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违法载人肇事致一死十二伤

锦州长安网讯

一司机驾驶一辆普通轻型货车在送工友去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所有13名乘车人一死十二伤的严重后果。2018年7月31日,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初,黑山县某公司承揽了京沈客专(北线)途径黑山北的一处工程。当年8月26日早饭后,车主何某指派何某某驾驶普通轻型货车将13名工人送往工地,5时40分许,当何某某驾车途径某加油站附近一路口处时,由于没注意瞭望,与由西向东行驶童某(既是司机又是车主)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相撞,导致了惨祸的发生,13名乘车人无一幸免,其中魏某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2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某等13名乘车人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因驾驶的普通货车超载9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4子女达成赔偿协议,即由何某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4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公安机关处理该案过程中,于某等12名乘车人虽然不同程度受伤,但均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明知被告人何某某违法载客且超9人的情况下,仍然让何某某驾驶车辆,存在严重错误,因此何某对被告人何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故本院不再追究何某的民事责任。

童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童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百分之三十为宜。

为规范交通管理秩序,严肃法律,依法判决:以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亲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童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0313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李启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