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法啦啦:物业公司看过来:物业费应当怎么涨价

家有法啦啦:物业公司看过来:物业费应当怎么涨价

​​案情介绍:

邵先生于2014年在久大有限公司购得其开发的宛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面积101.42平方米。2017年某日,宛园小区物业在小区内贴出公告:由于我物业公司在管理宛园小区期间,收费低廉,造成亏损,遂决定调整收费标准。宛园小区由久大有限公司开发,该小区物业由久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2017年上半年之前物业管理费按每户每月8元计收。根据xx区物价局淳价(2017)35号文件,宛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元、营业用房1.40元、车库、柴间1.2元。因收费情况不理想,经由社区、县建设局物管科、物业公司、万寿园的开发商、部分业主代表协调,从2017年下半年起将收费标准暂时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营业用房1.30元车库、柴间1.20元计收。现因双方就物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和谐社区、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宛园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提供的应属前期物业管理,在原告未提供具体的服务标准的情况下,参照物业手册进行服务应属合理,在按原标准确实无法履行相应服务内容的情况下,经物价部门核准,2017年-201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营业用房1.30元车库、柴间1.20元计收,且2017年度的物业服务费除提起诉讼的业主外其他业主均已交纳,2018年度的物业服务费也已有一半以上的业主交纳,该价格低于物价部门的定价,也低于本区其他物业公司的定价,故被告应按原告诉请的标准计交物业服务费。

案例分析: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物业费的提高属于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的变更,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笔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费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为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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