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繁昌縣一家酒店被「包圍」!

8月16日清晨,繁昌縣繁陽鎮繁瑞星城X區的一家酒店突然被法院警車和幹警“包圍”,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2014年9月2日,王某為支付購買鋼材款向繁昌縣農商行借款120萬元,雙方簽訂了金融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2015年9月1日。同時約定以王某名下位於繁陽鎮繁瑞星城X區3號樓2層樓門面為此筆借款提供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

但是,借款到期後,王某未還款,銀行經過多次催討,王某一分錢也未歸還。為此,農商行訴至繁昌縣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歸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共計169萬餘元,同時對抵押房產拍賣、變賣價款在120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原告農商行獲得勝訴判決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王某不僅沒有積極還款,還將其抵押的房產租給了葉某開辦酒店,且未告知葉某此房產已經抵押的事實。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先於租賃合同成立的時間(“先抵後租”),無論該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善意,都不能產生阻卻人民法院對涉案標的物予以執行的法律效果。

法院遂按照法律規定對抵押房產予以拍賣。司法拍賣競買成功後,承租人拒絕騰空房屋,導致購買人無法入住和使用房屋。為了保障合法金融債權和購買人的利益,法院開展集中騰退行動。

(圖文:繁昌縣法院 方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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