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10項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統一爲經營證券經營許可證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對現有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進行了整合。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書》、《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基金管理資格證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證書》、《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證書》、《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期貨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等10項許可證統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自2016年5月1日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頒(換)發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時,如持有其他相關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的,應當同時繳回,由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統一頒(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因暫無換證事由仍持有原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相關要求,實現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應當督促轄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最遲於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髮並取得《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三、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有序做好《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發放管理涉及的空白許可證申領、原空白許可證銷燬、許可證繳回註銷等相關工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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