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鄉區公安局行政執法公示(二)

河北省公安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公安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現將《河北省公安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公安廳

2017年6月8日

河北省公安機關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安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公安行政執法辦案質量和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以下統稱法制部門)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公安交管、消防、邊防等警種部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其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作出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許可決定;

(二)作出行政拘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取締、責令停產停業、限期出境、驅逐出境等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查封,對違法嫌疑人採取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作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其他處理決定。

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認為其他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執法實際,結合執法層級、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本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和具體標準,並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之前,由承辦部門報本級法制部門審核;應當提交公安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集體討論之前送審。

需要徵求本機關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關意見的,承辦部門應當在送審之前徵求意見。

第五條 承辦部門送審時,應當提交調查報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及情況說明、相關證據材料、執法決定書代擬稿、承辦部門集體討論記錄等全部相關材料和目錄清單,並對材料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

法制部門認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部門在指定的時

間內補充提交。

第六條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法律事項,法制部門可以組織本級公安機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協助進行研究。

第七條 法制部門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範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擬作出的決定是否適當;

(八)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完備;

(九)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十)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法制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進行適度的調查取證和要求承辦部門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九條 法制部門在收到送審材料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反饋承辦部門;案件複雜或者特

殊情況的,經本級公安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五個工作日。

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徵詢意見的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條 承辦部門對法制部門的審核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由承辦部門提交本級公安機關執法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後,提交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或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通過河北省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平臺辦理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案件送審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法制審核的內容和時限、法制審核意見的批准和反饋等,按照河北省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平臺設定的辦案和審核流程辦理。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承辦人、審核人和審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河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

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級。

第十五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和公安交管、消防、邊防等警種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本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公安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公安機關

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廳辦公室、政治部、科信處、警務保障部、國保總隊、治安局、督察總隊、網安總隊、法制總隊、出入境管理局、禁毒總隊、食藥總隊、環安總隊、交管局、消防總隊、邊防總隊: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決策部署,根據省政府《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結合全省公安機關工作和執法公開工作實際,省廳制定了《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公安廳

2017年6月15日

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全省公安工作及執法公開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五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執法主體的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公開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群眾監督。

公開的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包括民警姓名和警號。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逐項公示行政執法依據。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和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並主動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省政府關於推廣“雙隨機”規定的要求,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並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認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的監督和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依法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誌、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職責製作辦事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辦事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許可或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範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諮詢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序。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作出的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決定(結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確定應當公開的內容,並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或基本要素。

公開的執法對象應當隱匿下列信息,隱匿的信息影響對法律文書正確理解的,可以用符號X作代替:

(1)自然人的名字(只保留姓氏)、住所地、家庭成員、通訊方式、公民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輛號牌、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輛號牌、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3)公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1)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3)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5)涉及賣淫嫖娼的;

(6)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和方式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部門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網絡平臺主要包括本機關門戶網站、微信、短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

部門文件主要包括本機關規範性文件、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彙編等。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新聞發佈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本機關集中辦事服務大廳、服務窗口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諮詢臺等。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探索建立辦公自動化或者“陽光警務執法辦案查詢系統”與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的數據交換機制,實現執法信息向公示平臺自動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開運行機制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經本級人事、法制部門審核、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並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送本級工商部門審核後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新公佈、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後公開程序

第二十三條 各類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按照省政府關於推廣“雙隨機”規定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可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原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公開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公開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公開的規劃、組織、推動和督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專門領導和人員,負責本部門公示公開內容的製作、審核、發佈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實行內部審核制度,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開的執法信息,公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準確性、真實性、保密性審查,必要時應當徵求本級機關政務公開、政工宣傳、法制、保密等部門的意見,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履行領導審批程序,公開信息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公開前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公安機關予以更正,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公示公開工作進行全面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執法公示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為執法公示公開網上載體和辦事服務窗口提供必需的條件,保障執法公示公開工作規範有效運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未按照本實施辦法履行執法公示公開義務的;

(2)公示公開的信息錯誤、不準確或者弄虛作假的;

(3)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4)違反本實施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公安機關、廳屬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未涉及的公示公開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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