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征集——请你给“假EPC”下个定义

有奖征集——请你给“假EPC”下个定义

今天想跟大家探讨一个表面很“无聊”但有深层次意义的话题——什么是“假EPC”?

当前,“假EPC”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定义,争议颇多。交流分享胜过一切禁锢和静止的知识。对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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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给出的工程总承包定义是: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EPC是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最常采用的一种,不等同于工程总承包,但因其被普遍采用,EPC几乎成了工程总承包的代名词。

一般来说,市场开发和经营人员在初期,大多跟业主宣传:工程总承包是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核心工作或两个及以上的核心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商来组织实施,工程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对整个项目承担总体责任,在项目完成后,业主只需“转动”总承包商交给自己的“钥匙”,项目即可启动投产。

工程总承包因秉承“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理念,能让业主最大程度少“操心”,又几乎等同于“交钥匙”,因此,成为备受市场欢迎的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也称为“工程建设一体化”模式。

关于“假EPC",工程总承包之家之前发布的相关文章有(希望从中找到灵感的朋友,可以点击链接温习):

1)有多少设计院在假装做工程总承包?

2)政策动向|吉林工程总承包新政,打向假EPC的第一枪

3)一边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边是审计无法可依,陷入两难的您,可能已被植入“假思维”

黄河设计公司(YREC)总结EPC建设模式有五大核心机制,分别是:

1)激励机制;

2)整合机制;

3)协同机制;

4)强化质量管理机制;

5)业主的风险转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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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挥这五大机制的EPC,或者丧失了其中你认为非常重要的机制的EPC,是不是能被称为“假EPC”呢?

再说说假货。

关于假货有一本学术专著——《假货研究》,作者认为,假货最常见的情形有两种:

1)本质上明显不符,比如以镀金制品冒充纯金制品。

2)不满足质量标准,如以次充好。

然而,对于一种本身具体形式多样的建设组织实施模式来说,如何界定真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类比假货的定义,能否将违背了EPC模式基本原则、根本标准定义为“假EPC”呢?

EPC模式的基本原则,我们初步列出了如下三条:

1)责任主体单一。比如联合体承包,因为很难实现责任主体的单一性,又会重返到平行发包模式难以分清责任,互相扯皮的问题。

2)设计采购施工交叉融合。平行发包模式是顺序执行的,无法交叉融合提升效率。

3)合同范围及一定风险范围基础上的固定总价。EPC模式是一种风险包干合同,需要为业主锁定风险。

EPC模式的基本原则,你觉得还包括哪些呢?

生青杰教授在他的《为何言必谈EPC》一文中指出:

传统采购模式和EPC采购模式各有优缺点,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需要业主根据自己的能力、自己的需求、工程项目特点等科学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一切出发点是为了提高特定项目的建设效率,而不能为了EPC而EPC,不能为了推广EPC而实行EPC。不忘初心,方能始终,这个初心就是特定项目的效率。

能否将违背了推行初衷和本心的EPC,定义为“假EPC”呢?

你觉得EPC模式的初心,还包括什么呢?

交流分享胜过一切禁锢和静止的知识。对于什么是“假EPC”,你怎么看呢?除了上面给出的3个维度,你觉得还应从哪个视角予以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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