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工作安置受阻?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退伍軍人工作安置受阻?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李芸是一名於2006年11月從部隊退伍的女兵。2007年5月16日,她被安置到自來水公司。公司接收介紹信及檔案後,卻一直未給她安排工作,也未發放生活費用。前不久,她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卻被告知不予受理。她於是打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給她安排工作、支付她2007年5月16日後的生活費。但又有朋友告訴她,自來水公司拒絕給她安排工作的行為屬於單位拒絕接收退伍軍人的行為,她應當先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由人民政府責令自來水公司接收她,她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其實,李芸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自來水公司拒絕接收她的情況雖然屬於單位拒絕接受退伍軍人安置的情形,但現實生活中,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直接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介紹信和退伍軍人檔案;二是雖然接收了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和退伍軍人檔案,卻不予安排工作崗位,也未發放工資。兩種情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兵役法》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而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九條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實現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由此可見,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應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屬於國家政策所調整,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爭議。如遇此類情形,退伍軍人可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責令改正”的法定職責,如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退伍軍人可提起要求其履行職責的行政訴訟。

而就第二種情形而言,應視為單位已經接收退伍軍人安置,自接收介紹信和退伍軍人檔案之日起,退伍軍人即與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鑑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歸入勞動爭議範圍,如單位既不予安排工作崗位,也不發放工資,退伍軍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李芸的情況即屬此列,因此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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