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是「鐵飯碗」!五種情形將被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辭退條件的規定。

一、建立公務員辭退制度的必要性

  • 所謂辭退,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具有公共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
    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力,是國家機關單方面的行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國家機關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與公務員的人事行政關係,無需徵得公務員本人的同意。辭退不同於開除,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是公務員處分中最嚴重的一種,適用於那些嚴重違法違紀,嚴重侵犯人民群眾利益、損害國家機關聲譽、屢教不改的公務員。辭退雖然也是要讓公務員離開公務員隊伍,被辭退的公務員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但辭退不是行政處分,辭退不具有懲戒性。此外,辭退與開除在後果上也不一樣,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被開除的公務員不能享受這些待遇。
  • 辭退是公務員的一種正常的退出機制,建立公務員的辭退制度,是對傳統人事體制的重大改革。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的人口把關不嚴,隊伍過於龐大,公務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建立公務員的辭退制度,實行公務員的選優汰劣,解決了公務員“能進不能出”的問題,有利於打破長期存在的公務員的“鐵飯碗”制度,對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優化公務員隊伍的結構,增強公務員隊伍的戰鬥力,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法總結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的辭退制度。
公務員不是“鐵飯碗”!五種情形將被辭退→

二、辭退的條件

  • 辭退條件是公務員辭退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什麼樣的公務員應當被辭退,不僅關係到公務員的切身利益,還關係到公務員辭退制度是否合理。因此,科學、合理地界定辭退公務員的條件,作到寬嚴適度,是搞好公務員辭退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據本條規定,辭退公務員的條件是:
  •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 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即定期考核。根據本法的規定,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職級、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依據。如果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說明該公務員不能很好履行公務員的義務和完成公務員的工作,就不適於繼續擔任公務員職務,就可以將其辭退。
  •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 不勝任現職工作,就是公務員不能完成本職工作。公務員能否勝任現職工作,要根據公務員的任職條件,將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結合起來,主要從該公務員的業務能力、思想水平、身體狀況等方面加以考察。如確定該公務員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一般應安排與其實際能力相適應的其他工作。公務員拒絕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辭退。
  •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 機構改革是行政體制改革的內容。為了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行政體制,我們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對國家機構進行不斷地改革。機構改革必然涉及機關的調整、撤銷、合併,涉及縮減編制員額,調整工作崗位。從保護公務員權利的角度,國家應當對因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涉及的公務員作出合理的安排。對公務員來說,也要以大局和國家的整體利益為重,服從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揀四,跟單位討價還價。如果機關已經對公務員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務員還加以拒絕的。單位可以予以辭退。
  •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 履行公務員義務,遵守公務員紀律是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公務員的十六項紀律要求。每一個公務員都應當忠實履行這些義務,嚴格遵守這些紀律。如果公務員不履行這些義務,或者不遵守這些紀律,經機關教育仍無轉變,表明該公務員不適合在機關工作,不適合繼續留在公務員隊伍。如果還未達到開除的程度,不宜於給予開除處分,機關可以將其辭退。
  •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 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如果公務員不忠於職守,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超過一定期限,機關就可以予以辭退。所謂曠工,是指公務員無正當理由,不經請假,離開工作崗位,不從事本職工作;所謂無正當理由,是指沒有疾病、自然災害、社會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謂逾期,是指超過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出差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規定的期限是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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