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落地,懲罰條款值得商榷

電子商務法落地,懲罰條款值得商榷


枯木

電子商務法落地,懲罰條款值得商榷

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商法》的落地,規範了電子商務行為,細化了消費者的權益,比如知情權、選擇權和人身財產安全等方面加強保護,並且對經營者的責任作出具體規定,對電商企業的誠信經營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

然而我們也看到,《電商法》依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尤其是針對電商企業的責任和懲罰條款,似乎仍然需要完善。

電子商務法落地,懲罰條款值得商榷

比如《電商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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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句是會前爭論比較激烈的,按照第三稿,電商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四稿則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後定稿“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種“連帶責任”獨立的給付責任,且各責任人承擔責任並無順序,責任人在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後,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就是指的是電商企業作為營業主體本來就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相應的補充責任”則是依附於主責任才成立的,並非一個完全獨立的責任,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有先後順序的,應先由主責任人承擔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

最後改成“相應的責任”則就有點籠統,容易產生歧義。首先沒有明確連帶責任,也沒有明確補充責任,至於“相應”則可以理解為:既可以是“連帶”又可以是“補充”甚至二者皆無,需要針對每一例案件實際分析,這就減弱了對電商企業的責任認定力度,畢竟在司法實踐中,權益受損人(受害人)處於弱者地位,在面對強大的電商財團面前,很難說不受到不公正待遇,再加上維權費時費力,追責難上加難,從而減弱了電商的責任認定程度,給後續司法責任認定留下了隱患。

電子商務法落地,懲罰條款值得商榷

比如在溫州順風車司機性侵殺害女乘客的案件,經營平臺沒有盡到審核義務,被投訴第二天依然派單,行進過程中死者朋友和警方向平臺尋求幫助和要求提供信息,都為得到妥善處理,最後造成女乘客被殘害,這是明確的連帶責任無疑

然而如果僅僅是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審核義務盡到而安全保障未盡到,這就需要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平臺的責任,舉證責任歸屬問題就是難點,容易出現扯皮,這會浪費司法資源和造成矛盾升級,對受害人或者權益受損人不公平。

說句公道話,即便是平臺盡到審核義務並且有監控等措施,最後還是造成人員傷亡,從法律上來說,消費者只要上了車,作為平臺就有義務和責任安全送達,人身安全若受到損害,平臺就必須負全責而不是相應的責任,因為平臺的經營者(員工)造成的損害必須平臺負責,原因是平臺是消費者付出資費的受益者一方(從經營者收入中分紅或者收取服務費),而不是不收費的公益組織。因此“相應的責任”

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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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第六章法律責任的具體懲罰條款,我們看到針對電商企業的違法違規懲罰,只不過是區區2萬到50萬不等,情節嚴重才200萬的罰款,這對動輒估值上千億的龐然大物電商企業來說,懲罰措施是不是有點過於輕微?

作為全球最大的電商市場,我國電子商務非常發達,並且保持著較高的增速,2017年網上零售額達到7.18萬億,電子商務交易額達29.16萬億元,為世界第一。然而電子商務也存在諸多弊病,比如假貨氾濫,企業違規多發,經營誠信值得擔憂,雖然屢經整頓和治理,頗有成效,然而仍然屢禁不止,“按住葫蘆露出瓢”,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違法成本太低,懲罰力度較弱。

電子商務法落地,懲罰條款值得商榷

而反觀國外,針對一些造假或者違規的電商企業,懲罰力度非常嚴厲,動輒罰款會把企業罰的傾家蕩產,違法違規成本非常高。比如根據美國商標法律規定,故意從事商品與服務製假售假活動的個人,將被處以最高10年入獄的刑事處罰和500萬美元的罰款,針對企業的連帶責任,更是後果嚴重,動輒都是上千萬美金的賠償和上億美元的罰款。這點就值得我們借鑑,只有嚴懲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才能起到震懾和遏制的作用,效果才能顯著。

而區區幾十萬,似乎起不到遏制的效果,反而就像某些平臺所公示的,“如果造成人身傷亡我們按照標準三倍以上賠償”,財大氣粗可見一端,最後整改反而流於表面文章和應付檢查,不但沒有起到懲罰作用,反而造成進一步的損害發生。因此,懲罰金額過於偏低沒有起到預期效果,這點確實值得商榷。

不過,一個法律的出臺,雖然經過多次評審,自然不會一步到位,仍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修改以適應時代變化,不管怎樣,《電商法》的出臺都表明一個積極的信號,那就是,電商企業為所欲為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電子商務法落地,懲罰條款值得商榷

2018/9/1榆木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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