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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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但是,

出了事故咋算?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髮展,“網約車”、網絡直播等利用網絡平臺運營的新型行業不斷湧現。那麼,法院在實踐中如何對“網約車”等新型行業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呢?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2018年2月,原告葉某(行人)與被告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系“網約車”)在溧水區某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入院治療。該事故經溧水交警隊認定,被告陳某負全責、原告無責。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在原告治療期間,自己已墊付21000元醫藥費,但由於還需繼續治療,醫院要求原告補交後續費用,原告葉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及時解決醫療費,便將被告陳某訴至溧水法院,要求賠償相關醫療費用。法院在第一次庭審中發現,被告原來是某“網約車”平臺的“員工”,與平臺有合同關係,事故發生後,某“網約車”平臺在前期也主動墊付了4萬元醫療費。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據瞭解,被告陳某作為一名“網約車”司機,平常通過某“網約車”運營的打車手機軟件平臺系統派單從事司機工作,陳某每天早七點必須登錄用車平臺,早七點半前必須出車,晚九點半才能收車,本案中的某“網約車”平臺和陳某曾簽訂協議,承諾若陳某發生交通事故則由某“網約車”平臺代陳某負責相關賠付事務。依照相關規定,法院將某“網約車”平臺追加為被告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陳某通過打車軟件接“網約車”訂單,有收取費用的意圖,且所載乘客與他沒有特定關係,符合運營的特徵,故本案中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部分,被告陳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本案中的某“網約車”平臺和陳某曾簽訂協議,承諾若陳某發生交通事則由某“網約車”平臺代陳某負責相關賠付事務,且本案中某“網約車”平臺對註冊的駕駛員負有審核、監督、管理職責,故應當對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而言,“網約車”平臺收取了乘客的費用,自然應當對乘客的人身、財產盡到保護義務,因此本案某“網約車”平臺對被告陳某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因原告急需用錢,且被告主動要求賠付,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8萬元,某“網約車”平臺自願代被告陳某支付賠償款共計7000元。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

“互聯網+”的經營模式已經成為當今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趨勢,網約平臺是網絡時代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相互影響、相互融合的產物,網絡約車對於化解“潮汐交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目前看,網約平臺相關配套制度並未健全,面前尚處於野蠻生長期,“網約車”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網約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對解決這一問題起到了一定作用,也給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依據。

在此提醒廣大“網約車”司機,安全行車,不要因有“兜底”而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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