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矿集团原党委书记吴志刚受贿一审获刑10年半

扬子晚报讯(记者于英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8日通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公开宣判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正厅级)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志刚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劳务派遣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刚具有索贿情节,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