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还敢“假离婚,真买房”?后果很严重!

婚姻本应是庄重的,但是现在很多人为了一时的利益,不惜利用婚姻。

从去年的“限购令”颁布以来,很多城市的离婚率不断增长,其中不乏是因为“假离婚,真买房”的。

所谓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并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先协商办理离婚手续,目的达成后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假离婚”的目的各种各样,有的人是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有的是因为要上“户口”等等,但是他们起初的目的都不是要真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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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种现象,为了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的发布,使得那些“假离婚”的行为得到规范,其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2 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3 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4 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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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假离婚”的行为,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该《备忘录》的部门提供婚姻登记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而“假离婚”的当事人会受到从业资格、职务晋升等限制。

其实,“假离婚”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民间说法,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效力问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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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假离婚”行为并不满足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法律上来讲是属于自愿离婚的一种情形,具有效力。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后,领取了离婚证就代表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离婚协议发生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判断离婚是否有效是看离婚是否合法,是否双方自愿,与离婚的目的无关。

如果离婚后,双方想要恢复婚姻关系,那么只能通过双方自愿结婚的方式来恢复,若有一方不同意恢复婚姻关系,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也不得干涉。

因此,“假离婚”在法律上是得不到认可的,这种“假离婚”行为是对法制的一种践踏,该《备忘录》的出台对“假离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由于“假离婚”举证困难,很多当事人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个离婚行为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双方在领取离婚证后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是有法律效力的,这就会使当事人陷入一种困境。

婚姻不是一场儿戏,更不是交易,有时候弄假成真,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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