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空姐事件救援隊起訴滴滴獲立案,滴滴同意捐贈100萬,你怎麼看?

劉盛榤


從法律上來說,滴滴公司應當遵守約定向救援隊支付100萬獎金,理由如下所述。

今年5月5日,空姐李某深夜回家,打了一輛滴滴順風車,該順風車司機為劉振華。當晚,劉振華將空姐李某先奸後殺,之後畏罪潛逃。
空姐遇害


案暴露了滴滴順風車的安全隱患,網友的口誅筆伐讓滴滴深陷輿論漩渦。後來,滴滴為了挽救自己的公眾形象,公開表示有獎徵集犯罪司機劉振華的線索,如果有人能提供重要線索幫助警方破案,滴滴則視線索重要程度獎勵最高100萬元的獎金。

在法律上,滴滴發佈的這個有獎徵集線索的聲明屬於懸賞廣告。所謂的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獨自發現併成功打撈出劉振華遺體。找到兇手劉振華的遺體即宣告著案件告破,顯然屬於對案件影響重大的線索,因此救援隊完成了“提供線索”的廣告內容,滴滴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懸賞廣告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廣告的發佈者自然要信守諾言,這樣才符合民法秉持的誠實信用原則。而處於輿論風口浪尖的滴滴,如果不遵守承諾向救援隊支付報酬,那麼其企業信譽就完全透支,公眾形象也就徹底毀滅了。


冰焰


我要是滴滴的公關團隊,我絕不這麼幹,這麼幹真是愚蠢的不要不要的,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原來是不想拿那100萬,結果是很諷刺,拿了200萬,被人告上法庭,被老百姓罵。最慘痛的結局他們都具備了,這也了不起的,服了他們。

要是我,痛痛快快的支付100萬承諾,但是不是給救援隊,也不是給公安部基金會,而是給鄭州警方,確認犯罪嫌疑人之後,立刻踐諾。這樣做一舉好幾得,最主要是兌現了承諾,而且也堵住了悠悠之口。

為什麼要給鄭州警方,而不是給救援隊,因為鄭州警方才是懸賞真正的履行者,而不是救援隊。


打撈隊並不符合懸賞的條件,第一,是當地公安通過偵查確定嫌疑人落水,第二打撈隊是公安邀請志願打撈。 真正跟懸賞相一致的是警方。

滴滴同意給救援隊100萬,這個也是無奈之舉,真心不願意呀,9月3日,滴滴方面經與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初步達成一致意見,將以捐贈形式,給予救援隊100萬元的捐助。此前,在河南鄭州空姐遇害案件中,滴滴方曾百萬緝兇。滴滴方稱:“雖然感謝太晚了,但還是希望大家能接受。”

滴滴缺少一個輿情處置專業團隊,一個昏招接一個昏招,完全一個沒頭的蒼蠅亂撞。作為一個這麼大的公司,這個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韓東言


滴滴把賞金改成捐贈看似有了面子,其實早點兒給錢才能賺聲,現在吆喝都賺不到!

9月3日滴滴方面經與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初步達成一致意見,將以捐贈形式給予救援隊100萬元的捐助。滴滴稱:“雖然感謝太晚了,但還是希望大家能接受。


看了這條消息,楊律師想到了一句俗話:牽著不走、打著倒退!滴滴懸賞這件事兒本來是個危機公關,但是在當初滴滴發的懸賞公告裡,其實就隱藏著好多玄機。

複習一下懸賞公告的原文:

因涉及重要事項,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請大家注意最後一句話“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這句話有幾個意思:

1、是最高給100萬,不是肯定給100萬。

2、到底給多少,要看線索的重要程度。

3、重要程度如何判斷,由滴滴決定。

滴滴如果不給想懸賞,或者不想給100萬,可以用很多個理由,就算線索確鑿確實該給,但給的標準既無法定也無明確約定,那隻能看滴滴的想法了,三百五百也可以、三千五千也可以、三萬五萬亦可以。


不過,當救援隊的事兒出現後,我還覺得滴滴有可能選擇大方些的方案,乾脆當時直接當做公益,給救援隊百萬懸賞,這樣也算是博了名聲。當時還特意發了個文。


可滴滴當時是怎麼選擇的呢?滴滴表示這個現在還不給,我們要向公安機關核實,要這要那,一副冠冕堂皇公事公辦的樣子,可過官話說了很長時間之後,什麼結論也沒有了。直到這次被人家救援隊起訴到法院,算是被逼到牆角,又趕上滴滴又出事兒了,這才同意兌現這100萬。

當然,這時人家滴滴說的不是兌現懸賞,而是說捐贈。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從法律角度講:給懸賞就等於滴滴本就該給人家兌現懸賞,當初沒給就是錯的。變成捐贈呢?是無償贈與,法律上與懸賞無必然關係,不能說滴滴當初不給懸賞是錯的。表面上是保留了滴滴的面子。而救援隊一方能拿到100萬,到底以什麼名義拿到也就不重要了。


這事兒得說滴滴這麼大一公司發生事件後的應急公關有點腦殘的意思,也不知道是腦力真不夠還是公司已經取得市場不在乎大家的看法了。非逼得人家救援隊起訴到法院,這才拿出方案。現在被人起訴了再說捐贈,可大家都明白怎麼回事兒啊,真有誠意捐贈早幹嘛去?這件事兒也給大家一個啟示:有些事兒溝通不起,該用法律手段促進還是得用法律手段!比如救援隊如果仍是等這100萬,估計是等不來的。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


律師楊文戰


懸賞人以廣告的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為意思表示,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懸賞廣告在法律理論上有契約說和單反法律行為說,如果不是考法律研究生,研究這意義不大,實踐中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3 條規定: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52 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法律規定很明確了,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要你給錢,你必須給,這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誠信,不能說話當放屁。


那這個案子的爭議就在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打撈遺體的行為算不算懸賞廣告中的特定行為,狹義的看,確實是的,活要見人,死要見屍,只要找到這司機你滴滴就要給錢。但就當是的案情來說,這則懸賞廣告更類似警方懸賞十萬求通緝犯的線索,給錢的目的是讓大家抓罪犯和提供罪犯線索,而非看到屍體打撈上來,要抓的是活人,不是懸賞100萬找屍體。如果說滴滴當是懸賞的措辭謹慎點就不會有歧義了,滴滴也是沒想到那劉振華匯自殺,不過是自己懸賞廣告沒寫清楚,那就認栽。


上海灘小律師


對滴滴這樣的網約車市場“獨角獸巨頭”而言,有效維護企業聲譽形象,可能再也沒有比它更重要的事情了。為此,靈活變通、息事寧人不失為一著妙棋,可謂權衡利弊的上上之舉。



這樣妥協變通的妙處

不僅可以不用道歉,不用認錯來巧妙化解因自己“食言”帶來的企業信譽危機,而且甚至可能因為“這種大度舉動”為自己的形象加分。

鄭州空姐案發後,為及時化解不良社會影響,表明自己對犯罪分子“同仇敵愾”的高姿態,滴滴很快發出了“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的“懸賞公告”。兩天之後,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打撈出了肇事司機劉某的屍體,可說是對破案線索做出了重要貢獻,理應水到渠成、無可非議地拿到這100萬獎金。

然而此時,那個曾經慷慨許諾重金獎勵的滴滴,卻緘默不語一直不見動靜,更罕見兌現承諾。不得已,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將其告上法庭,並已立案。


而這樣做(等於以捐贈形式發放獎金),則有效避免、化解了一場因訴訟造成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形象與信譽危機。

因為這100萬由“獎金”變通為捐贈,名義雖然變化了,但是起訴滴滴的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卻也“口不惠而實已至”,等於變相得到了這100萬獎金(援助)。不言而喻,下一步肯定要撤訴息事寧人。

不這樣做,招致打官司互揭互懟的弊端

呵呵,人家水上義務救援隊,出大力流大汗,按照你的懸賞要求,一舉打撈到了犯罪嫌疑人屍體,這堪稱無與倫比的重要破案線索,你若食言不予兌現,定將激起人家的憤怒發難。



不難想象開庭之後,肯定有一場精彩絕倫、唇槍舌劍的互撕開扒,會吸引不少媒體和網民的廣泛關注,無論結局勝負如何,都將會對滴滴的企業形象產生不可低估的負面影響!

所以這樣變通處理,等於巧妙化解了一場信譽危機。霍小姐以為,不排除此舉將來能被列入企業公關危機“精彩案例”的極大可能性。


霍小姐的八卦爐


我覺得這個是應該的。我們總想著省錢和佔理之後想著我有錢了有權。那麼很多事情都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那麼我們如果人人都這樣呢?之前還有一個殺人藏屍案受害者父母不就是強烈要求殺人償命。我不要錢就要殺人償命。很多事情我們總是極端的去想問題殊不知對於真正的公正來說我們是不是越走路越偏越偏就越回不到正規。為什麼我們要去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要說什麼別人做我不做的臭屁話。是人就要有是人該做的事做點人事。


別看了我姓王


三個多月前,鄭州空姐遭滴滴順風車司機殘忍殺害,而滴滴公司隨後發佈了懸賞公告,公開向社會徵集線索,尋找案犯順風車司機劉振華,並聲稱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而碰巧的是,警方在調查取證時發現,案犯劉振華曾跳入護城河內企圖逃跑。於是,向搜救隊發出了協查邀請。接到邀請的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隨即投入搜索。而且,隊員們線性發現了劉振華屍體,併成功打撈上來,交給了警方。

事後,經警方鑑定,該屍體確為案犯劉振華。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算是第一個發現並“捉拿”到兇手劉振華的,儘管此時劉振華已死。

要說此事,倒也算是一樁“奇案”:

支付打撈隊賞金吧,滴滴公司也覺得冤得慌,畢竟原本以為劉振華自己淹死在了護城河,可以省下這筆錢來擴充業務了;

不給打撈隊賞金吧,人家也算是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捉拿”兇手的,儘管當時是協助警方搜索,但畢竟也是有貢獻。

而作為打撈隊,自然也覺得理應享有領取滴滴承諾的100萬賞金,於是便去討要。結果,按照代理律師的說法,人家滴滴公司來了個避而不見。

就這樣,在滴滴順風車再次出事的關頭,打撈隊找了律師進行民事起訴,要求滴滴公司兌現承諾。這便是鄭州紅十字會打撈隊起訴滴滴公司的原委。

要問我怎麼看,我覺得《公雞下蛋》中趙本山的臺詞最為合適:

“無論它是死了活了,都是值錢的?”——小品《公雞下蛋》趙本山臺詞。

案犯劉振華雖死,但也算是由鄭州紅十字會打撈隊發現並“緝拿”歸案的。因此,隊員們也算是在協助警方協查並作出了一定貢獻。

而至於發現併成功打撈起劉振華屍體,是否值100萬賞金,則需要經過辦案機構來予以定性,再進行評估。

所以,此時的滴滴公司也很撓頭,肯定會非常後悔,自己當初怎麼就沒有加上一句:找到劉振華屍體不算數呢?

總之,就我個人來講,既然滴滴公司不願意出面協商,進入司法程序倒也是個不錯的選擇。畢竟,要不來賞金,也得討個說法不是?律師和打撈隊,加油!


碣石樵子


誠實守信是社會存在的基礎,是人類有別於動物重要標誌。滴滴既然高調懸賞能為偵破鄭州空遇害案提供重要線索者,那麼鄭州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不辭辛苦打撈出罪犯劉振華的屍體,無異為成功破獲空姐遇害案畫上了句號。假如劉振華屍體一日找不到,公安部門就沒有結案的時候。

按理說滴滴理應兌現承諾,兌現百萬獎勵。然而滴滴卻裝聾作啞,對救援隊不聞不問。莫非滴滴所謂懸賞令就是在博人眼球,就是騙人個幌子而已!由此可知,滴滴在空姐遇害後,所謂整改,不過是做做樣子罷了,至於乘客的安全,還是聽天由命吧。如果滴滴是真心誠意把乘客的安全放在首位,把追逐利潤放在第二位,切實提高入滴門檻,切實把乘客對司機不良反饋放在心上,那麼,就不會發生溫州女孩被害的悲劇。

救援隊把滴滴告上法庭,要求兌現百萬獎勵,完全是合情合理。相信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一個承諾都不願兌現的滴滴,早就把團隊的道德、團隊的良知拋到九霄雲外了。在他的眼中,金錢高於安全,金錢高於一切。這樣的滴滴遲早會遭到全社會的唾棄的。


洛水清風cuixiaosheng


1.唉,滴滴你是個單位,你張貼了懸賞公告,有人應標。你應言而有信,不能胡鬧。你要有信心!

2.許給人,人等著。許給神,神等著。都要按懸賞公告進行。

3.對鄭州義務救援隊是否撈出了屍體,有啥差錯?我不瞭解具體情況,可協商解決,或法院調解。

4.現在人法律意識增強,這是好現象。我也樂見法院官司,以維持正義。

5.要求兌現百萬獎勵,和鄭州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似乎相沖突。何為義務?又是紅十字會,似乎應該減個錢!

6.對救援線索重要性存在異義,我未搞懂。可協商解決。


苗萬平談情感


這會功夫救援隊的起訴可以說是對滴滴的再一次重創,但是我很好奇為何拖到今天才起訴?這個中緣由,自行判斷。但是從契約角度出發,滴滴確實發出過懸賞令,基於此救援隊如果確實是符合獎勵條件的情況下,那麼滴滴應當支付該部分的款項。

事發緣由:

  • 5月5日晚,空姐李某在鄭州遭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
  • 5月10日,滴滴發出懸賞公告:“因涉及重要事項,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 6月22日下午,救援隊委託的律師付建曾與滴滴委託的律師見面,就100萬懸賞金歸屬,進行溝通協商。滴滴律師稱,對此事沒有更多的回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能會公佈後續進展。

是否符合懸賞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而本案當中滴滴也說明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他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所以可知目前最大的爭議焦點必然是救援隊的打撈行為算不算對案件偵破有重大幫助,能否證明自己系符合懸賞的條件必然會成為案件審理當中訴辯雙方最大的矛盾點。

但是從我個人角度理解來看,救援隊打撈的人員經過公安確認確實是犯罪嫌疑人劉振華的情況下,可以說對案件偵破工作起到了重大的幫助作用,滿足了滴滴所謂的尋找劉振華的懸賞條件,應當支付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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