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篇案例被《江蘇省法院公報》刊用

近日,我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劍峰編寫的案例《南京良仕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訴靖江市財政局不服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糾紛案》

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2輯刊用。近年來,我院共有1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用,2篇案例被《江蘇省法院公報》刊用,體現了我院審判人員良好的法學理論素養和審判經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是向全社會公開發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官方觀點的權威刊物。

我院一篇案例被《江苏省法院公报》刊用

其重要文獻、司法文件、參閱案例、裁判文書、司法信息、審判經驗等欄目,反映該院審判委員會對法律的權威理解,是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重要參考和適用法律時的參照;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權,仲裁、調解人員解決糾紛,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

南京良仕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訴靖江市財政局不服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糾紛案

裁判摘要

相關法律、法規對惡意串通投標行為採取列舉加概括方法予以規定的,行政機關處理有關惡意串標投訴時,不僅應當審查投訴事項是否屬於相關規定中明確列舉的惡意串通投標行為,還應結合立法本意進一步審查該投訴事項是否屬於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我院一篇案例被《江苏省法院公报》刊用

投訴人舉出初步證據證明其他投標人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投標行為,行政機關僅以投訴事項不屬於法律法規明確列舉的串標行為為由駁回投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投訴處理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並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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