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債務人以貸還貸,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Royal_往事隨風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籠統,比較難回答,筆者根據三種情形來進行討論:

一、銀行與債務人約定借新還舊,你只為舊貸提供保證

首先,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其會受到嚴格的審查,如果其不良資產過高,就會受到銀監會的處罰,故對於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的債務,銀行往往會採用借新還舊的方式來處理其賬面上的不良率。銀行借新還舊,也就是說存在兩個借貸關係,一個是新的借貸關係,一個是舊的借貸關係,你只為舊貸款提供保證。從理論上講,借新還舊的行為,是銀行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建立起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被新的所消滅,故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不存在。你為舊貸提供保證,你的保證責任也隨著舊貸的清償而消滅,故此種情形下,你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二、銀行與債務人約定借新還舊,你只為新貸提供保證

簡單來說,就是你之前沒有給舊貸提供保證,是銀行發放新貸時新加入的保證人。那麼這種情況下,就要分情況討論了。如果銀行在與你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書面告知了你這是一筆借新還舊的貸款,那麼你做出保證的意思,系你基於真實的情況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故保證合同應當有效,你要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銀行與你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沒有書面告知你這是借新還舊,那麼也就是說此時你做出擔保的意思,是基於不真實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銀行對你存在欺詐行為,此種情況下,你不用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筆者在此多說一點,並非只要是借新還舊的貸款,新加入的保證人不知情就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很多人在此處存在誤區。保證人免責的前提一定是銀行存在欺詐行為,包括積極地欺詐和消極的欺詐,其中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屬於消極的欺詐。如果銀行在簽訂合同時並不知道債務人此筆貸款是用來借新還舊的,那麼保證人並不能因此免責。進一步分析,保證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之間訂立的合同,《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要主合同當事人協商,何為協商,就是一定要債權人債務人合謀,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知情,而銀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其知情而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應當認定為其存在消極的欺詐行為,此時應當賦予保證人一個撤銷權,而最高院一步到位,直接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也符合保證人不願承擔保證責任的心理。為什麼這樣規定也是有道理的,如果是正常的貸款,保證人提供擔保,其承擔保證責任要看債務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而如果是借新還舊,債務人本就因為無法償還舊債才會辦理借新還舊的,對於新貸債務人的償還能力遠比正常貸款下的清償能力低很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可能性十分之大,如果保證人瞭解該實情,其很難做出保證的意思表示,故銀行在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時一定要將其瞭解的真實情況說出來,以便保證人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故意隱瞞,那麼對保證人構成欺詐,銀行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銀行與債務人約定借新還舊,你為舊貸、新貸都提供保證

此種情況下,你是瞭解所有的真實情況的,在這個基礎上,你做出保證的意思表示,應當是你的真實意思,故你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你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最後筆者總結一句: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系債權人與保證人,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其作出保證的意思不真實,即其簽訂保證合同時,債權人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無法證明簽訂保證合同的另一方即債權人存在上述行為,很難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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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研究


1.保證合同即保證人的保證,屬於從合同,主債務合同無效或終止,保證合同也隨之終止;

2.銀行與債務人以貸還貸,實際涉及兩個法律問題或法律關係:

一是債務人從銀行貸款,則債務人與銀行形成了新的金融借款合同關係;

二是,債務人用借來的錢再去償還貸款,則屬於針對原有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如果全部還清,則該金融借款合同終止。

3.如果原有的金融借款合同終止,則保證合同也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4.對於債務人與銀行新產生的金融借款合同,原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要看雙方是否對新產生的金融借款債務有約定,屬於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如果沒有約定,則保證人不再對債務人新產生的金融借款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大樹說法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該保證人是否與銀行再次簽訂了保證合同。若保證人首次即與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以貸還貸時銀行再次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並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則此時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若保證人雖然是在銀行與債務人簽訂以貸還貸協議時首次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則此時保證人不一定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與債務人存在夫妻關係,保證人是債務人的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等保證人依然要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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