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鼓励盘活存量 优化审批流程——聚焦广西优化土地要素供给新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实施了《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分为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改进用地、用海、用林审批三大部分共20条措施。

头条|鼓励盘活存量 优化审批流程——聚焦广西优化土地要素供给新政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广西采取一系列鼓励措施,激励各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鼓励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健康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

同时,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措施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措施》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此外,为了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广西采用了较为灵活的供地方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扩大优惠地价适用范围

《措施》提出,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实施政策是工业用地地价红线,不能随意突破。除以上几种明确可突破最低标准的项目类型外,广西国土资源厅支持各地根据土地市场供给情况等因素,依法依规适当降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集体决策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前提下,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等,优先选取较低值,适当降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

优化审批流程解决用地难题

针对“用地难,批地慢”的问题,《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减少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在《措施》出台之前,广西的一般乡镇批次用地农转用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重点乡镇批次用地农转用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措施》第13条提出,将所有乡镇批次用地农转用审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将乡镇批次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这条措施,是近年来广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增减挂钩项目审批环节,激发各地开展增减挂钩项目的积极性。

为了改进涉林建设用地审批机制,《措施》第14条提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可由设区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办理,在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建设用地,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在供地前告知申请用地单位或设区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林地许可手续后再依法供地。

为了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机制,《措施》第18条明确,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单独选址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其规划修改方案经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听证后,可同建设用地报件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采取一次踏勘、一次论证的方式简化程序。2018年,广西国土资源厅将深化“三级联审”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市、县审查职责,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智慧审批”的目标。

优化审批流程后,广西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实现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2020年前,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核销制度

《措施》第17条提出,凡通过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可直接核销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各设区市实施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核销制度。优先保障国家重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优先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广西林地定额不足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使用国家备用定额。

2017年,广西率先对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了自治区指标核销制。2018年,广西国土资源厅又将自治区指标核销推广到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通过这种做法,切实提高了计划指标的使用效率,确保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项目能够及时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尽快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鼓励各市探索实施市级指标核销制度”的措施,目的也是在于提高市级指标的使用率,有效防止一些不具备报批条件的项目长期霸占计划指标,导致指标使用率低下的问题。

用地用海注重生态保护

在用地用海方面,广西出台了系列的政策保护生态环境。《措施》在总结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部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旅游用地的优惠政策,提出“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同时,《措施》明确提出在不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区外,在保护优先、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经依法批准允许利用海域滩涂开展观光、亲水栈道等公益性服务建设项目。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免收海域使用金。大力发展深海养殖,对10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用海免收海域使用金。(作者:左旭阳 李晓燕 郑迪迪)

来源丨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丨左旭阳 李晓燕 郑迪迪

审核丨李欣松、黄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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