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楊某從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近期,濠江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某從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楊某從犯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小編從區法院獲悉,近日該案經汕頭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杨某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多次纏訪、鬧訪

2007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楊某從以恢復原達濠區河渡鹽場職工身份、享受勞動模範待遇、辦理提前退休、補發工資福利待遇、討要節日慰問金等無理訴求,多次到各級國家機關纏訪、鬧訪。

有關部門結合實際解決合理訴求

其間,有關部門結合楊某從的家庭實際情況,為其解決了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住房補助資金和一套廉租公房,並將其一家列入低保戶,還提供生活補助、殘疾人補助、臨時救濟款等其他經濟補助及減免相關費用。

承諾息訴罷訪後仍繼續纏訪問、鬧訪

2011年8月17日,楊某從與汕頭市信訪局簽訂《息訴罷訪協議書》,保證不再到各級黨政機關信訪,從此息訴罷訪。2014年4月18日,楊某從簽訂《息訴罷訪承諾書》,承諾不到上級黨和政府有關部門上訪。之後,楊某從仍繼續纏訪、鬧訪,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各級國家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致使馬滘街道辦事處和馬滘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協助接訪100多人次。

濠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楊某從自2007年至2017年期間,多次到各級國家機關纏訪、鬧訪,其行為損害了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多次被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主觀惡性大;被告人楊某從未能認識到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且在庭審中不配合法庭調查,沒有認罪及悔罪表現。根據被告人楊某從的犯罪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從犯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公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依法依規,走合法程序,而不該通過纏訪、鬧訪的方式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採取極端的方式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達到一定情節,將要承擔法律後果,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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