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範民間借貸刑民界限:「套路貸」詐騙行爲應刑事打擊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有望統一司法裁判思路。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應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嚴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通知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行為提出了審理思路:應予以刑事打擊。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司法實務中,民間借貸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容易混淆。有業界人士分析指出,在涉貸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貸行為人會通過欺騙、脅迫等方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最終憑藉法院的生效判決將非法債權合法化,“上述通知針對這一行為的定性有所改變,不僅是變相收取高息的借貸行為,而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

理清“套路貸”民刑交叉界限

防範非法行為合法化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為此,上述通知要求,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上述通知明確,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民間借貸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經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峰在微信公號“法語峰言”中撰文指出,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犯罪等經常容易混同。

除此之外,近年來在個別地方“套路貸”盛行。肖峰認為,所謂“套路貸”本質上是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為名,實質利用各種欺詐、脅迫等手段詐騙借款人名下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一旦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如果最終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肖峰建議,當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據全國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區法院法官厲莉觀察,在涉貸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貸行為人會通過欺騙、脅迫等方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讓被害人(當事人)出示虛高債務的證據,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將非法債權合法化。

上述通知正是要解決基層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厲莉表示,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處理涉及“套路貸”犯罪行為時,嫌疑人往往以法院生效判決來說事,上述通知理清了此間的民刑交叉關係,更有利於打擊此類非法犯罪行為。

“這就是說,即使不法行為人已經拿到了法院的民事生效判決,如果行為確實是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犯罪,法院會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予以糾正,這也彰顯了法院打擊犯罪的決心。”厲莉說。

“上述通知對於涉民間借貸新類型的案件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為各級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表示,在當前民間借貸糾紛高發的態勢下,法院的事後救濟雖然必要,但事前預防則顯得更為重要和緊迫。

胡永平同時認為,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需要全社會,包括公安、檢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門的配合、監督和支持,僅靠一家的力量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法院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總結審判經驗,同時強化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效應。還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胡永平說。

如何才能切實防範?“切實防範就是說要拿出實實在在的舉措,針對非法行為合法化予以打擊。”厲莉坦言,以前對於民間借貸中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不法行為,在民事判決中通常是從“非法放貸人變相收取高息”的層面來進行理解。

最高法此次針對這一“套路貸”行為的定性有所改變,“它不僅是變相收取高息的行為,而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針對此類可能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財物的新型犯罪應予以刑事打擊。”厲莉補充說。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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