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乘坐滴滴順風車頻遇害,只因網約車平台有「原罪」?

雄律師解讀丨乘坐滴滴順風車頻遇害,只因網約車平臺有“原罪”?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今年8月24日,九零後浙江女孩趙某某通過滴滴出行平臺預約了順風車從樂清前往永嘉,其母親還目送其上了順風車,想不到趙某某上車後不久便在途中失去了聯繫。次日凌晨,公安機關將駕駛員嫌疑人鍾某抓獲歸案,鍾某當即交代了其對趙某某實施強姦並將其殺害的犯罪事實。8月26日,滴滴出行平臺決定從次日起在全國範圍內下線順風車網約服務,最近兩天,全國許多城市包括深圳、廣州、重慶等均約談滴滴,要求其對網約車業務進行限期整改,確保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雄律師解讀丨乘坐滴滴順風車頻遇害,只因網約車平臺有“原罪”?

這起浙江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事件距離今年5月6日在鄭州發生的空姐李某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僅3個月零18天,令人痛心。那麼,對於這些在通過網約車平臺預約並乘坐車輛後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案件,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什麼過錯,這些過錯是平臺的原罪嗎?網約車平臺又需要承擔何種民事法律責任呢?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滴滴出行平臺為乘客提供了專車、快車、順風車等不同種類的網約車服務,在快車、專車服務中,滴滴出行平臺與駕駛員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但是在順風車服務中,滴滴出行平臺與乘客和順風車駕駛員之間的法律關係為居間合同關係,尚未居間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規定,滴滴出行平臺作為居間人的義務是為乘客和順風車駕駛員之間達成一個搭乘合意,與駕駛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但是作為居間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滴滴出行平臺對其提供居間服務的乘客和順風車駕駛員雙方的信息,包括乘客身份信息、駕駛員身份信息、車輛登記信息負有進行嚴格的真實性審核的義務,並有義務為乘客和順風車駕駛員雙方提供必要的人身、財產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直至最後完成車輛駕駛及乘客搭乘的居間服務,這是滴滴出行平臺其作為網約車服務平臺依法應負的基本義務。

如果滴滴出行平臺沒有對乘客身份信息、駕駛員身份信息、車輛登記信息進行真實性驗證,或者進行了錯誤驗證,或在提供居間服務的過程中存在其他過錯,並由於這些過錯導致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則滴滴出行平臺就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雄律師解讀丨乘坐滴滴順風車頻遇害,只因網約車平臺有“原罪”?

本案中,據女乘客趙某某家屬反映,在事發後曾多次聯繫滴滴出行平臺索要涉案順風車駕駛員的具體信息,但等到四個小時之後才得到反饋,並且據報道,事發前一天,已經有乘客向滴滴出行平臺反映並投訴涉案順風車駕駛員鍾某,但也未被及時處理。滴滴出行平臺的上述行為,說明了其作為網約車平臺在提供居間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消極不作為的現象,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滴滴出行平臺也已經於事發後發表聲明,表示深感抱歉,並承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雄律師認為,滴滴平臺沒有能做好相應的信息審核和應急處理服務,導致了悲劇的頻頻發生,這就是它作為網約車平臺服務的“原罪”,這些悲劇的發生,說明了互聯網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監督管理、信息審核、應急處理能力均亟待提高,無論如何,保障乘客安全是包括滴滴出行平臺在內的所有交通運輸行業規範發展的底線,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雄律師: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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