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大意了,發票上的幾個不小心,損失直接近百萬,建議每個會計人都要學習下。
吃一塹,長一智
今天遇到一家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跟我抱怨,說是這次稅局稽查該企業的時候,指出企業大量存在取得的專票不符合規定的現象,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萬元,取得是一般計稅增值稅率11%的專票,僅僅由於出租方會計開票太大意,在發票備註欄漏填了不動產地址,從而導致他公司98.11萬元的進項稅額沒法抵扣!
這真是發票上漏填幾個字,損失近百萬!吃一塹、長一智吧!
涉稅提醒
1.納稅人無論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無論是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都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未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的發票,都屬於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4.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風險、同時也有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快來看看政策吧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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