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憶改革開放40年:親歷2009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出籠的一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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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安排的具體設計思路

支持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對內地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是重大挑戰。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內地不能干預香港金融事務。理論上講,香港銀行能不能做人民幣業務無須內地批准。但是,在缺乏內地清算支持的情況下,由於香港沒有向內地平補外匯頭寸和劃轉資金的渠道,香港無法開展人民幣存款業務,且大都是人民幣現鈔交易,兩地人民幣資金往來流量大、存量小,快進快出。選擇由內地提供人民幣清算渠道,就成為了將香港人民幣業務納入監管和監測的突破口。同時,遵循CEPA提出的“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內地選擇了將個人人民幣業務作為第一步。

再憶改革開放40年:親歷2009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出籠的一幕(下)

根據2003年11月19日人民銀行發佈的《公告》,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具體包括:

l 在存款方面,參加業務的香港持牌銀行可為香港居民開設自由提存的人民幣存款賬戶,存款期限及利率由銀行自行釐定。

l 在兌換方面,參加銀行可為存戶辦理人民幣與港幣的兌換,每人每天可兌換不超過等值2萬元人民幣。非存戶現鈔兌換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參加銀行也可為提供購物、餐飲、住宿等個人消費服務的商戶,就其在這些服務所收取的人民幣現鈔提供兌換港幣的服務。

l 匯款方面,參加銀行可為存戶把人民幣由香港匯入內地同名銀行賬戶,每人每天匯款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l 人民幣信用卡方面,內地居民可以持內地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扣賬卡和信用卡在香港消費。參加銀行或其附屬機構也可為香港居民發行人民幣扣賬卡和信用卡,方便他們在內地消費。

《公告》還宣佈,人民銀行將商香港金融管理局選擇一家香港持牌銀行,授權其作為香港有關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行,包括:

l 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為清算行開立清算賬戶,接受清算行的存款,並支付利息。

l 清算行可作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辦理人民幣與港幣兌換業務的平盤。

l 內地居民可使用內地銀行發行的個人人民幣銀行卡在香港用於購物、餐飲、住宿等旅遊消費支付,以及在香港自動取款機上提取小額港幣現鈔。

l 具有個人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內地銀行可以接受經由清算行匯入的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內地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匯款的解付。

再憶改革開放40年:親歷2009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出籠的一幕(下)

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支持香港銀行辦理兌換業務,主要是滿足個人旅遊消費需求。目前,暫不支持香港銀行辦理大額經常項下的交易,也不涉及資本項目交易”。 時任香港金管局總裁任志剛評論說:“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開啟了內地與香港之間人民幣資金通過銀行體系流動的新渠道,香港銀行界在滿足市場和大眾需求的同時,還拓展了新的業務,鞏固了香港銀行業的優勢並增進了它的競爭力。”

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是不完全可兌換情況下,推動人民幣走向國際的大膽嘗試。其要害是,如何將內地的監管要求,在遵循自由金融市場的原則下,在香港地區付諸實施。《公告》宣佈,存匯兌卡四項業務將於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推出。時間緊、任務重。為此,郭樹清局長親自掛帥,外匯局成立了工作小組,包括胡曉煉(時任儲備管理司司長)、鄧先宏(時任綜合司司長)、兩個業務司主要負責人,還有我。當時,我們五人都辦理了一年多次往返香港的簽證,以方便赴港調研考察,與當地監管部門和金融業界充分交流和溝通。同時,我們在內地也走訪了許多機構,虛心求教。最終,幸不辱命,如期擬定了切實可行、風險可控的實施方案。

首先是關於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的遴選。清算行是在人民銀行開立清算賬戶,集中辦理香港人民幣頭寸的存取、人民幣現鈔運送,為與其簽定人民幣清算協議的其他香港持牌銀行提供人民幣存款的轉存、兌換和平盤、人民幣銀行卡的清算和人民幣匯款的轉匯服務的香港銀行。這是將香港人民幣業務納入可監控渠道的關鍵一環。無疑,如果能夠選擇一家中資銀行作為清算行,將有助於監管政策溝通與傳導。但我們被告知,在香港不能直接指定清算行,而只能採取市場遴選的方式。於是,經商香港金管局,確定了清算行的三條標準:一是銀行要具有豐富的清算業務經驗;二是在內地和香港擁有完備的系統網絡;三是熟悉兩地金融管理政策法律和能夠提供優質的清算服務。其後有六家銀行提交申請建議書,人民銀行經過評審後,決定委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香港)作為清算行。2003年12月24日,香港金管局向市場宣佈了這一遴選結果。

其次是關於個人人民幣業務的具體操作安排。對於香港銀行為個人辦理的存款、兌換和匯款業務,內地有一系列監管要求,如每日限額、業務對象等。但是,一方面,內地沒有域外管轄,不能直接管到香港的銀行;另一方面,香港金管局也不可能違背自由金融市場原則,單獨就當地人民幣業務提出管理要求。這種情況下,我們經商香港金管局和當地市場機構,確定以市場化方式來傳遞內地的監管要求。起先,是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即中銀香港)與人民銀行簽訂清算主協議,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其中就包括了內地對於香港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的一系列監管要求。接著,清算行拿著這份主協議與香港人民幣業務參加行簽訂協議,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其中也包括了參加行必須遵守前述內地的監管要求。當然,當地銀行可以選擇不簽署這份協議,那麼它們原來怎麼做的就繼續怎麼做,清算行不為其提供清算服務;一旦簽署這份協議,參加行則必須放棄以前的做法,只能按照協議規範的內容操作。然後,香港金管局遵照與人民銀行簽訂的監管合作備忘錄,監督香港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履行相關義務,否則,金管局可以經營不審慎為由對參加行違反協議的行為進行懲戒。因為這是基於商業自願原則簽署的協議,參加行如果不履行義務,就有理由被認為經營不審慎。如此,便形成了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監管的閉環。

最後是關於銀行卡業務的管理。經走訪市場機構,我們確定將監管重點放在了內地收發銀行和卡組織機構(即中國銀聯),而沒有對香港的機構提出過多的要求。銀聯按照內地的監管要求,通過設定銀聯卡的特約商戶代碼和商品代碼(剔除了股票、債券、不動產等資本項下的金融交易),將內地銀聯卡控制在旅遊、購物等小額境外消費項下(香港居民持銀聯卡在內地消費也是類似的技術控制手段)。為便利中國內地居民個人赴港旅遊消費,明確個人信用卡可以用人民幣透支,回國後由銀聯統一購匯償還。而且,由於這些消費支出都屬於經常項目交易,所以,從一開始就沒有額度限制(現在演變成不佔用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四、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的發展演變

從2004年初正式推出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後,各項業務從無到有,進展順利。2004年底,人民幣存款達到121億元,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香港參加行38家;2008年底,人民幣存款560億,參加行為39家。

由於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起步平穩,試點不斷擴大。2004年8月,比照香港人民幣業務,人民銀行正式為澳門銀行開辦個人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安排。2005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決定擴大香港人民幣業務,提高了個人兌換、匯款的限額,允許香港居民個人用人民幣支票在一定限額內支付在廣東省的消費性支出。2007年,國務院批准內地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即點心債)。2009年底,香港被納入首批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的境外地區,香港人民幣業務從對私擴大到了對公業務範圍,香港成為日益重要的人民幣離岸市場。截止2017年底,香港銀行人民幣存款5591億元,人民幣業務參加行為137家。

同時,從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開始,銀聯卡正式走出過門,並迅速發展壯大。2014年,銀聯卡髮卡量接近5000萬張,佔全球髮卡量的52%;而維薩卡的髮卡量還不到3000萬張,全球佔比30%。據美國市場調研機構發佈的報告:2014年全球銀行卡消費總額為17.26萬億美元,其中銀聯卡交易金額為5.92萬億美元,佔34.3%;市場份額排在銀聯之後的分別是維薩(27.6%)、萬事達(19%)、維薩歐洲(11.2%)和美國運通(5.9%)。

五、主要結論及啟示

第一,擴大金融開放需要膽大心細。金融開放是充滿爭議的事情。在有爭議的開放問題上,如果改革進展順利,則有利於凝聚共識、繼續推進;如果遭遇波折,則可能會助長反對意見、出現政策反覆。正是因為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平穩起步,才有了後來跨境人民幣業務範圍的不斷擴大,從對私業務擴大到了對公業務,從經常項目擴大到了資本項目。為此,擴大金融開放,必須大膽設想、小心求證,減少失誤特別是不能犯顛覆性的錯誤。

第二,資本流動管理也是一門藝術。

人民幣國際化與許多主要貨幣國際化的路徑不同,是在貨幣不完全可兌換的情況下啟動的,甚至十五年前人民幣可兌換的程度還要遠低於如今。但是,正是通過遴選清算行、簽訂清算協議等市場化的方式,將內地監管要求有效傳導到了香港這樣一個自由市場,開啟了官方支持的人民幣國際化的先河。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堅持開放發展理念,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下一步,我國將步入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的深水區。這時,不能夠從上到下一般粗,人人都在講戰略,而必須有人負責戰術,在技術細節上設計、把關。穩步擴大金融開放,既要有膽略,又要有智慧,做到風險可控,少走彎路和回頭路。

第三,資本流動管理可以是市場友好型。如前所述,遴選清算行的一個重要條件是,要求該行在內地和香港擁有完備的系統網絡。有人開玩笑說,這基本就是為有的銀行量身定製的。但玩笑歸玩笑,其實這種安排也不無道理。2012年,大陸和臺灣地區也搞了一個關於新臺幣清算的安排,臺灣選擇臺灣銀行上海分行作為大陸地區提供兩岸新臺幣清算服務的銀行。這顯然是受到了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模式的啟發。但由於臺灣銀行在大陸網點稀少,它基本不能起到歸口兩岸間新臺幣往來的通道作用。由此可見,當時確定的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標準,不僅有政策的邏輯,也有市場的邏輯。

第四,加強本外幣跨境業務監管協調。除攜帶人民幣現鈔出入境外,以前的外匯人民幣賬戶、外匯兌換券、邊貿人民幣結算等,都是由外匯局進行規範和管理。甚至第一波香港個人人民幣業務的具體業務方案設計也是外匯局負責,只是後期由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作為對等的主體(央行)簽訂合作備忘錄,發佈《公告》。再往後,才進一步轉移到由人民銀行負責牽頭此事,外匯局配合。隨著2009年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的推出,更是基本形成了人民銀行管跨境人民幣流動、外匯局管跨境外幣流動的格局。其好處是促進了監管競爭,便利了企業的貿易投資活動;但問題是,以結算幣種區分監管主體和監管政策,造成了監管漏洞和監管脫節。其實,只要是居民與非居民的交易就是國際收支行為,不管它是用人民幣還是外幣計價結算。即便用人民幣結算,也不過是購匯或者結匯在離岸市場完成,相關外匯需求或供給要麼通過銀行購售渠道向境內直接平補,要麼通過套取境內外匯差的跨市場套利行為向境內間接平盤。前些年境內外匯差擴大,以致最終被迫加強了對跨境人民幣流出的管理,就說明了這一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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