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博會倒計時,這份通關須知請保管好!

东博会倒计时,这份通关须知请保管好!

第15屆中國-東盟博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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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屆中國-東盟博覽會(以下簡稱“東盟博覽會”)將於9月12-15日在南寧舉辦,南寧海關將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東盟博覽會進出境物資實施監管。

東盟博覽會期間,南寧海關將派現場駐會工作組入駐南寧國際會展中心,辦理東盟博覽會暫時進境展覽品通關手續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對東盟博覽會暫時進境展覽品,由廣西南博國際會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博公司”)向南寧海關隸屬邕州海關提供稅款擔保金。境外參展商或其委託的展會代理商免於逐票向海關提交稅款擔保。

東博會期間如何通關?

這份通關須知請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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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博覽會備案

南博公司在邕州海關提前完成東盟博覽會信息海關備案,確保東盟博覽會物資抵達口岸後快速通關。

展覽品審批和准入

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特殊物品等展覽品需辦理檢疫審批的,入境前參展商應當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批同意後方可入境。

展覽品應當符合《中國-東盟博覽會檢驗檢疫禁止清單》(以下簡稱《禁止清單》)和《中國-東盟博覽會檢驗檢疫限制清單》(以下簡稱《限制清單》)要求。

進境物資申報

海關提供兩種通關模式

01

東盟博覽會暫時進境貨物採用口岸轉關、展出地申報查驗的集中監管模式,由南博公司或其委託的代理商在邕州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將暫時進境貨物轉關到海關駐會場監管中心接受海關監管。

02

東盟博覽會暫時進境貨物採用通關一體化模式,由南博公司或其委託的代理商在邕州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口岸海關實施驗放。其他貿易方式進境的東盟博覽會物資,境外參展方或其代理商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對於ATA單證冊項下東盟博覽會暫時進境貨物,由主管地海關進行審核並簽註,復運出境期限與單證冊有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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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商隨身攜帶展覽品的監管

參展商攜帶展覽品入境後在海關入境監管現場提交《第十五屆中國-東盟博覽會進境展覽品申報清單》(詳見附件2)向機場海關申報;機場海關對隨身攜帶展覽品進行查驗並製作關封交給參展商或其代理商;參展商或其代理商自行將展覽品和關封統一運至南寧國際會展中心後將關封交海關駐會工作組繼續辦理通關手續。

展覽品查檢與放行

東盟博覽會進境展覽品按規定在海關指定的倉庫接受查驗、檢驗、檢疫等。因特殊情況需在展館現場查檢的展覽品,由南博公司或其委託的代理商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在展館現場接受查檢。南博公司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查檢設施等。對查檢正常的展覽品,海關辦理放行手續。

展中監管

東盟博覽會舉辦期間海關依法派員實地監管。南博公司或其委託的代理商以及參展商應當遵守海關對展覽品展示、銷售的管理規定,配合海關做好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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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品處置

展覽用品消耗

南博公司應當督促參展商提前將預計的消耗,以書面形式報告邕州海關,並明確展覽用品擬使用方式(試用、品嚐、散發)和數量(應在合理範圍內,與活動規模相匹配)。對於擬試用、品嚐、散發的展覽用品,相關參展商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證明(參展國官方證書或者第三方檢測報告或者參展方自驗合格報告)以及南博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經南寧海關同意後,方可實施。

下列東盟博覽會進境展覽用品,海關根據實際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範圍內的,按照相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酒精飲料、菸草製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製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此類貨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由參展方免費提供並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

(2)單價較低,作廣告樣品用的;

(3)不適用於商業用途,並且單位容量明顯小於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

(4)食品及飲料的樣品雖未按照本款第(3)項規定的包裝分發,但確實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2.為展出的機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範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3.佈置、裝飾臨時展臺消耗的低值貨物;

4.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5.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點所列展覽用品超出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當依法徵稅;第2點、第3點、第4點所列展覽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應當復運出境,不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展中銷售

對於在東盟博覽會期間銷售的展覽品,南博公司應當在銷售前或博覽會結束後,按照海關相關規定統一辦理進口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在銷售前辦理相關許可證件。

復運出境

暫時進境的東盟博覽會展覽品應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

展覽品延期

暫時進境東盟博覽會展覽品確需延期復運出境的,應當按規定向邕州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人員及個人物品

人員

接受入境檢疫的人員,必須根據檢疫醫師的要求,如實申報健康狀況,出示傳染病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口岸檢疫檢出禁止入境疾病人員(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不準入境。

個人物品

1.徵免稅。個人攜帶一般生活物品進境,應當遵循“自用、合理數量”原則。海關按規定對免稅範圍內的個人物品予以免稅放行,對超出免稅範圍的物品予以徵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個人通過分運行李方式進境的個人物品,應當由本人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分運行李運抵後,應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憑有效身份證件、有關申報單證及物品清單等向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以分運行李方式出境的個人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前憑有效出境證件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結海關手續。海關按規定對免稅範圍內的個人物品予以免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當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當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2.檢驗檢疫。個人攜帶物品應當符合《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46號公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要求。

個人攜帶自用且僅限於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製品或者血液製品)入境時,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60號公佈,根據原質檢總局令第184號、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向海關出示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對無法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自用特殊物品,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並接受海關檢疫查驗。

記者採訪器材

進口博覽會暫時進境的境外記者採訪器材,海關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4號、2009年第19號、2009年第3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博覽會進出境物資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本須知未列明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且不影響海關新法規的執行。本服務指南由南寧海關負責解釋。

附件

需審批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特殊物品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

a.活動物及活動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種蛋及其他動物遺傳物質;

b.進口動物血清製品、疫苗和生物製品;

c.食用性動物產品:肉類及其產品(臟器、腸衣)、鮮蛋類(含食用鮮烏龜蛋、食用甲魚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製品、巴士殺菌乳、巴氏殺菌工藝生產的調製乳)、動物水產品(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動物以及其他養殖水產品、日本輸華水產品)、食用明膠、可食用骨蹄角及其產品、動物源性中藥材、燕窩;

d. 非食用性動物產品:生皮張類、骨蹄角及其產品、蠶繭、魚粉、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液等,含有動物成份的有機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

a.種籽、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b.果蔬類:新鮮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實;

c.糧穀類:小麥、玉米、稻穀、大麥、黑麥、燕麥、高粱等;

d.豆類: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蠶豆、鷹嘴豆等;

e.薯類:馬鈴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產品;

f.菸草類:菸葉及菸草薄片。

三、轉基因動植物產品

涉及轉基因標識目錄範圍的動植物產品,應聲明是否“轉基因”,如含轉基因成份應提供農業部出具的“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四、特殊物品

入境的微生物(病毒、細菌、真菌、放線菌、立克次氏體、螺旋體、衣原體、支原體等醫學微生物菌(毒)種及樣本以及寄生蟲、環保微生物菌劑)、人體組織(人體細胞、細胞系、胚胎、器官、組織、骨髓、分泌物、排洩物等)、生物製品(用於人類醫學、生命科學相關領域的疫苗、抗毒素、診斷用試劑、細胞因子、酶及其製劑以及毒素、抗原、變態反應原、抗體、抗原-抗體複合物、核酸、免疫調節劑、微生態製劑等生物活性製劑)、血液及其製品(人類的全血、血漿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各種人類血漿蛋白製品)等應經審批簽發《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經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准入境,入境後應接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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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南寧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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