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員流動加快,婚姻當事人一方在外出多年後下落不明的情況越來越多。這種企圖通過下落不明逃避婚姻家庭義務的行為導致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訴訟離婚。

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家庭的和諧穩定關係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如何處理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也是解決矛盾的關鍵所在,那麼接下來,左岸將通過鄭女士和王先生的案例給大家介紹一下,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的,應該如何分割財產

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鄭女士和王先生經人介紹於1996年9月相戀,1997年6月登記結婚,婚後女方到男方家共同居住,分別於1998年9月和2004年3月和2007年1月生育三個女兒。

不久後雙方婚姻出現問題。鄭女士提出由於雙方相戀時間短、相互瞭解不夠,草率登記結婚,婚後關係一直不好。並且王先生脾氣暴躁,性格古怪,又喜歡打牌,沒有家庭責任感,掙錢也不補貼家用,還瞞著自己貸款。為此,雙方多次發生矛盾、爭吵。

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鄭女士幾次嘗試與王先生協商離婚都沒有成功。

由於難以忍受家庭矛盾,鄭女士於2010年6月外出打工,不久,王先生也帶著三個女兒外出,之後一直沒有與鄭女士及其他家人聯繫,沒有任何消息

面對這一名存實亡的婚姻,鄭女士在2015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按規定分割。

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為了證明自己所說屬實,鄭女士提交了結婚登記申請書,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雙方婚生女王甲、王乙、王丙的戶口證明以及鄭女士本人陳述等證據。此外,法院也對原、被告所在村社幹部進行調查取證。

法院認為,經審查上述證據可認定本案事實,王先生下落不明已有四、五年的時間,長期下落不明的狀態致使夫妻雙方無法正常溝通、交流,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法院支持了鄭女士的離婚訴求。但是對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問題,由於被告未到庭,為了避免損害被告的利益,法院沒有做出認定和處理。對不能查明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問題,待被告出現後,雙方就財產問題發生爭議,可另行主張權利。

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發生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財產時,不同法院會有不同的做法。而與本案法院一樣,只判決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做認定和處理也比較常見。

在審理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由於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到庭一方就有可能避重就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隱瞞部分財產,誇大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不會依據原告單方面的陳述就認定事實。想要法院處理財產問題,就需要當事人提出足夠的證據。

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那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雙方的婚前財產情況和共同財產呢?

必要時,可以由主張離婚的當事人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親屬或者村(居)委會相關負責人簽字,以充分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的真實情況。在查清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基礎上,再對財產和債務作具體處理。不過,實踐中這一點也會有爭議,有些法院就規定不可以由第三方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沒有證明力。所以最關鍵的還是證據的證明力度。

對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和共同債務進行分擔後,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撫養費和債務的,在進行衝抵後,剩餘財產可明確由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父母等親屬或到庭方當事人代管。

離婚時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主要是靠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陳述,但是在一方下落不明時財產分割問題變成一個難點。左岸認為,作為當事人還是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積極地收集和提供證據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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