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違法載人肇事致一死十二傷

錦州長安網訊

一司機駕駛一輛普通輕型貨車在送工友去工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所有13名乘車人一死十二傷的嚴重後果。2018年7月31日,黑山縣人民法院收案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7年初,黑山縣某公司承攬了京沈客專(北線)途徑黑山北的一處工程。當年8月26日早飯後,車主何某指派何某某駕駛普通輕型貨車將13名工人送往工地,5時40分許,當何某某駕車途徑某加油站附近一路口處時,由於沒注意瞭望,與由西向東行駛童某(既是司機又是車主)駕駛的重型箱式貨車相撞,導致了慘禍的發生,13名乘車人無一倖免,其中魏某因傷情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其餘12人均不同程度受傷。經黑山縣交警大隊認定,何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童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於某等13名乘車人無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何某某因駕駛的普通貨車超載9人,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1300元的行政處罰。

被告人何某某家屬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4子女達成賠償協議,即由何某某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4子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3萬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在公安機關處理該案過程中,於某等12名乘車人雖然不同程度受傷,但均對被告人何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何某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明知被告人何某某違法載客且超9人的情況下,仍然讓何某某駕駛車輛,存在嚴重錯誤,因此何某對被告人何某某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鑑於被告人何某某已經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故本院不再追究何某的民事責任。

童某駕駛的重型箱式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因此應當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11萬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童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以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百分之三十為宜。

為規範交通管理秩序,嚴肅法律,依法判決:以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親屬死亡賠償金11萬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童某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50313元。

上述款項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李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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