房企高週轉回籠資金說起,質量差的沒法住人,消費者花了天價買了一套危房不說,還沒地方維權,何其悲哀!

我以為這已經是購房者最痛苦的事情了,但是我真的天真了!殊不知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無良的地產商繼續幫助我們“矯正”三觀。自己把自己以無證預售為由告了,最恐怖的是竟然還勝訴了?7000元一平的房子說回收就回收,轉手25000元一平再賣出去,做的一手好買賣,真真的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如果以後還有購房者買你們家開發的房子,那他真的是嫌錢多花不完、嫌事少不鬧心吶!法院判房地產商的行為違法我可以理解,但是懲罰措施呢?你罰他個傾家蕩產不過分吧?要不這種被人戳脊梁骨的事情將會屢禁不止!


銀行小學生


“購房者被戲弄了”,法院也跟大眾的期盼”開了個大玩笑”,無恥至極的房地產公司,糊塗蛋的判決!






1、前幾天就看到過房地產公司自己告自己的報道,內心想這是不可能的,哪知道判決結果“大出意外”。臥槽,太另麻意外了!


判決可能有冠冕堂皇的法律依據,但這種判決是助紂為虐,是對已經沉淪的誠信的又一次落井下石,是對契約精神的再一次打擊。






2、如此無良房地產公司,在案件起訴之初就不應當受理,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應該始終秉持“保護弱者”的原則。但是,居然都絲毫沒有考慮。


反過來想一下,倘若當時7000元買的房子,現在只能賣2000元,購房者是否能因為沒有預售許可證而退房呢?






3、現在一審結果已經出來,很明顯,判決結果對購房者不利。現在唯一的希望是二審時能改變判決,希望網絡的力量能扭轉被動局面。


“不能讓無良變得無恥”,”不能讓弱者變得絕望“,這應該是社會的底線。強烈要求二審改判。你覺得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致力公平,一貫直言,歡迎關注轉發評論!


文軒閣


對於開發商的操作,我只能說“乾的漂亮”!漂亮地給自己一個耳光!開發商起訴勝訴了,接下來就該買家操作啦!

第一點,商品房亦屬於商品範疇,房屋的買賣已過戶或辦理房產證為合同結束。房產證沒有辦理下來,買家交付的錢應當屬於訂金,由於開發商反悔造成買賣不成,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訂金!買家可以爭取自身的民事權利!

第二點,房屋在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出賣的。此時的房屋應當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品,也就是說開發商手裡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商品。這種情形下,開發商以不存在的“商品”為誘導,取得購房者錢財的。應當屬於“詐騙罪”的要件,購房者可以追究開發商的刑事責任!

除了買家手裡的合同書交款票據等證據,之前法院的判決書亦是證明開發商欺詐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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