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上億!晉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趙某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資產上億!晉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趙某某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被告人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5231961********,山西省高平市人,漢族,大學文化,2006年4月至2015年3月任晉城市*甲局**,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任晉城市*乙工業局**,住戶籍所在地晉城市城區**街**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015年9月2日經本院決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9月18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甲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2015年12月17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於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在擔任晉城市*甲局**期間,利用該對下屬單位和各煤礦的監管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692.281969萬元,歐元83萬元,美元27萬元,為他人在煤礦復產、轉產、資源整合、介紹業務、安排子女工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3次收受時任高平*甲煤礦**明某某人民幣32萬元。

2、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5次收受時任*甲煤礦**秦某某人民幣30萬元。

3、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7次收受時任*乙煤礦**張某某人民幣50萬元。

4、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1次收受時任高平*煤礦**李某丙35萬元。

5、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5次收受時任高平*煤業**畢某某人民幣44萬元。

6、2014年4月,高平**煤礦礦井復產驗收時,被告人趙某甲收受該礦時任**何某某現金2萬元。同年9月左右,該礦需要辦理礦井聯合試運行延期手續時,被告人趙某甲再次收受何某某現金2萬元。2次共計收受人民幣4萬元。

7、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4次收受時任高平**煤礦**張某某人民幣41萬元。

8、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3次收受時任高平**有限公司**焦某某人民幣30萬元。

9、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9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煤業有限公司**趙某某人民幣18萬元。

10、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6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煤礦**牛某某人民幣12萬元。

11、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時任收受高平**有限公司**李某某人民幣6萬元。

12、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時任澤州**煤業公司**賈某某人民幣15萬元。

13、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6次共計收受時任晉城市**煤礦、澤州縣**煤礦**毋某某人民幣32萬元。

1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共計收受時任山西晉城**有限公司**馮某某人民幣8萬元。

15、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0次共計收受時任澤州縣**煤業有限公司)**孔某某人民幣10萬元。

16、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2次共計收受時任山西**煤業有限公司**汪某某人民幣24萬元。

17、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8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市**煤礦**張某某人民幣70萬元、2萬美元。

18、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6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黃某某人民幣6萬元。

19、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9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成某某人民幣9萬元。

20、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安某某人民幣4萬元。

21、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7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李某乙人民幣7萬元。

2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趙某某人民幣4萬元。

23、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4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郭某某人民幣14萬元。

24、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6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魏某某人民幣6萬元。

25、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9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李某某人民幣9萬元。

26、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9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李某甲人民幣9萬元。

27、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9次共計收受時任蘭花集團東峰煤業有限公司**張某甲人民幣9萬元。

28、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3次共計收受陽城**煤業有限公司**李某丁人民幣26萬元。

29、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4次收受陽城**集團**張某甲人民幣14萬元。

30、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時任陽城**有限公司**尹某甲人民幣3萬元。

3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8次共計收受時任**能源集團**趙某甲人民幣80萬元。

32、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9次共計收受時任**煤礦**閆某甲人民幣18萬元。

33、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1次收受時任**能源集團**煤礦**李某庚人民幣24萬元。

34、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5次收受時任**能源集團**煤礦**車某甲19萬元。

35、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5次收受**煤礦**陳某某人民幣50萬元;2008年,收受陳某某2008奧運紀念版歐米茄手錶一塊,價值13.718萬元。

36、2007年、2008年中秋節,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收受原山西**投資有限公司**吳某某人民幣95萬元。

37、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3次收受時任晉城**實業有限公司**車某某安排其子西陳莊煤礦**車某甲所送的人民幣110萬元,歐元20萬元,美元15萬元。

38、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時任**實業有限公司**車某乙安排其子**煤業副**車某丙所送的人民幣30萬元。

39、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7次共計收受原**煤礦**郝某某人民幣70萬元。

40、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多次共計收受高平**煤業公司**姬某某人民幣100萬元,歐元60萬元,美元10萬元。

41、2007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趙某甲先後2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礦承包人程某某人民幣8萬元。

42、2007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礦承包人楊某甲人民幣15萬元。

4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5次共計收受陽城**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某乙人民幣10萬元。

44、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1次共計收受陽城**煤業有限公司**李某壬人民幣22萬元。

45、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6次共計收受高平**煤業**程某某人民幣50萬元,歐元3萬元。

46、2007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煤礦**趙某甲人民幣150萬元。

47、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6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煤礦**姬某某人民幣60萬元。

48、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高平**煤業**馮某某30萬元。

49、2007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有限公司**楊某某人民幣20萬元。

50、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6次共計收受原陵川**煤礦**楊某某人民幣12萬元。

51、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6次共計收受時任陵川**煤礦**王某乙人民幣12萬元。

52、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12次共計收受時任陵川**煤礦**張某某人民幣24萬元。

53、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7次共計收受原澤州**煤業**陳某某人民幣70萬元。

54、2007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2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業**程某甲人民幣20萬元。

55、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7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業**韓某某人民幣70萬元。

56、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5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業**畢某某人民幣50萬元。

57、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收受高平**煤業**申某某共計人民幣40萬元。

58、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業**夏某某人民幣15萬元。

59、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收受陵川**煤業實際控制人孫某某鄭州鄭東新區**住宅一套,和鄭州**大廈商務寫字樓2間,孫某某為購置該房產實際支付費用共計人民幣3194754.64元。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收受孫給予的人民幣100萬元和價值6.4453萬元的桑塔納轎車一輛。後被告人趙某甲給孫介紹生意,並先後為其三個子女安排工作。

60、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分6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業**秦某某人民幣60萬元。

61、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礦**申某某人民幣40萬元。

62、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煤礦**許某某人民幣30萬元。

63、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3次共計收受原高平**礦**孫某某人民幣30萬元。

64、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4次共計收受原陵川**煤業公司**原某某人民幣8萬元。

65、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8次收受原澤州**煤礦**苗某某人民幣70萬元。

66、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2次共計收受原澤州縣**煤礦實際控制人王某某人民幣10萬元。

67、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2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市**局**孟某某人民幣2萬元。

68、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趙某甲先後5次共計收受時任高平**煤礦**喬某某人民幣5萬元。

69、2010年晉城**公司開發**小區過程中,被告人趙某甲找到時任公司**楊某某,提出按職工價購買200多平米的房子。後晉城**公司以每平米3000元的職工價銷售給趙某甲住房兩套(197.32平米、69.65平米)。趙購買該兩套住房合計共低於當時市場價格541652.05元。

70、2006年,被告人趙某甲在購買晉城**小區**室時,**地產公司**郝某某15萬元,而與該公司簽訂的協議合同價為543980元(房子417850元、地下室23130元、車庫103000元),差價393980元。期間趙先後將郝某某的兒子、外甥安排到晉城市**局下屬單位工作。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承諾為郝某某謀取利益,以其侄兒趙某某名義向郝提出要**南區住房一套,郝某某在該套住房未實際付款情況下與趙某某以490800元的優惠價簽訂購房合同,並開具購房發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鑑定意見;

(4)視聽資料;

(5)被告人趙某甲供述和辯解。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

趙某甲家庭有人民幣7879.168002萬元,美元40.6萬元,歐元74.02萬元,港幣10.5萬元,OMEGA手錶1塊,GARTIER手錶1塊,VERTU手機2部,酷派手機1部等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

(一)被告人趙某甲家庭資產及支出計11007.322511萬元

1、現金:人民幣5萬元,美金67.6萬元,歐元157.02萬元,港幣10.5萬元。

2、黃金:3.133552萬克,摺合人民幣645.625342萬元。

3、存款:存摺2427張,計人民幣9691萬元。

4、手錶、手機:OMEGA手錶3塊,其中,編號為81407324發票價格13.718萬元,編號為81439738發票價格6.18萬元; GARTIER手錶1塊,編號為128834NX; VERTU手機2部;酷派手機1部等。

5、車輛:桑塔納轎車一輛,價值6.4453萬元。

6、房產:購置7套(包括傢俱和裝修)房產,計人民幣601.727369萬元。

7、根據國家統計局晉城調查隊調查統計,1985年-2014年被告人趙某甲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應為:37.6265萬元。

(二)被告人趙某甲家庭合法收入計356.86154萬元

(三)被告人趙某甲家庭債務128.091萬元。

(四)被告人趙某甲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2643.201969萬元,歐元83萬元,美元2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

(2)證人證言;

(3)鑑定意見;

(4)視聽資料;

(5)被告人趙某甲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甲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應當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數罪併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仵豐巖

代理檢察員:範 偉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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