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远离毒品,远离犯罪

1987年6月26日,联合国为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将当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三十一年过去了,己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吸毒人群仍然数量庞大,毒品案件并未明显减少,“以贩养吸”仍然是引起毒品犯罪的主要源头。毒品在消耗大量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危害。为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6月25日、6月2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多起毒品类犯罪进行公开宣判,意在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达到教育、警示、震慑、宣传作用。

解惑

1

案例

2017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国贸大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余某某带至其租住屋内搜查,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以及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120.24克,且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案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是指违法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在我们常见的毒品类型多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及氯胺酮(俗称“K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氯胺酮500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案例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多次向丁某、陈某某、吴某等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18克(具体贩卖事实略)。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陆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八栋口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6颗、毒品冰毒疑似物1小袋。经鉴定,陆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净重1.15克。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以立案追诉。“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售卖的行为。案例中的陆某虽将毒品卖给他人时并未加价从中营利,但是否营利并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未加价的情节并不影响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售卖行为的成立。同时,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对于查获的属于被告人的毒品数量也应当计入其贩卖数量。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贩卖鸦片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贩卖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可以在7年至8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还可以根据毒品犯罪的次数、人数、毒品数量等条件来增加刑罚量,上述案例中陆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就属于增加刑罚基准行的“情节严重”。

“6·26”国际禁毒日:远离毒品,远离犯罪

检察官小贴士

毒品犯罪所以危害巨大,是因为它能够使人产生身体、精神的依赖性,危害人体机制,失去理智。吸食毒品耗费大量钱财,导致家庭破裂,诱发各种社会问题甚至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案例中的二名被告人均有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和行政处罚的前科,他们没有从毒品的泥淖中挣脱出来反而越陷越深,以至于像余某某一样购入大量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非法持有,以至于像陆某一样为了继续吸食毒品而“以贩养吸”,从吸毒到贩毒,最后锒铛入狱。预防毒品犯罪就要从源头拒绝毒品,远离毒品,就是远离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