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成功监督办理一起盗窃电厂蒸汽案

本网讯(通讯员黄国华 陆成雄)近日,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市法院对合伙盗窃电厂蒸汽的周某等3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彭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这是该院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办理的一起维护创新驱动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初,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租用厂房开厂的周某将蒸汽管道铺设到自已厂区内,用相邻电厂蒸汽供自己生产。同时,周某将厂房闲置区域转租给他人办厂生产,并转卖蒸汽牟利。为了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周某与戴某密谋,将电厂安装在周某厂内的蒸汽计量表上做手脚,使洗涤厂内蒸汽计量总表停止计数而不中断蒸汽的供应。而后,戴某还邀请黄某传授破解蒸汽计量表计量方法。至2018年1月7日案发时,周某等3人合伙盗窃蒸汽总数为645吨,鉴定被盗蒸汽价值13万元。

案发后,该院从保障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坚持从严从快,依照法律法规,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依法对周某等人作出批捕决定,对利用周某转租厂房使用电厂蒸汽的彭某、胡某以涉嫌掩饰犯罪行为依法开展立案监督。2018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对彭某、胡某(另案处理)以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4月3日,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2018年8月18日,汉川市法院以周某、戴某、黄某犯盗窃罪,分别处以三年十个月、三年五个月、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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