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經濟安全保障主體法律制度 虛擬經濟安全保障主體的職權

虛擬經濟安全保障主體法律制度 虛擬經濟安全保障主體的職權

保障虛擬經濟運行安全必須賦予保障機構一定的職責與權限,前者可以理解為保障機構的法定義務,不能人為地減輕、變更或放棄;後者則是保障機構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所不可或缺的條件和手段。虛擬經濟安全保障職責集中表現為制定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虛擬經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風險識別與監測,以防範、控制和化解虛擬經濟運行風險;優化結構,保障安全,推動和促進虛擬經濟發展。要實現這些職責,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機構應享有以下主要權力:

(1)立法權。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機構應該享有廣義上的立法權,以解決安全保障行為的合法性、規範性和權威性問題。例如,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就有權制定金融監管法規、頒佈與實施金融行業規則。根據我國的立法體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制定虛擬經濟安全保障的基本法律;國務院則根據法律,制定虛擬經濟安全保障的行政法規;專門設立的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機構則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內容更為具體、操作性更強的規章等法律文件。

(2)執行權。“徒法不足以自行”。狹義的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機構應負責執行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這是法定的職責或義務;同時,這更是一種權力,是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機構實施安全保障行為的“力量源泉”。在實踐中,執行權將根據安全保障的需要,具體化為虛擬經濟風險的控制權、虛擬經濟運行的調控權、安全保障措施的實施權、違法行為的處罰權,等等。

(3)處置權。這是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機構在非正常狀態下的特別權力,主要適用於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嚴重危及虛擬經濟安全的特定情形,如出現持續性、系統性的信用風險,國內或國際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其目的在於避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減少對虛擬經濟安全的衝擊。處置權設立與實施不同於虛擬經濟安全保障機構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的處罰權,它反映了安全保障機構在特殊情形下的對虛擬經濟的強力干預和全面介入,往往會對較大範圍內的虛擬經濟活動造成巨大影響,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因此,應嚴格規範其適用條件、實施程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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