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縣檢察院對一起年近79周歲老人非法持有槍枝案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

莲花县检察院对一起年近79周岁老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2018年9月5日,蓮花縣人民檢察院2名檢察官驅車近一個小時來到荷塘鄉某偏僻山村,對年近79週歲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宣佈了不起訴決定,並邀請了辦案民警和當地鄉村兩級幹部、群眾代表到場見證。

莲花县检察院对一起年近79周岁老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陳某某持有的長銃系其父親所有,陳某某父親去世後,陳某某曾使用該銃到附近山上打過野豬、野兔等。2018年4月13日,蓮花縣公安局民警在陳某某家中查獲該支長銃,經萍鄉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某某持有的長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該案移送到蓮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院考慮到長銃系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所遺留下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屬75歲以上老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於是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另外,鑑於犯罪嫌疑人年齡大和身體差等原因,該院檢察官依法上門開展訊問、送達和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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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2018年5月7日,“兩高一部”聯合發出了《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槍爆違法犯罪的通告》,請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者或者發現親戚朋友等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請主動上交或者督促上交到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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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條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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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父老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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