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複查、複核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複查、複核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文明上訪、合法上訪

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在15日內分情況進行受理、轉送、交辦等處理。

⑵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⑶信訪事項應當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⑷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⑸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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