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客62510651
在這裡討論的熱火朝天有個屁用!警察不能無事就去執法,一旦執法就會表明身份(當然除非個別緊急情況,便衣來不及出示:),質疑警察的合法身份就是對國家法律的質疑,當然如果明顯警察違法違規,你可以提出。有人大喊一聲警察來救你的時候你不會質疑他身份吧 不會讓他出示警官證吧
聰明一世了
一般來說,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我國《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兩種情況下,警察在執法時可以不出示證件:
第一,身穿警服執行公務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第十二號附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公通字【2008】55號。其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第二段: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由此可見,當警察身穿警服執行公務時,可以口頭表明身份。但便衣警察就必須出示相關證件。
第二,法律、法規規定的例外。如在遇到嚴重暴力犯罪等緊急情況下,公安民警應當先口頭表明身份並立即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在處置過程中或待危險排除後再出示。
相關案例新聞
在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例:2009年7月24日上午,交警某大隊陳警官身著制服、佩帶袖標、警銜、警號執勤過程中,發現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行駛異常,遂攔下檢查。陳警官向王某敬禮並表明自己是交警三大隊的民警後,要求王某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經檢查發現,王某出示的駕駛證有效期6年,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到期。陳警官遂告知王某駕駛證過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當場開了處罰決定書,罰款兩百。王某於2009年7月27日繳納了二百元的罰款,補換了駕駛證,並向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陳某執法時未出示執法證件,其執法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但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必須出示證件,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同時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按照此規定,警察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即可表明自己的身份。而且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遂駁回了王某的請求。
邏格斯
警察執法,是否需要出示證件?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有一類人的觀點是警察執法時,沒有必要出示證件
持這種觀點的人大部分為警察。其法律依據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其中的“或”字被認為是佩帶人民警察標誌與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居其一即可。
其實再看一遍這一條款,該條款僅是要求“按照規定”,並沒有具體界定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的時間,而這一條款又規定在警察法的“義務與紀律”一章,顯然應該更側重於警察的日常管理方面,也即不是在執法時警察要遵守的專門規定。
二、再看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6、公安部頒發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三、關於《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九條規定的一般與特殊的問題
這兩個條款並不矛盾,是對警察在不同的情形下作出的應該遵循的規定。
第九條的規定在《人民警察法》的“職權”一章,該章是對警察職責及履行職責的具體規定。該規定要求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顯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場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盤問、檢查以人民警察出示相應證件為前提。
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因此,當警察當場對居民盤問、檢查時,是需要出示證件的。
四、警察嚴格執法,才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警察是公權力的執行者,有國家暴力系統的支撐。面對公權力,公民是天然的弱者,所以,法治國家都嚴格對公權力進行強有力的規範和監督,以避免公權力的過渡擴張。
警察執行職務是對公權力的行使,其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應該是大原則。
警察執行職務確實有其特殊性,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應以出示證件為原則,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出示證件為例外。即便是緊急情況,事態控制後也應當第一時間出示證件,表明執法者身份。
郭廣吉律師
大實話:執法對象要求執法警察出示證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可能很多人在看電影時,都會看到這麼一個場景。當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時都會很帥氣地提前把警官證拿出來,然後對著犯罪分子來一句,我是某某警察,請你配合我的工作,你有權保持沉默沉默,但是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警察執法時是怎麼樣的呢?我們又是否有權利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呢?
執法警察可以選擇是否主動出示證件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保證抓捕效率與抓捕成功率。一般來說警察是不用提前亮出執法證明,或者身份證明的,這都是法律允許的。當然,如果被抓捕的對象提出讓警察證明身份的要求時,則警察必須出示相關證件。這也是公民正常行駛自己的監督權,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當然出示證件沒有說是必須在抓捕前出示,從現實角度考慮來說,那指定是把犯罪分子控制住了,再向他們出示證件才是最佳選擇。說現實一點,就算抓錯了,放了就是了。所以,是否出示證件不能作為某些犯罪分子拒絕配合執法的理由。
居民無權隨意要求警察出示證件
當然,這裡咱們還得說一種情況。那就是,如果你不是執法對象,或者執法對象跟你沒什麼關係。那麼,你則無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
打個比方來說,警察正在街上巡邏,然後你走上前去要求人家出示證件。你這就是沒事找事,這種行為就是惡作劇,是可以被認為是妨礙公務。如果你這樣沒事找事,那麼警察也是可以依法對你進行處罰的。所以,還是希望我們每個人能夠尊重人民警察這份職業的嚴肅性。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居民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
第一,便衣警察要主動出示,無需居民要求,…第二,著裝警察可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是老百姓要求出示的時候,警察應當出示,以上兩點可以看出,老百姓是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
以上這些實際不是我說的,而是公安部的規範。公安部規範指出民警執法應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便衣民警應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時,執法對象出示身份證並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要禮貌放行。
通過這個規範,又帶出另一個問題,就是警察是否有權檢查老百姓的身份證?答案是肯定的,警察可以檢查老百姓的身份證,如果有違法犯罪嫌疑,抓住帶走,如果排除嫌疑,禮貌放行。
為什麼要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前些時候,網上有一股錯誤認識,主要是一些公知大V和律師誤導,讓網民對抗警察,拒絕接受警察檢查身份證,為此,還惹出不少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互聯網增加了不少幽默的色彩。
除了這個問題,還有就是老百姓是否有權拍攝警察執法的問題,答案也是肯定的,可以拍攝,但有個前提,不得干擾警察執法,不得妨礙公務。
韓東言
警察著制式警服的,可以不出示證件,人民警察證是執法的唯一證件,並不存在執法證的說法,還有現場必須先服從現場警察的指揮,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如果對現場警察的作法有疑問,先行服從後,到公安機關或者紀委進行舉報,可以錄音錄像,但這個過程中不可以是惡意的,比如過於貼近警察面部,或者不停的問同一問題,惡意發問等干擾正常執法的行為,還有就是協警的問題,協警不具有執法權,但是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完成各項工作,所以如果有在編民警在場,協警的行為就是正式民警執法中的一部分,所以奉勸部分吃瓜群眾還是不要以身試法。
如果我已遠去
有一次我出差,剛辦完酒店入住手續,包都還沒來得及放地上門就開始敲得呯呯響,打開門一看兩個警察,衝進來就找我要身份證,我還以為是抓嫖娼,關鍵是我一個入住,還有警察是怎麼知道我剛入住?明顯是酒店通風報信的吧,我也毫不客氣喊他們出示證件,這兩個警察東看看西看看,沒發現什麼就不情願的走了
閒雲野鶴6158110
嚴格意義上講,警察出示證件屬於法定義務,警察不出示證件的,居民可以要求出示,警察不出示證件的可以拒絕盤問和檢查。法規如下:《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十三條: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南京畢天律師
我現在看見民警在執法的時候特別是在公共場所的地方,他們身上多配有單位統一配的上崗證,我也問過,為什麼要配上崗證?他們好像回答是為了區分是在上班執法和下班不能亂執法。後來我想想也對,民警上崗執法是人民國家給你這個權力,你執法是公權力。你下班呢?就是公民,不能私下執法,你的身份私下執法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現在有的公安部門讓警察配帶上崗證,是對自己內部警察的一種保護,同時也對老百姓做到執法有依據。當然在有人犯罪時,警察應該挺身而出的。
小城管管天下事
楊天勇、肖林等人結成犯罪團伙。他們搶劫槍支、彈藥,冒充軍警執勤人員在公路上設卡攔截過往車輛先後在昆明市及雲南祿豐縣等地,大肆實施搶劫、殺人等犯罪活動,先後作案25起,搶劫槍支2支,盜搶奔馳、三菱等各型機動車24輛,總價值人民幣370多萬元,殺死無辜公民19人,殺傷1人。為毀滅罪證,他們兇殘地肢解屍體,毀屍滅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