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公司財務不識「假領導」錯將錢匯出,損失誰來擔?

案例

2016年8月,某公司會計張某在工作時,收到公司李總髮來的QQ信息,要求他立即轉賬匯款。張某隨即轉賬36萬餘元。事後查明,發信息的QQ實則是“李鬼”,其冒充公司真實的李總騙得錢財。公司在報警後追回兩萬餘元,公司認為會計張某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賠償公司損失,便將張某訴至法院。近日,通州區法院認定張某有重大過失,但公司也有管理責任,故判決張某承擔公司30%的損失。

焦點:針對被騙子冒充高管騙取30餘萬元

該公司訴稱,某天,公司會計張某收到李總QQ號發來的轉賬信息,要求會計馬上轉賬,但該QQ號系詐騙分子掌握。張某接到假冒李總的QQ信息時,假冒的李總QQ號與真實的李總QQ號並列在一起,但張某未進行認真識別。當時張某掌握公司U盾,但是,此U盾只有申請權限無匯款權限。張某未按公司規定流程辦理轉賬匯款手續,也未經任何請示,徑自到李總辦公室,從抽屜中取走了李總掌握的U 盾並進行匯款授權,共向對方轉賬36.5萬元。公司李總接到匯款信息後與張某核實,張某才知上當受騙,公司立馬報警,警方追回兩萬元。

公司觀點

公司與張某協商每月扣除張某工資2000元直到挽回公司的損失。但是張某於2017年3月提出離職,並表示賠償公司1.8萬元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公司不同意張某的賠償方案。公司認為,被告張某的行為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存在重大過錯,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辯稱,2016年5月10日入職公司後,公司將財務QQ賬號交由其使用,用於接受領導指示、安排、彙報工作。張某入職後一直通過暱稱為“李總”的QQ號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工作溝通。2016年8月25日,張某看到李總再次以暱稱為“李總”的QQ號向自己發出工作要求,因此沒有懷疑並非真實的李總。公司財產損失的具體侵權人是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並非張某,張某無義務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在轉賬期間,其QQ多次彈出安全警示信息,內容顯示:“安全警示:當前好友不在常用環境登錄,涉及錢財交易請務必電話或QQ視頻通話核實好友身份。如有異常,請立即舉報。”但是張某既未注意到QQ後臺屢次向其發送的安全警示信息,亦未及時與公司相關負責人員溝通核實情況,而是在違反公司正常轉賬審批流程的情況下草率向他人匯款。

法律分析

張某的行為實難認定其已經盡到一名專業財務會計人員應盡的高度審慎注意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過失,理應對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同時,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張某有管理之責,且從本案來看,公司確實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鬆散的情形,故公司亦應承擔管理不當的法律責任。綜上,法院判決張某對於公司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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