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官員竟涉嫌非法持槍!

落馬官員竟涉嫌非法持槍!

今天(8月21日),中央紀委網站發佈消息: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陳文庫被“雙開”。

這是內蒙古反腐風暴中又一個高官被查。今年5月,陳文庫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落馬。從履歷上看,陳文庫的仕途幾乎就沒離開過烏海。1988年,他被任命為烏海市輕化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其後歷任烏海市團委辦公室主任、烏海市團委副書記、烏海市烏達區政府副區長、烏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西部開發辦公室主任、烏海市海南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和烏海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等職,落馬前擔任烏海市統戰部部長。

陳文庫到底犯了啥事呢?從官方通報來看,經查,陳文庫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禮金。而且,陳文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其他單位車輛;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財產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落馬官員竟涉嫌非法持槍!

除了過去落馬官員通報中常見的經濟腐敗、濫用職權等問題外,陳文庫竟然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這並不尋常。“海運倉內參”(ID:hycplb)注意到,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老百姓非法持槍都是絕不被允許的,而官員知法犯法,還觸及底線問題,理應接受法律的懲處。

從此前案例看,落馬官員裡非法持槍者還包括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趙黎平涉及的問題非常嚴重,經查,他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其中,受賄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問題涉嫌犯罪。此外,經公安機關偵查,趙黎平還涉嫌故意殺人罪。

落馬官員竟涉嫌非法持槍!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原來,2015年3月20日,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李某某殺害。2015年3月21日,公安機關對趙黎平殺害李某某的拋物現場進行勘查時,提取了他所藏匿的一支轉輪手槍、一支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同月23日,公安機關對趙黎平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警體中心二樓的辦公室進行搜查時,從保險櫃內查獲91枚雷管。這些案件一經曝光,一度引起了輿論場上的熱議。2017年5月26日,趙黎平被執行死刑。

除了非法持槍,還有一種情況是非法持有彈藥,這也是絕不被允許的。類似問題發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梁振林身上。經查,梁振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翫忽職守,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非法持有彈藥;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也正因此,除了貪腐問題外,梁振林還因非法持有彈藥被“雙開”。

附上:陳文庫簡歷

陳文庫,男,漢族,河北安新人,1960年9月出生,1978年12月參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5年1月-1988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渤灣區人民武裝部參謀;

1988年12月-1991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輕化公司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1年4月-1992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團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2年6月-1994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團委辦公室主任;

1994年9月-1998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團委副書記;

1998年11月-2002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副區長;

2002年12月-2004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兼西部開發辦主任(正處級);

2004年2月-2006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西部開發辦公室主任(正處級);

2006年7月-2007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7年2月-2008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年3月-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委書記;

2013年1月-2016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副市長;

2016年10月-2017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7年11月至今,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資料來源:新華網、中紀委網站、烏海市政府網、廣西紀檢監察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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