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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志刚因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住所地为海口市海府路老省委601房。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898-66593705。
![住海府路老省委601房的吴志刚,法院催促你履行义务(98)](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吴志刚
执行案号:(2018)琼01执109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24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吴志刚
年龄:32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181198602112553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海仲字第321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申请人吴志刚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铺面占有使用费116000元;二、被申请人吴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管理费46400元;三、被申请人吴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与申请人海南某公司办理铺面交接手续,并搬离位于海口市海府路152号海南金鹿装饰大世界房屋一层第2栋1号商铺;四、驳回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9030元,由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承担903元,被申请人吴志刚承担8127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老省委601房。
案件来源:海南某公司与吴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321号裁决书,判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吴志刚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铺面占有使用费116000元;二、被申请人吴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管理费46400元;三、被申请人吴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与申请人海南某公司办理铺面交接手续,并搬离位于海口市海府路152号海南金鹿装饰大世界房屋一层第2栋1号商铺;四、驳回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9030元,由申请人海南某公司承担903元,被申请人吴志刚承担8127元。判决书生效后,吴志刚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海南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898-66593705
联系人: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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