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乃宣还活着中国的晚辈也惨了

1902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编纂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这些新律的修订,遭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强烈攻击。

涉及晚辈罪名的主要有“干名犯义”、 “子孙违反教令”以及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三点。

“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法理派认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但劳乃宣坚持认为,“子孙违犯教令”旧律规定处以杖刑,屡次触犯,尊长呈请发遣者,将其发遣。发遣后,祖父母父母呈请将其释放回来亦有成案。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大清新刑律草案》不列上述条款不合民情。

关于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在资政院议决《大清新刑律》时,双方就有关三纲五常的诸条款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礼教派坚决维护三纲五常,到最后,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子孙对尊长的侵害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和无夫和奸是否定罪两条上,两派各持己见,争论不休,最后只好采取投票法来表决。

结果是对尊亲属有犯适用正当防卫条款通过。

但礼教派们并不善罢甘休,他们对法理派提出了弹劾,迫使沈家本在宣统三年二月年月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

清廷在新刑律后附加五条《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

张勋复辟时,讨逆军即将攻入京城,张勋任命的那些伪官个个如惊弓之鸟,四处逃散,唯独法部尚书劳乃宣誓死不去,别人劝他赶紧跑路,劳乃宣说:“我在前清时,不过是个提学使司,今蒙圣恩高厚,荐升执掌全国司法机关,虽到任数日,关于各省民刑诉讼案件,一件不曾办过,已有尸位素餐之诮,如果要是再擅离职守,越发对不住皇上了。如今之计,唯有抱定一个主义,生是法部的官,死是法部的鬼。我现在就在大堂之上,悬挂一条巨大索,若是叛军入城,我就在这里悬梁自尽,效忠皇上。”当然他没有真的以死殉清。

劳乃宣尽管为法部尚书,但对现代法律一无所知。为防止别人讥笑他不知法律为何物,劳乃宣从琉璃厂买了一部《大清律例》,从早到晚,每日捧读。友人见他一把年纪了还这么用功,便劝他说:“公临时抱佛脚,就算竭尽脑力,也记不得那么多。何况新政以后,旧律例已不适用,你应该多看新法律,这才是解决办法。”劳乃宣听后很不高兴:“大清帝国当然该用大清律例,什么新法律,我不要看!”

中国的现代化为什么特别艰难?不仅是因为中国超大国情,而且是因为中国的劳乃宣们太多。像劳乃宣这样的人,似乎很有学问,但其实昧于时势,可以说是不通。在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之际,仍然抱着僵死的教条,以之为绝对真理,真是可笑而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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