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如果被人持刀追砍,是否可以将其击毙?

蒙奇D跃


从“不退让法案”来说,美国人遇到类似案件早以拔枪。这两天看了许多讨论,突然发现“反杀龙哥”事件背后,还有着一个触及民族性的深刻问题。中华文化下,民众“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是否原本就不受到社会精英的支持呢?

先来说说历史。抗战时期,每一个中国人按理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然而,事实上却发生了许多匪夷所思的不抵抗案例。诸如,两个日本兵占领一座县城。四五个日本兵就能控制捆绑上千中国人,驱赶坑杀。

中国人为什么乖乖受死,而不反抗?是因为怕死吗?可是你都乖乖被坑杀了,谈何怕死?当时国人的死法,仿佛是被人下蛊催眠了一般,让人难以理解。

国歌第一句话是“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抗战时期,各界鼓与呼,试图唤醒国人的抵抗意识。可是,我们仍然看到哪怕不站在国家层面,就是站在个人家庭的层面,对“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的觉悟,当时的社会也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麻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东北的沦陷。哪怕张学良带着东北军逃走,东北当时的人口规模和物资条件,抵抗最初有限的日本人并非绝对不可能。当时的日本内阁对于入侵中国处于举棋不定的状态,而国人放弃“无限防卫”的权利,才使得日本人兵不血刃一再野心膨胀。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昆山龙哥事件之后,媒体统计了一百例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审判结果。发现,受到法律支持的正当防卫判例可能只有个位数。定性为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的比例畸高。

与此同时,从反杀龙哥事件发生以后,许多律师的发声,也能观察到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有位周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龙哥丢刀以后就停止了侵害行为,白衣男子追砍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另外,也有律师就第几刀算自卫,第几刀算故意伤害发表意见。还有网友产生疑问,龙哥用刀背砍白衣男子,白衣男子用刀刃砍龙哥,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这些讨论背后的问题在于,白衣男子明显受到致命威胁了,可是,为什么我们还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求?更别说合法行使“无限防卫”了。

现实中,审判案例和律师观点都会对受害者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一再的审判案例会形成不断巩固的价值导向。假设许多类似案例,都以受害者的被迫反击涉嫌故意伤害为价值导向,那么民众,就不是对如何合法地实施正当防卫有所疑惑。而是,直接就否定掉“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这个选项。这是守法公民的本分,不是吗?

那么好,试想有这么一件事发生了:某天夜里,两个或者多个不明身份的持械凶徒突然闯入一个村子,男性被捆绑在树上,女性受到殴打,房子还被扒倒了。守法公民此时能够做出的应对选项,是非常有限的。根据既有判例,你老公被绑了,你也被打了,坏人持械正在扒你家房子。你不知道这是抢劫、绑架还是杀人,坏人现在仍然控制着你,可是也停止了直接的致命威胁。此时打是打不过了,但你敢提刀自卫,行使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吗?你认为法官会怎么判?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那么好,试想又有这么一件事发生了:某天夜里,两个或者多个不明身份的持械凶徒突然闯入一个村子,男性女性都受到殴打,房子还被扒倒了,然后你们所有人都被绑成一串,被驱赶到一个大坑前。你发现,凶徒只有几个人还说着外国话。而被绑的村民则有上千人。你老公奋起反抗,终于挣断了绳子,和凶徒扭打在一起。你趁乱解开了其他人的绳子,想让其余的几百上千人一起反抗凶徒。

然而,大家一看凶徒手里有刀,自己这边固然人多,但搞不好要出人命。大家不知道到时法官会怎么判。所有人能怎么办?一千人围杀几个凶徒,这能是正当防卫?

考虑到以上问题,真正应该警醒的是,假设社会精英真的不支持民众“正当防卫”,民众实际上就不可能进行正当防卫。那么这就不是一个民众麻木或者愚昧的问题。就算再次发生侵华战争,国人也仍然只有乖乖受死。因为,你可能根本不知道,法官最后会如何定性你的自卫行为。只能根据既往判例,估摸着还是溜之大吉,或者乖乖受死为好。


星光碎影


聊美国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儿,如果非要用一句话来说,那就是:大部分地方可以。

很多朋友聊美国都喜欢一概而论,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除了联邦法之外,各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而且有些地方的差异之处会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总的来说,在是否可以击毙的问题上,大体是三种情况:

第一,完全不退让,即遵从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在发生诸如“昆山砍人被反杀”的时候,根本不用等对方拿刀,就可以直接将其击毙,并将行为视为正当防卫。

第二,基于“城堡原则”的不退让法。城堡原则的意思就是,有人侵犯属于你的地方,包括房子,汽车。在遵从这一原则的地方,你家里进了小偷或是强盗,你完全有权直接击毙对方。而该行为将被视为正当防卫。

第三,有限防卫原则。仍有一些州采取了和咱们相同的原则,如对方丧失抵抗能力,亦或者是放弃抵抗,那么就不能将其击毙,否则会按照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判处。

其实,外国的月亮也没那么圆

笔者明白提出这个问题的人,用意是引用美国不退让法,实现对“昆山砍人被反杀”事件的解释,从而在某一层面上帮助电动车男。

但是,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或者可以叫做英美法系,而咱们基本遵从的大陆法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在探讨法律细则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根本原则的不同。

虽然笔者也认为电动车男应当无罪,或是其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这条道路是行不通的,没人能依靠单纯的辩证来解决这个问题。

而且,纵然在这个时候用“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等说法,是基于正义的考量,是基于大家认为一个被欺负的人,不应该在避免欺负过程中所犯的“错误”,或是根本没犯错误,而承受牢狱之灾。

可是,如果真的简单用“无限防卫权”做出定论,就是好事儿吗?

当年南京发生的彭宇事件,不就是一个教训吗?

简单粗暴的处理,甚至出现“不是你撞得那你为什么要去扶?”的说辞,最终造成了如今的负面影响。

说实在的,简简单单的一个民事索偿,竟然打出了一个民族的道德高度,当真是不可思议。

所以,处理事情决不能那么简单,这件事情关注度如此之广的情况下,绝不会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去最终下定论。至少会给大家一个相对满意的交代。

另外,从昆山事件发生后所爆出的信息,笔者还是坚持主张“正当防卫”

很多人都在用“追砍”来说事儿,认为死者已经放弃了抵抗,所以“追砍”应属于故意伤害。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判断一种行为,必须要将全部事件归纳在一起后做出总结。

这也是演绎推理的基本原则。

大家要注意,从暴露是视频来看,一开始该男子就受到攻击,并在被攻击的时候展开了一定时间的沟通,但是被连续攻击过后,又出现砍刀,其幸运的是砍刀落地,否则未必能保得住自己,

这说明对方持有物力情况下,根本不会选择退让,而当其丧失武力后的退让行为,是不是已经意味着其已经丧失抵抗能力?或者是放弃抵抗,逃避争斗?

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因为其没有选择跑,而是选择回到车上,如果他们持续的跑,想必电动车男子就会放弃持续的追,如果仍旧没放弃,那就是故意伤害。

同时,如果让他们回到车上,当其又再次具备武力的时候,电动车男会遭受什么下场?且不论有没有枪,难道汽车不可以作为一种武器吗?

而且,其中还有一个情况大家要注意。

电动车男看到死者跑的时候,已经把刀扔出去了,算是其阶段性的最后攻击行为。

但是,又为什么忽然跑过去拿起刀继续砍?

过程中死者说了什么,他的朋友说了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再次攻击?

而死者在这个时候说的话,或将成为案件的核心依据,如果他说了:快跑。

那么,电动车男继续追砍,确实倾向于故意伤害。

但如果他说了威胁性的话,电动车男追砍,或者说第二阶段的攻击,就仍旧属于自我安全的保障。


所以,说到底,目前所公开的信息不多,笔者也不敢下定论,只是倾向于电动车男更多出自于在我安全保障的需求。


小言詹詹


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强大并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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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中的二逼哈l汪


说真的,笔者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天安社”的组织,真是孤陋寡闻了。主要是笔者平时不关注这类智力发育存在缺陷的人。

为什么笔者会说这帮子人智力上存在缺陷呢?是个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中国的国情就不允许出现这类组织,这也是公众的共识和愿望。帮人在十六、七岁的时候,正是香港的黑社会电影大行其道的时代,作为一帮子30多岁的成年人了,还在玩十六、七岁未成年人玩的游戏,不是弱智还是什么?




以上是闲话,我们说说美国的法律如何对待这种事情。前段时间美国出了一个事情:美国一个残疾人在一家商店门口和占据残疾人停车位的女士发生了争执。这位女士的丈夫从商店里冲了出来,一把推倒了这位残疾人。残疾人立即掏出手枪并射击,子弹击中了这位他的胸部,这哥们为他的冲动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警方是如何处理这件事情的呢?根据“不退让法”,残疾人无罪释放!

图:发生在美国的正当防卫案件

不退让法的主要内容是: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而公共权力不能立即给予你保护,你有权不对此不法侵害退让,可以采用一切手段进行反抗,保卫自己的权利,这也包括了使用枪支。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州都通过了该法案。所以如果龙哥这样的人在美国,应该是活不到30岁的。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使用自卫权的限制明显与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知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也导致了很多人被动的犯了罪。

就这个事件来说,就连懂法的律师们都分成了两拨,一拨赞成白衣侠是正当防卫,一拨认为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连懂法的律师都对此有争议,何况一个面临危险、被大量的肾上腺激素刺激的普通人呢?难道遇到危险了真只有逃跑了?但你能跑过宝马车吗?


讲科学堂


近日,江苏昆山“宝马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刀没拿稳遭对夺过反杀”的新闻,引起人们对“正当防卫”的再次热议。

舆论普遍认为,宝马车主纹身男仗着人多势众,当街殴打并持刀追杀他人,电动车主的反抗和防卫容易理解,值得同情。

那么,美国类似的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吗?

在美国的司法界,一个广为接受的原则就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自己,避免受伤,即使这种行为可能犯罪。

几乎美国每一个州的法律,都允许被告在被指控犯有暴力罪行时要求自卫,联邦层面的法律亦如此。

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则,则因州而稍有差,必须结合各州的历史和具体案情来判断。

美国法律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城堡主义”,只要一个人在自已的城堡里,就可以用致命武器比如枪防御入侵者。这里的城堡指家,有的州也包括车、工作地点等。

因为具体的持枪法因州而异,因而每个州的城堡法也不相同。拿德州来看,其城堡法就是典型的强城堡法,即允许房主人可以主动向入侵的陌生人开枪,甚至可以坐在车里向试图强行开其车门的人开枪。以我所在的加州来看,则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后退让、已经被侵害、走投无路时才能防御性的开枪,而且只能在自己家,不能在自已车上。

尽管如此,即使在城堡法最弱的加州,遇到持凶器抢劫的歹徒,先发制人是合法的,不但刑法没有责任,在民法方面,通常也不需要民事赔偿。

再看一个案例:

2011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名叫萨维德拉的14岁少年,在校车上遭到一群高年级同学的霸凌,不得已逃下车,然而,霸凌者又紧追其后,用拳头击打其头部,萨维德拉对着霸凌群伙的领头者,连捅12刀,致其死亡。当地法院判其“正当防卫”,“未成年二级谋杀”不成立。

美国历史上,曾经有一些州的公民,不但有权抗击犯罪分子,甚至面对警务人员的非法逮捕,也有权以枪支弹药与警察对抗。直到今天,美国南方仍有多个州认可公民暴力抵抗非法逮捕的正当权利。


方立在加州


首先美国可以合法持枪,别人要砍你,你直接一枪。这在中国就叫做自己生命收到威胁时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正在杀你的过程中。而在中国你没办法给他一枪,你只能搏斗,搏斗过程中你夺了对方的刀,这时候对方失去了威胁你生命的手段,你再去砍他就叫做防卫过当。你不砍他,等他再去拿把刀来和你互砍,这叫做互相伤害,你砍死他就是故意杀人。所以跑吧,从现在起每天夜跑,一次次地跑掉才是保住自己的最终手段。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整个中华民族都会在一次次逃跑中失去反抗的勇气,见义勇为也变成一种传说。毕竟阻止犯罪行为又要保证不触及防卫过当和罪犯的人生安全,不是普通人能把握好的。


红红火火健健康康


法不彰正义,便是纵恶!

让正常人畏手畏脚,

让罪恶者嚣张跋扈,

这是恶法!!

逃跑主义居然成为首选!

在战争年代,

将是汉奸层出不穷!

在和平年代,

推崇的将是不负责任,

移民潮,

不作为!

痛定思痛,

我们要让法匡正义!


天马行空56055172


我知道一个美国父亲,儿子被一个罪犯绑架,然后进行了性侵。在警察解救出他儿子并抓获罪犯后,这位父亲为儿子的遭迂痛彻心肺。他通过媒体得知,警方将押解罪犯到机场,他带上枪,提前埋伏在罪犯必经的通道旁。等到警察押着罪犯来到身前,立即拨枪将罪犯一击毙命。

最后,伟大的美国法律法官对这位英雄般的父亲给予正义的判决:几十次社区服务。这才是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真正服务人民的法官!


嘟嘟嘟雄起丫


中国的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什么是正当防卫,从字面理解白衣男也是正当防卫。非得找出几个专家,提供几个案例,提出几个问题,才论证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竟然还有人说是防卫过当。有个问题三年级小学生都能想明白,不知为什么还有一群弱智在权衡利弊。用法律条文去套案例的结果是,细节稍有不同,裁决随即改变。案例是不同的,但只要满足法律条文的基本要素,即可判定为正当防卫。当一个人正在受到伤害甚至是生命威胁的时候,又没有执法权及时介入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个人可以采取任何手段终止对方的进一步侵害,直至对方毫无再次侵害的能力。我不是学法律的,窃以为这就是正当防卫。这和白衣男砍纹身男几刀没有关系,因为砍一刀对方依然有再次侵害的能力,看第二刀亦然,以此类推,何况对方一直在与白衣男搏斗。至于说纹身男都已经转身跑了,白衣男继续补刀,这也正常不过,此时纹身男万一是找行凶武器去了呢?!说明侵害力仍在继续,所以补也就补了。总之,这是在中国,按中国法律判定就是正当防卫,不用拿美国那玩意去比。


用户93931731244


在美国对于在公共场所持刀,别说追砍就是与警察对峙,警察予以严重警告令其放下手中凶器,如果抗拒或发生袭警动作,警察有权将其当场击毙,

2011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位非洲裔青年涉嫌抢劫商店,被警察追捕,该男子挥舞西餐刀,在距离警察40米处威胁警察,警察令其放下凶器, 嫌疑人拒绝放下西餐刀具,警察向嫌疑人连开46枪当场将其击毙。

这起案件在美国引起民众的强烈反响。引发非洲裔移民不小的游行示威,经美国大陪审团会议审议,判处嫌疑人属于"向警察自杀",警察正当执法无罪。

2017年5月美国旧金山市中心市场一名白人男子,持刀追赶一名男子,刺向这位亚洲裔男子,被闻讯赶来的两名警察迅速击毙。

美国此类案件很多,警方都会以"向警察自杀"而击毙。为维护社会环境的稳定,美国的有些维护社会治安的举措,值得大家讨论是否引进,只要能保护民众生活生命安全,有些安全措施应该引进。以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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