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PPP+EPC”模式可行性研讨——实务工作坊微录

4月16日晚,小编参加了崔志娟教授第55期《PPP模式实操班》的实务工作坊,该课程主要是对PPP项目操作进行模拟和现场答疑。这次课程主要讨论问题之一——“PPP+EPC”模式可行吗?

“PPP+EPC”模式可行性研讨——实务工作坊微录

讨论环节

根据实际工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认为这种操作模式是否可行的疑问,讨论分为三个环节:首先,崔教授引导学员各抒己见,分别对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发表各自意见。各位学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感受、或者参考网络文章的观点等发表自己赞同或不赞同这种模式的意见,有的学员做过类似的项目,并且查到第四批示范项目中也有使用这种模式的项目因此认为其可行,有的学员则认为EPC是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最后交钥匙的工程承包行为,而PPP的核心应该是运营,因此EPC并不能给PPP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到底这种模式是否可行呢?大家都非常期待崔教授的答案,但教授并未直接给出答案,而是直接引领大家进入到讨论的第二环节。

在第二环节讨论中,崔教授让大家思考支持或不支持这种模式的依据,找到PPP模式和EPC模式的政策文件和内涵,按照教授的引导,学员们纷纷寻找支持自己答案的依据,首先大家找到了PPP和EPC模式的概念,如国办发[2015]42号文中提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定义,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以及住建部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对EPC(工程总承包)界定:“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通过对PPP模式和EPC模式内涵的对比,进入到讨论的第三环节,大家针对不同模式所能解决问题不同,分析不同模式的运用,以及“PPP+EPC”是否可行。有的学员认为EPC在“交钥匙”后会产生一些后续问题,例如维护等问题,而PPP模式的社会资本方运营则可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也有的学员认为PPP模式本来就可以解决EPC所存在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这种模式是一种伪创新。经过三轮讨论,大家对PPP和EPC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使得大家更加期待崔教授的答案。

教授观点

最后,崔教授向学员们讲述了自己的看法,总结如下:众所周知,PPP项目参与主体包括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其中政府方和投资方会以新设项目公司(SPV)形式运作项目,中标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签署包括投资、建设(或包括施工)、运营、移交等环节的全流程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直接承担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责任,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实际上PPP项目本身已经包含了融资、设计、建设(或含施工)、运营、移交等全流程服务。即政府和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时,本就包含了设计、施工等内容。若社会资本方同时作为施工方,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如果是重工程项目,使用招标的方式本来就可以解决了两标并一标的问题。

经过这次讨论,小编认为重点不仅仅在于理解这种模式是否可行,而是学会一种思考方式。当我们看到一种创新模式时,一定要理解它的本质,对其进行思考,不能有先入为主的想法。现如今PPP市场发展迅速,在规范PPP运作时,各方要审慎思考,做真正高质量的创新,促进PPP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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