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獲判決支持

本網訊(通訊員 呂力 顧華 肖華) 2018年8月23日,湖北省最大金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行政公益訴訟案公開宣判,法院判決咸寧市人防辦公室(下稱“市人防辦”)未依法徵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行為違法,責令六個月內對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易地建設費依法徵收並履行監管職責。

2017年8月,咸寧市咸安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06年至2010年期間,市人防辦在審批金雞小區二期和體育小苑、銀泉馨苑一期、金泉灣、南泰中央華府等四個工程項目時,存在不依法徵收易地建設費的違法行為。

這四個工程項目的4家建設單位,市人防辦審批繳納易地建設費共計為304.8萬元,4家建設單位實繳共計374.8萬元(含檢察機關追回的170萬元)。根據鄂價費[2004]206號文件規定,應繳易地建設費共計2712.6571萬元,少徵收2337.8571萬元。

2017年8月30日,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市人防應依法履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追繳少徵的2300餘萬元易地建設費。

收到檢察建議後,市人防辦未依法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追繳。

2018年1月5日,咸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市人防辦提起公益訴訟:一是確認市人防辦未依法徵收易地建設費違法,二是判令市人防辦依法正確履行徵收和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足額追回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易地建設費。

最終,檢察機關全部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同時,該案也引起咸寧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責令咸寧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開展行業整頓,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批,釐清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公眾的防空權益。

“易地建設費屬於人防備戰專用資金,被告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徵收易地建設費,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對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充分履行了法律監督職能。此舉有利於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積極履職、依法行政,杜絕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積極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我為檢察機關點贊。”咸寧市人民監督員袁立新在參加該案公開宣判後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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