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6000萬?崔永元「手撕」范冰冰,國稅總局下令徹查

近日,崔永元怒懟《手機2》劇組一事持續發酵,直到他爆料范冰冰4天6000萬天價片酬,並曬出了包括范冰冰在內的多份問題影視合同,一時間所有人的焦點都對準了范冰冰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大小合同”。

4天6000萬?崔永元“手撕”范冰冰,國稅總局下令徹查

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同”: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是實際約定雙方交易的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昨日,針對范冰冰偷稅漏稅事件,人民日報更是連發兩條微博點評,談明星“陰陽合同”以及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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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晚時候,該微博再發評論喊話活在聚光燈下的演藝明星,拿得起片酬,就應經得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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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中國名人收入排行榜就引起了不小的爭議。我國100位文娛藝人2017年一年的總收入達到70億9530萬元,范冰冰以2億4400萬元穩坐排行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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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就有不少人質疑明星的天價收入是否合法,畢竟其行業特有的多樣性和隱蔽性,存在偷稅漏稅的空間。

按稅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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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兩份合同來說,稅法粗略一算,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在應納稅額中佔比極可能超過法律紅線30%。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起明星偷稅漏稅,不得不提到“活廣告”劉曉慶。1996年,劉曉慶名下的北京曉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因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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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慶於2000年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經法院審判判處劉曉慶有期徒刑442天。由此劉曉慶被關押在赫赫有名的秦城監獄。

而時隔多年,也曾有知名人士在微博呼籲,應該以劉曉慶逃稅事件作為中國稅法的活廣告。如今,這個說法的廣告位是否由范冰冰接手,還猶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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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讓我們回顧一下此次范冰冰涉稅案。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佈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並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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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是帶有范冰冰名字的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片酬為1000萬元(稅後)。次日,崔永元再度爆料,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除去大合同約定的1000萬元外,小合同中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范冰冰只在片場演出4天。

隨後,范冰冰方面發佈了一則“嚴正聲明”,稱崔永元侵犯其合法權益,散佈謠言,構成誹謗。並且認為崔永元的行為既公然侮辱了范冰冰又破壞了商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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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和崔永元相比,范冰冰工作室的聲明就顯得無力了許多。

不久後,崔永元對此聲明進行回應,聲稱自己沒有保護合同秘密的義務,希望范冰冰“出來走兩步”,可以對公眾“實話實說”。

6月3日央視新聞微博稱,國家稅務總局對此事高度重視,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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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在官網上表示,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措施,加大徵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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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黃奕的前夫黃毅清也發微博力挺地稅局介入及時,還向偵查辦提供了新的方向,建議地稅局去查範母以及經紀人的銀行賬戶流水清單。

黃毅清的加入,無疑將事件推向了最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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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明星“避稅”行為早已經成為大家心照不宣的事,但將事情拿到陽光下,影響之大已經上升到了社會和法律層面。不過即便如此,即使范冰冰偷稅漏稅罪名成立,她也不會同劉曉慶一樣被收監處理。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頒佈實施,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但在修正案中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即逃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范冰冰會遭遇何種處罰不得而知,但范冰冰事件可能會成為徹查天價明星收入,規範影視行業的一個節點。

希望隨著市場秩序進一步優化、影視行業協會力量的不斷增強,可以建立更合理、更理性、更完善的影視監督體系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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