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被執行人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什麼情況下被執行人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鄭彥某與鄭慶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生效調解書確認鄭慶某於2012年7月19日即調解協議簽訂之日給付鄭彥某10,000元,餘款23,930元於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然而,鄭慶某除簽訂調解協議時給付的10,00元外,餘款23,930元並未按協議如期履行。2013年4月22日,鄭彥某向河北省某縣法院申請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既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更不依傳票傳喚到庭接受調查。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在該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存款2400元予以強制扣劃,此外再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執行法院在調查中瞭解到,由於皮毛市場行情看好,被執行人正在辦理銀行貸款和公司註冊登記手續。

什麼情況下被執行人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針對上述情況,執行法院向某縣各金融機構、工商管理部門等送達了《某縣人民法院不予辦理失信被執行人申請事項建議書》,建議有關機構和部門在該案未執行結案前不為被執行人辦理貸款業務和公司登記等事項。

2013年8月20日,被執行人鄭慶裝來到執行法院,稱因自己的失信行為,銀行不同意向其發放貨款,工商部門也已停止為其辦理公司註冊登記。被執行人表示願意主動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請求人民法院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同年8月22日,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鄭慶某一次性給付鄭彥某貨款20,000元(含執行法院自信用社強制扣劃部分),餘款鄭彥某自願放棄。此案最終順利結案。

什麼情況下被執行人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旨在通過信用懲戒手段督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上述案例中鄭慶某的行為即屬於第3種情況。

什麼情況下被執行人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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