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車輛物權北京最嚴格受限,該行政強制措施不當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發佈《關於對部分載客汽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主要內容為:2019年11月1日起,外埠車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和通州區全域範圍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駛的,須辦理進京通行證。每輛車每年最多辦理進京通行證12次,每次辦理的進京通行證有效期最長為7天。被記者採訪限制辦理進京證有何法律依據?部門有關負責人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本市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市大氣環境治理目標,對機動車實施數量調控”;第七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在一定區域內採取限制機動車行駛的交通管理措施。”

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對合法擁有的車輛有物權,即直接支配權,當然包括對車輛的使用權,不能因車籍而被區別對待,如果有關機關利用行政強制措施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對非北京籍車輛使用進行限行和管制,只能以“公共利益優先”為援引法律出發點,但必須兼顧目的性、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

目的性,是指物權被限制的目的,通告的內容目的是確保首都安全、保障進京車輛符合環保標準。

合理性,是指物權限制的方式、種類和程度應合理,不過度限制。

必要性,是指物權限制是其他市場調節手段不可替代的措施,是現行條件下的當務之急。

有效性,是指通過物權限制能夠行之有效的實現既定目的。

如果以上條件具備,因公共利益對物權限制就具備了相應基礎,再經過充分論證,聽取廣大人民團體、專家和公民代表的意見後,經法定程序依法備案或批准後可以對有關物權進行實質限制。

談完以上條件,縱覽通告筆者作為外埠車輛所有者,發現以下問題:

一、通告說,援引的法律的內容是結合交通情況、大氣質量標準和大氣治理目標對車輛物權進行最嚴厲限制。在本身外埠車輛已經受限的前提下,加大管控。其本身是否有必要?是交通狀況越來越差?還是大氣質量標準越來越差?通過網絡查詢2017年北京大氣質量檢測情況,筆者發現達標天數比2013年還長50天,2018年朋友圈也時不時被藍天白雲刷屏,明明天氣相對越來越好,對物權限制卻越來越嚴;另外同樣的廠家生產的車輛,難道只有外埠車輛排放尾氣,北京車輛就是黃牛瘦馬?

二、通告說,城市快速公路外埠車輛佔比10%左右,五環內外埠車輛佔用停車位5-13%左右,五環路外已達到15%至29%。以此來說明外埠車輛長期佔用北京市道路資源和停車資源。然而,高峰期堵車時,外埠車輛本身就不能進入四環啊,市內堵車跟外埠車輛有關係嗎?二環主路外埠車輛作為本國車輛竟然沒有駛入資格,所謂佔用資源更是無中生有啊,五環外房地產市場絕大多數是非京籍人士購買,買車改善生活的要求都不能主張?六環外就是河北、內蒙了,外埠車輛有可能到95%以上呢。

三、通告說,其他城市也有限制非本地車輛行駛的類似措施,所以變相說明北京限制外埠車輛物權合法。天津自2014年3月1日禁止外埠號牌車工作日高峰期通行,非高峰期按車牌尾號限行;上海自2016年4月15日起,採用類似措施禁止外埠車輛通行;深圳自2016年4月15日起,採用類似措施禁止外埠車輛通行;廣州於2018年5月22日發佈了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但是,重點來了,是誰始作俑者呢?是北京,是北京,北京自2010年4月11日就開始對外埠車輛限行,採取對外埠車輛物權限制的方式,歧視性對待外地人。2018年6月15日發佈通告時,竟然說天津、上海、深圳和廣州,這些城市明明是在跟隨北京的節奏啊。

四、通告說,近年來部分本市常住人口為規避小客車調控政策轉而在外省市登記上牌,月均超過3000輛,嚴重影響了北京市機動車總量調控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根據民法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人們連在外省用合法財產買賣的合法車輛連基本的支配權都不能行駛,單純的一刀切,以是否外埠車輛劃分物權是否受限,不知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按照行政法的原則,“法無授權不可為”,相關部門以車輛號牌劃分權利受限明顯無法律依據。

五、通告說,通告竟然沒有說該行政強制措施經過研究討論,也沒有說產生的程序,既無監督,又無規則,直接就以車籍確定權利義務

綜上,筆者認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可以簡單擴大其後果,就可知曉,比如通過內容可以再嚴厲一點,禁止外埠車輛進京,理由是北京京牌車輛過多,交通狀況堪憂,當然其他省市也制定相關措施,各自為政,車輛互不流通,北京號牌車也別出六環。

一言以蔽之,通告以是否京牌為依據限制物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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