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治理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各县(市)支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现就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提取情形的一律取消。每年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时调整。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与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不满一年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严格提取审核,加强内部防控

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缴存地或户籍地异地购买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要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要向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购房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发现并查实的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要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提取受理、复核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分配权限,实现不相容岗位有效制约。实行提取受理、复核岗位定期轮换制度,每2年轮岗一次。加强人员培训与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健全信息系统内控功能,减少对业务办理的人为干预及误操作。开展经常性内审稽核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理风险。

三、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与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联系对接,提出信息共享需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切实减少需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

四、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于2018年7月—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

(一)第一阶段(2018年7月)认真排查、加强宣传

管理部要对2017年1月1日以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12个月内同一住房交易两次以上提取;同一人12个月内有多种提原因;同一单位内同一人销户提取后再开户;异地转入后12个月内销户提取;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提取;非户籍地非缴存地异地购房提取;非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共同购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向相关部门核实购房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于8月10日前,对发现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管理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收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线索,接受社会监督。协调城管、通信、网信等部门,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社会环境。

(二)第二阶段(2018年8月)监督检查、实施惩戒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8月中旬赴各管理部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排查、核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

对发现并查实的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公司等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邢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进行惩戒,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对缴存职工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将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和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并且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各县(市)区公安局要迅速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阶段(2018年9月)总结分析、巩固成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建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于9月底前将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邢台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邢台市公安局

2018年7月12日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邢房金〔2018〕32号)的说明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2018年7月12日,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邢房金[2018]32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以下三种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职工与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不满一年的。

二、对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账户转移或提取规定了时间。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严格异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审核。

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缴存地或户籍地异地购买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向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购房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发现并查实的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涉及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金融部门、开发商、中介公司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邢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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